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保是什么时候开始交的
社会保险(社保)在我国历经多个关键时期得以不断地丰富与完善。
依据已获取的信息,我们能够对此进行归纳概述如下:
首先在1986年10月,我国首次在国有企业中推行试行劳动合同制,由此对自此以后参与就业工作的员工逐步开始实行养老保险的缴纳;
其次在1992年,历经一番实验性的尝试之后,我国政府正式推出相关政策,从而在1993年起逐步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向全国,并逐渐覆盖至更广泛的企业及个人群体之中;
再者在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并施行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对各类单位及个人征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其征收范围涵盖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多种类型;
最后在2010年10月28日,我国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社保制度由原先的行政手段逐步转变为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
综合以上各点,社保的缴费起始时间因具体的制度和阶段差异而有所不同。
最早可追溯至1986年在国有企业中的试点阶段,而1999年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无疑是社保缴费制度全面推广和实施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此之后,社保制度经历了持续不断的改进和发展,直至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顺利通过和实施,使得社保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稳固。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二、社保是什么部门管理
社保属于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社保是什么时候开始交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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