在试用期内,若企业长达三个月时间不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保障,此行为无疑构成违法。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第58条具体规定,用人单位理应从正式用工之日期计算起的第30日起,为其所属职员进行完整的社会保险注册登记,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缴纳对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在此期间,即试用期阶段,同样属于劳动关系保持过程中,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所有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障服务。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预定时间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员工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其补充缴纳的请求,并且,员工具有权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托,决定是否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进一步向用人单位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0条的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因种种原因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确认后,将勒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补足缴费;倘若用人单位仍未按要求履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其处以一定数额的滞纳金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
试用期三个月不给钱不合理。劳动者依法享受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且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试用期三个月不转正,辞退有什么补偿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由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辞退的,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三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试用期三个月不买社保违法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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