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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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在执行中认定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时,可暂停执行,待有可供执行资产再恢复。申请人可协助搜寻财产线索,被执行者若拒不履行义务,将面临财务制约、出入境约束,甚至司法拘留。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者列入名单,采取特殊措施。申请者可请求法院代位执行或扣押收入。有担保人时,可强制执行担保人财产。抗拒执行者将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措施需依法制定,保障法律权威和当事人权益。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怎么办

一、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怎么办

若法院在执行程序当中明确认定被执行者主体无任何财产具备偿还债务条件,此种情形下,法院可采取如下一系列手段与措施:

首先是果断宣布执行程序暂时终止。

在执行程序暂时终止之后,面对被执行者拥有可供执行的资产之前,法院民事裁决亦可适时恢复执行工作。

其次,申请者可以积极主动协助法院搜寻被执行者其他各类财产方面的线索。

此外,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及个人信用体系,若被执行者有意拒绝或者根本无力按照法院已生效的审判结果承担相应义务,那么他们可能将会面临各种形式的财务制约以及出入境约束,严重情况下还可能遭到司法拘留之严厉惩罚。

同时,法院还可以将“失信被执行者”列入名单之中。

在该类情况下,若被执行者存在蓄意隐藏财产且毫不履行相关义务之恶意行为,申请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为之列入失信被执行者列表之中,此时法院可以采取诸多特殊措施,比如禁止其出国旅行、限制其驾照年审等,并针对某些特定行业或者项目设定禁入令。

此外,如被执行者依法享有对第三方的即将到期的债权,申请者也可考虑请求法院协助实行代位执行。

最后,若被执行方在某特定机构拥有未及时领取的收入,申请者同样可以指控法院协助扣押或提领相关收入。

对于因有担保人作为借款安全保障而产生的债权,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若被执行方明明具备偿付能力却坚决拒绝履行义务,此时他们可能已经构成了主观上的抗拒执行判决或者裁定的罪状,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有这些措施都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规范进行制定,以确保法律权威得以准确体现,同时又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更加全面有效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强制执行费用由什么负责

一般情况下,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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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全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的,包括诉讼过程中。可以在时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在开庭阶段申请;
2、只有判决出来并且生效了,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3、申请财产保全一般不要求什么特别的条件,一是写个申请,二是自己要提供担保,比如押金、或房产等。
4、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缴纳520左右的保全费(事后可以向被申请人追缴),并提供保全标的30的保证金,需要交给,待执行完毕再返还给申请人。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前有权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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