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是什么时候开始交的

最新修订 |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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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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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社保制度历经多次改革完善,1986年在国企推行养老保险缴纳,1993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向全国,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覆盖多类企业,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确立社保法律地位。缴费起始时间因阶段而异,社保制度持续发展。
社保是什么时候开始交的

一、社保是什么时候开始交的

社会保险(社保)在我国历经多个关键时期得以不断地丰富与完善。

依据已获取的信息,我们能够对此进行归纳概述如下:

首先在1986年10月,我国首次在国有企业中推行试行劳动合同制,由此对自此以后参与就业工作的员工逐步开始实行养老保险的缴纳;

其次在1992年,历经一番实验性的尝试之后,我国政府正式推出相关政策,从而在1993年起逐步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向全国,并逐渐覆盖至更广泛的企业及个人群体之中;

再者在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并施行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对各类单位及个人征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其征收范围涵盖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多种类型;

最后在2010年10月28日,我国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社保制度由原先的行政手段逐步转变为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

综合以上各点,社保的缴费起始时间因具体的制度和阶段差异而有所不同。

最早可追溯至1986年在国有企业中的试点阶段,而1999年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无疑是社保缴费制度全面推广和实施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此之后,社保制度经历了持续不断的改进和发展,直至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顺利通过和实施,使得社保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稳固。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二、社保是什么部门管理

社保属于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社保是什么时候开始交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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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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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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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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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
1、根据2014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以上规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出台。根据上文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一书的解释第74页,“至于如何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涉及各项制度之间的统筹衔接,在缺乏充分的论证和取得足够的实践经验之前,法律不宜马上就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本法作了原则性规定”。
三、一次性取出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这款规定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注意:
1、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书面告知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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