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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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意图包括:明知无偿还能力仍骗取资金;骗得资金后立刻逃逸;挥霍或用于违法活动;抽逃、转移或隐藏财产以逃避返还;故意隐瞒或销毁账目,制造虚假破产现象;以及其他任何非法占有并拒绝返还的行为。
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是怎样的

对于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意图,通常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形:

明知自身无偿还债务的能力却依然大量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

在成功地非法获得了他人资金之后立刻逃之夭夭的行为;

毫不节制地任意挥霍所骗得的资金的行为;

将骗取来的资金用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通过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藏财产等手段,以逃避返还被骗资金的行为;

故意隐瞒、销毁财务账目,甚至制造虚假破产或倒闭的现象,以逃避返还被骗资金的行为;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法占有他人资金且拒绝返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非法占有应当如何认定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主观方面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推定的方式来认定。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二)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三)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四)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是怎样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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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占有为主还是以非法占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概念: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21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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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可通过多种方式体现,例如,行为人无力还债或不愿还债,拿到财物后乱花钱或赖账不还,还有诈骗后拒不归还等。如果有人编造项目骗钱去赌博,最后又还不起,就可能被认为是“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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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概念: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21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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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名词解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什么意思
诈骗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影响到是否构成诈骗。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常常是诈骗案件辩护的关键。在笔者办理的数起诈骗案件中,笔者均是抓住这个关键实现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释放。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主观方面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推定的方式来认定。最高人民2020年在长沙召开的全国审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上形成的会议纪要对金融犯罪案件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此规定虽然是针对金融诈骗案件,实际上对于普通诈骗和合同诈骗也可以参照适用。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在诈骗案件的辩护实务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认定时,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也就是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才可以认定,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考察:
一、证据能否证实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
二、证据能否证实行为人存在上述纪要中罗列的7种情形;
三、是否在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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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定义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什么意思
诈骗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影响到是否构成诈骗。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常常是诈骗案件辩护的关键。在笔者办理的数起诈骗案件中,笔者均是抓住这个关键实现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释放。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主观方面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推定的方式来认定。最高人民2020年在长沙召开的全国审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上形成的会议纪要对金融犯罪案件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此规定虽然是针对金融诈骗案件,实际上对于普通诈骗和合同诈骗也可以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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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在诈骗案件的辩护实务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认定时,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也就是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才可以认定,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考察:
一、证据能否证实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
二、证据能否证实行为人存在上述纪要中罗列的7种情形;
三、是否在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什么意思
诈骗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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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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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占有为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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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概念: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21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何认定非法占有合同诈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罪法占有如何认定 一、合同签订前行为人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骗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骗手段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和《纪要》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前,隐瞒没有归还能力的真相,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原则上都应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因为此类行为是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的原因,正是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的前提条件。 