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针对某些符合条件的案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样的决定不仅必须以公开方式公布于众,而且,若被确定为不起诉的人员仍处于监禁状态,他们应立即获释。
这便意味着,公安机构更无权再次对这些当事人进行拘留。
若犯罪嫌疑人事迹确凿,无可置疑;或者其行为符合国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的特殊标准之一,那么,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就应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另外,对于这些行为相对轻微,且根据国家刑法规定,无需判以刑期或甚至能够免予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同样也应做出不开除公职的决定。
再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哪些案件停止侦查,也理应对在此过程中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诸如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等措施,予以解除与撤销。
最后,如果对于被不起诉人所可能违反的相关行政法规,包括需要接受的行政惩罚或行政处分的情况,或者有必要没收其非法所得的情况,人民检察院都应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然后将其转交给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而所有这些相关主管部门,亦应将他们处理此事的最终结果,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院不起诉是结案吗
一般只有该人不构成犯罪并且相关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时候,检察院不起诉就是结案,除非后期有相关新的证据表明构成了犯罪。但是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并不是代表完全不用承担其他责任,如果涉及行政违法,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如果造成他人损失等,还要承担民事赔偿相关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不起诉派出所要拘留能不能不拘留”,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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