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大抗辩权的区别与联系
这三类抗辩权之所以只能够出现在双务合同中,主要是因为它们都是基于在同一宗双务合同中所共同承担的债务关系。
这意味着任何一方都必须自愿承担给付责任,从而使得另一方享有对应的反馈给付义务。
换言之,双务合同就是指当事人之间双方都需相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形式。
正因为抗辩权的产生源于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在根本属性上的紧密联系,所以这类抗辩权只会应用于双务合同,不适用于各类单务合同以及那些并未真实具有双务性质的合同类型。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三类抗辩权都是属于时间延迟性的抗辩权,不同于永久性抗辩权,它们只能起到延缓对方请求权的生效期限,并不能够完全消除对方请求权或者解除自身所承受的付款义务。
只有当对方无条件地完成其义务和提供有效担保后,这些抗辩权才会自动消失,这时,原有的付款义务就将重新开始执行。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三大抗辩权的要求是哪些
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抗辩权种类有:
1、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2、顺序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除了上述履行抗辩权外,法律还规定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三大抗辩权的区别与联系”,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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