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时间是从宣布起算还是送看守所执行的算起
通常情况下,我们是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进入看守所以后开始进行计算的。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分为一般期限以及延长期限两种类型,以下将详细阐述它们各自的情形:
首先,一般的刑事拘留期限为14日。
在此期间内,侦查机关必须向当地检察机关提交初步审查逮捕请求,而检察机关则需要在这14日内完成审查核准工作;如果检察机关核准了逮捕请求,那么便应当予以执行;反之,若未经核准,则将会对其予以释放或者另作强制措施处理。
其次,对于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限,重点在于其长度高达37日。
同样地,这37日之内需要由检察机关负责核准逮捕,原定检察机关的核准时间仍然保持在7日内,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如果核准结果为不予逮捕,侦查机关也应释放被拘留人员或更改适用其他强制措施。
实际案件操作过程中,公安机关用于拘留行为的《拘留通知书》上通常都会标注明确的拘留签署日期。
而依据常规的理解,实践中拘留期限往往就是指从该签署日期开始计算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时间都有什么规定
刑事拘留的时间最长37天,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在7天内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可以继续侦查,期限是两个月。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处罚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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