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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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法院收到案件后既不立案也不发布裁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该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投诉。若涉及渎职,可去检察机关报案。法院应即时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明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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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怎么办

颁布施行的司法解释,即日起,我国各地区各级法院纷纷实行立案登记制度,若法院在收到案件后既未进行立案,亦未就此下发裁决通知,相关当事人可径行向该法院或上一级主管法院提出投诉。

对于涉及可能构成渎职罪行的情况,举报人也可前往当地检察机关报案

同时,人民法院对那些符合法定立案条件,并且属于法定起诉自诉范围内的事项,应给予即时登记立案。

而针对那些尚未满足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起诉和自诉请求,人民法院则需依法作出清晰明确的解释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院不立案也不裁定怎么办?

一、法律意见:

1、符合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法院应当受理起诉,并依法立案。

2、不符合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法院不予立案。但要告知到有关部门进行解决或者自行解决。

3、符合立案条件,而法院不立案也不裁定的,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由法院依法追究不立案人的法律责任。

二。

《最高法院关于立案登记制的规定》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怎么办”,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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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阶段 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 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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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 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 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 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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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 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迟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 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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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开庭纪律。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 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则由仲 裁庭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交。
四、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仲裁庭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裁决;
2、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十日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
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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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也立案吗法院怎么判
如果遇到有人借了你的钱却不及时归还,你就可以去咱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让他把这笔钱还给咱们。作为原告的你,自然要提供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实际的理由,而且这个纠纷得是咱们国家法院能管的范畴内。这样的话,你就可以去法院起诉那个借你钱的人。你需要做的就是把起诉状交给法院,然后再按照被告的数量多准备几份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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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劳动仲裁立案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仲裁立案的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立案的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申请人申请立案时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资料是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尽的义务,也是公正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必要条件。为加快办理立案手续,请申请人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室及各派出庭立案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
1.申请书一式2-3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1提供,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请求,本人签名。)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后留复印件)
3. 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律师所函;当事人的代理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及当事人所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亲属证明。
4. 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居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申请人提交第5项证明材料时,应尽量提供,若一份都不能提供,则无法受理立案,提交时须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审核后退回原件留复印件;
6. 集体劳动争议(30人以上)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 推选3至5名员工代表,填写并提交《员工推举代表书》(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名按手印);
② 填写并提交《权益登记表》(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员工代表签名);
7.申请人是工伤的,应提供由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或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表和相关医疗机构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表或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表;
8.《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一式两份;
9. 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 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
(一)类第5项要求相同);
5. 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一式两份;
6. 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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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立案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是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只能在仲裁和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仲裁协议具有排除管辖的功能。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仲裁机构和不同。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经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劳动仲裁立案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仲裁立案的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立案的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申请人申请立案时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资料是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尽的义务,也是公正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必要条件。为加快办理立案手续,请申请人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室及各派出庭立案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
1.申请书一式2-3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1提供,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请求,本人签名。)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后留复印件)
3. 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律师所函;当事人的代理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及当事人所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亲属证明。
4. 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居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申请人提交第5项证明材料时,应尽量提供,若一份都不能提供,则无法受理立案,提交时须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审核后退回原件留复印件;
6. 集体劳动争议(30人以上)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 推选3至5名员工代表,填写并提交《员工推举代表书》(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名按手印);
② 填写并提交《权益登记表》(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员工代表签名);
7.申请人是工伤的,应提供由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或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表和相关医疗机构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表或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表;
8.《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一式两份;
9. 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 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
(一)类第5项要求相同);
5. 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一式两份;
6. 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如何设立仲裁委员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1、办理机构:各地司法局法制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必要的文件。 2、办理时限:审批时限为10日(即各地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登记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设立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对符合设立条件,但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在要求补正后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3、申办对象资格: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附注:办理设立登记。 4、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提供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2)提供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提供仲裁委员会章程; (4)提供必要的经费证明; (5)提供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提供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7)提供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5、办理程序: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各地司法局办理设立登记;各地司法局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自做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6、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登记条件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3、办理程序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相关程序办理; 4、办理时限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相关申报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规定的期限内;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文件; (3)、仲裁委员会章程; (4)、必要的经费证明; (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及其登记表; (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及其简历表; (8)、筹备基本情况报告; (9)、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申请书示范文本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相关表式可向省司法厅行批服务大厅索取。 仲裁委员会的概念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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