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需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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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使破产撤销权需注意:债务人故意侵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如隐匿、私分财产等;债务人无偿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放弃财产权利、提供无偿担保等;非正常交易行为,如低价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偏颇行为,如使个别债权人获得优越地位。
破产撤销权需要注意什么

一、破产撤销权需要注意什么

关于破产撤销权之行使应着重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债务人故意侵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诸如隐匿、私分、毁损乃至抛弃其财产等情况;

其次,针对债务人无偿做出的各类行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无偿转让其财产,例如以赠予形式将财产转移给他人。

(2)对于财产或权利予以无偿放弃,这既包含积极作为的放弃,如未经法律许可而免除债务人人身所负清偿责任的行为;

也涵盖消极不作为的放弃,比如对于即将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债权中断。

(3)向外提供无偿担保

再次,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即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的特定时间段内,以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最后,可撤销的偏颇行为,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债务人在临界期间内实施的,使得个别债权人相较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更为优越地位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破产撤销权行使时间有多长

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时间一般是六个月,具体规定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破产撤销权需要注意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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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成立的前提不同民法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续;而破产撤销权除此而外,尚须以破产程序开始为要件破产程序未开始,不得行使撤销权
2、权利的主体不同对于民法撤销权的行使,是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并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撤销;而破产撤销权虽也有债权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但债权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撤销,而是由破产管理人代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为之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是管理债务人的财产,而行使撤销权追回被债务人不正当处分的财产则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故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明确规定,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处分其财产的行为,管理人享有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
3、适用范围不同破产撤销权较民法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并不局限于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凡是损害了债权利益的行为,无论其是否有恶意(有偿行为须恶意),无论其行为为积极或消极、无论其形式、内容是否合法,只要是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实施的,均可依法实施撤销
4、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期间不同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无论是破产法上的撤销权还是民法债权人撤销权,国外立法大多采用两种制度,一是规定诉讼时效,一是规定除斥期间我国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一般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人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为了使对于债务人的行为是否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应否撤销其行为作出一个明确的判断,新破产法分别针对债务人的不同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时间期限:对于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和放弃债权五种行为规定的法定期间是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于债务人在具备了破产原因后,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间为法律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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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合同撤销,合同注明不可撤销还可以撤销吗
[律师回复]
1、赠与合同是否无效,是否可以撤销,需要看合同是否依法成立,以及合同的撤销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方可确定。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以合法的行使掩盖非法的目的、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即便双方当事人已经签字,该合同亦无法律效力。
3、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在1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该合同。
4、按照合同法分则12章赠与合同186条的规定,在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随时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于前款规定。
5、按照合同法分则12章赠与合同192条的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其撤销范围包括经合同法186条规定的不适用任意撤销权范围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6、按照合同法分则12章赠与合同193条的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可以撤销赠与。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的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7、按照合同法分则12章赠与合同195条的规定,因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正常生活可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要符合经济状况恶化对生产和经营产生影响,即便赠与合同属于186条规定的不适于任意撤销权的情形,对于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部分可以不再履行,但是已经履行的则不可主张返还。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54条、55条、186条、192条、193条、1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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