二、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包括履行合同的现实性和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考虑市场风险的不可测因素和市场经济行为的风险投资因素,经济合同的履行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但是行为人如果连履行合同的可能性都不具备,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实践中,行为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可以推定其没有足以抵付债务的固定资产及其他可靠的担保,在这种状况下仍作虚假担保,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行为属于充分不必要关系,也就是说,如果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然会实施诈骗行为,但是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必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原则上应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如果行为人有可以推翻“非法占有目的”之推定的充分证据,应不予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签订合同后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样包括履行合同的现实性和可能性,但是由于时间节点是在签订合同后,行为人此时应承担履约义务,因此有无履约能力的判断取决于行为人实际履约行为。一般而言,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总会积极地创造条件去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即使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实现合同目的,行为人也会承担违约责任。在刑事案件中,行为人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携款潜逃的,将取得财物隐匿的…… 这些行为表明行为人虚假地、象征性地履行部分合同,或者根本不去履行合同,不具备履行合同的现实性,甚至丧失了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足以推定行为人没有履约的诚意,由此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行为人履行合同的原因难以说明,或者“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的真实性难以辨别时,根据行为人对其所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也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很大程度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主观心理态度,对标的物的处置也必然有所不同。当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或者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应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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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是怎样的
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意图包括:明知无偿还能力仍骗取资金;骗得资金后立刻逃逸;挥霍或用于违法活动;抽逃、转移或隐藏财产以逃避返还;故意隐瞒或销毁账目,制造虚假破产现象;以及其他任何非法占有并拒绝返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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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劫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抢劫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抢劫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犯罪,但抢劫罪往往伴随暴力和威胁,所以在日本刑法中被称之为强盗罪。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归入侵犯财产犯罪中。因此,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均认为,构成抢劫罪要求被告人有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如果不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可以说,抢劫罪也属于目的犯之一。刑法上的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其中的特定目的,不是指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而是指存在于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外的,对某种结果、利益、行为等等内在意向;它是比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更为复杂、深远的心理态度;其内容也不一定是观念上的危害结果。何谓非法占有目的,有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排除意思),并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对之进行利用或者处分的目的(利用意思);也有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将自己作为财物的所有人进行支配的目的(仅有排除意思即可);还有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的意图(仅有利用意思即可)。刑法学上的通说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同时具备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否则难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但司法实践中,认定抢劫罪非法占有目的,仍是比较复杂的事情。
二、相关案例及认定理由
案例
一:被告人甲为了获取银行贷款,但因资料及手续不全,便找到银行行长并对行长进行威胁,迫使行长签字同意被告人甲从银行进行贷款,被告人甲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获得贷款后进行挥霍。
被告人甲在实施上述行为时,虽然有利用财物之意思,但要认定其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就要看其是否具有排除权利人之排除意思。排除权利人之排除意思,理论上有争议的是排除的是权利人之所有还是占有。就抢劫罪而言,一般要求抢劫的财物为非不动产(财物或者财产性权益),不动产一般认为不属于抢劫罪的对象。而动产属性就在于占有与所有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从犯罪侵犯的角度看,对占有之破坏就是对所有之否定。从银行取得贷款的行为,显然是对银行财物的占有行为,但该占有是通过合法即签订贷款合同的形式实现的,银行得依此行使财产追及权。因此,被告人甲虽然有占有的行为和利用的意思,但并不具有排除权利人对财物之所有或者占有的意思,也不具备排除权利人对财物之所有或者占有的能力,故不能认定其具有《刑法》上非法占有之目的。
案例
二:被告人乙系“富二代”,经济条件优越,但精神空虚。为了寻求,被告人乙通过对驾车女性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实施“抢劫”挎包的行为,得手后又根据获得的信息,将被害人的财物予以全部返还。
这个案件中,被告人乙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看,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关键的是被告人乙在主观方面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现在的通说和司法实践主流观点,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被告人乙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表现;二是行为后的态度。就本案而言,被告人乙事后根据获得的被害人的信息,将取得的财物全部返还给被害人,似乎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主要是从被告人事后行为来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以此纪要规定来作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同样也难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如前所述,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看行为人行为当时对财物是否具有排除意思和利用的意思,如果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的内容,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乙实施行为并当场劫取了他人的财物,从客观上看,被告人乙不仅有对财物之排除意思,而且客观上已经实现排除之意思,但被告人乙是否有利用之意思呢?关键是对利用意思如何理解。理论上对利用意思认定要求遵从财物的用途对财物进行利用或者处分。利用和处分有很多种形式,如用之进行交换,用之进行赠予等等,但利用和处分不包括对财物的毁坏,否则不成立占有型的侵犯财产犯罪,而成立毁坏型的毁损财物犯罪。关键的是什么是遵从财物的用途?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金钱,其用途是什么就不好确定,有人可以用之进行物质交易,有人可以用于精神满足(看到即可),主要是因为对财物用途确定中具有价值评判的成分在里面。但从一般类型的大众观点看,财物主要是用于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如果行为人用劫取的财物满足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就可以认定主观上具有利用的意思。本案中,被告人乙用劫取的财物满足了自己的某种精神需要,可以认定为具有利用财物之意思,至于将财物寄回给被害人,那只是对赃物的一种处分形式,属于事后的不可罚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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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为目的的,是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概念: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21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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