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宅基地证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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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针对无宅基地证问题,村庄集体需采取措施:一是鼓励成员间有效转让宅基地,受让方需给予原使用者经济赔偿;二是回收无人居住的闲置宅基地并重新分配;三是对既无确权又不愿退出的宅基地,禁止加盖、修缮,待房屋自然损毁或拆除后收回所有权;四是鼓励超标占用宅基地的家庭有偿退回给集体。
没有宅基地证怎么办

一、没有宅基地证怎么办

在未经过确认和授权的宅基地问题上,根据相关规定,村庄集体权益主体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将宅基地收回归为己有;

同时,对于那些对此类宅基地存在需求的农户,相应的村庄集体可重新给予分配,处理此类事务的主要途径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村集体组织之中成员之间的有效转让,尽管宅基地尚未得到明确的所有权审定,但是宅基地之上所搭建的房屋仍然归属原使用者所有,在此基础之上的宅基地流转,受让方有义务向原使用者提供适当的经济赔偿。

第二,对于无人居住并且已出现荒芜的闲置宅基地,村庄集体有权将之回收与重新分配。

第三,对于既无确权又难以令原使用者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情况,相应的村庄集体有权利禁止其继续加盖、修缮房屋,在房屋自然损毁或拆除后,有权收回宅基地所有权。

最后,村庄集体应积极鼓动超过宅基地标准或者占用过多宅基地的农民家庭,以合适的价格有偿地将宅基地退回给村庄集体。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没有宅基地证的房屋怎么补偿

没有宅基地证的房屋是按照有宅基地证的房屋同样补偿。

不同地方的具体实施方案不同,有的地方设置最大补偿面积,没有宅基地证的房屋,如果超过此面积,按照最大面积计算,如果没有超过就按照实际面价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没有宅基地证怎么办”,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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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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