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没有人证起诉全责方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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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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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擅自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业务将可能受到警告和一万至三万元罚款。严重情况下,如未获许可从事网约车活动或伪造相关证件,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责任。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网约车没有人证起诉全责方怎么办

一、网约车没有人证起诉全责方怎么办

在此情况下,将有可能收到有关部门给予的警示以及相应的罚款处罚。

若未经批准即擅自进行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业务,无疑是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行为,县级及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勒令停止,给予口头警告,同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的罚款。

倘若情节更为严重,甚至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一)在未获得经营许可的前提下,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二)伪造、篡改或使用伪造、篡改、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来开展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二、网约车没有营运证如何处罚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网约车没有人证起诉全责方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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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强制全面要约可以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全面要约可以吗
(一)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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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2)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规定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2.强制以发出全面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
(1)协议收购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除非依法取得中国的豁免,否则应当发出全面要约,或者在接到中国不予豁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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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重大调整)
1.自动豁免
(1)适用自动豁免的情形下,投资者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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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三)股份锁定义务
按上述规定增持的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新增,原为适用简易程序) ,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新增) ,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新增)
2.适用简易程序豁免
(1)简易程序之“简” 适用简易程序豁免的情形下,当事人向中国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后,中国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2)适用简易程序豁免的情形
①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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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中国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3.适用一般程序豁免
(1)一般程序之“繁” 适用一般程序豁免的情形下,收购人应当先向中国提出豁免申请;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权益披露义务)的,中国予以受理;中国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
(2)适用一般程序豁免的情形
①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②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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