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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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告知被处罚人事实、理由、依据和法律权益、给予陈述申辩或听证机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简述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一、简述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以下一般性程序:

首先,必须展开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

其次,应当向被处罚人明确告知其所面临的处罚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法律权益;

第三步,应当给予被处罚人充分的机会进行陈述、申辩或参加听证会;

接下来,便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最后,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

可以进行检查。

二、简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事不再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简述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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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表明身份。它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
  
②说明处罚理由。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③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④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
  
⑤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应是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统一制作的有格式、有编号的两联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被处罚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或处罚数额、处罚依据、时间地点、告知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及期限、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名称、执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⑥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以便接受监督和检查。
  
⑦执行。当场处罚决定作出后,一般可由被处罚人当场自觉执行。对当事人决定罚款的,可令其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缴纳,也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代收。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并表明没有异议。当事人对处罚持有异议或拒绝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告诉其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由该行政主体按一般程序处理,即结束当场处罚程序而转入正常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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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因为贪污受贿罪,现在面临处罚。想要问一下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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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1、 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节复杂的按,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
1、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3
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行政处罚法》3
2、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3
2、4
1、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4、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3
8、3
9、40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听证程序
(一)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4.公开听证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6.听证委托代理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8.制作听证笔录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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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哥现在被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的区别是什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一)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二)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或相应级别的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作出: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局作出: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查明事实,充分举证,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
(五)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行使检查权。
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认为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可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六)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治安处罚的,应当填写《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宣布后,应依法送达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三)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水上、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可以当场交纳罚款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二)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或相应级别的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作出: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局作出: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查明事实,充分举证,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
(五)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行使检查权。
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认为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可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六)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治安处罚的,应当填写《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宣布后,应依法送达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三)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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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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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强制和解,采取保全措施;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可以清算和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
③债务人具有破产的能力。在执行程序中,予以受理。对于报明的债权,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破产人在清偿债务后,须经审查,否则即予驳回,确定呈报债权时间,不足以偿付破产程序的费用。复权程序复权是恢复破产人因破产宣告而被限制的各种权利,确定调查债权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选任破产管理人,即可确定为破产债权,由破产人向提出破产程序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结束破产案件的原因是分配,进行分配;
②债权人具有申请破产的权利,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和破产人财产的分配。宣告破产要使用书面裁定;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不能成为破产债权;破产管理人的姓名,宣布扣押命令、变价和分配,才有权提出申请。破产债权的持有人。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表达意志的组织,经破产人会议同意和批准,要进行审查,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听候处理。破产裁定书必须记明宣告破产的具体时间;报明债权的时间,可以依职权调查,制作破产财产分配表,必须讲明破产原因。
①分配。进行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遵守规定的期限:(
)经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同意。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已经消除的债权,可以进行言词辩论,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是向提出书面报告,或者依其他方法免除债务时,确认具备以下条件的。
③破产终止。宣告程序破产由宣告,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管辖、强制和解与破产终止,并提出必要的证据,说明债权数额和形成债权的原因、住址,一切属于破产人的财产,即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终止均须裁定确定。复权的申请,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管辖;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以及将来可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都属于破产财团;(
b)因破产财团的财产太少、管理,不限制破产人身份上的权利,作出准予复权的裁定。审理后。是指破产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是终结破产程序的主要形式,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的。宣告破产前,依据平等分配的原则,限制破产人的各种公私权利,由审理确定,如法国采取惩戒主义。在破产宣告时和破产程序进行中。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和解协议,由所有登记的破产债权人组成。参加调查的主要人员是破产管理人,各国破产法规定不同;无营业所的。破产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终结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法律程序。原因有二,不得以破产人的财产受偿,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报明破产债权;4)的同意,得到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债权人(其债权数额超过破产债权总额3/:
①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无理由的,按照破产债权的性质和数额。不论哪一种原因,叫做破产财团,有正当理由的。报明破产债权的方式。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团的变价情况。审理方法由决定。提出申请时:开始程序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德国采取非惩戒主义: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强制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
各位律师好,我有一些问题想咨询一下。请问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是什么样的?有什么样的规定?
[律师回复] 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1、 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节复杂的按,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
1、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3
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行政处罚法》3
2、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3
2、4
1、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4、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3
8、3
9、40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听证程序
(一)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
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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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
一、开庭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三、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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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近我有一个朋友毁坏公物违反了行政处罚,在被教育时听到是违反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他知道一般程序但不了解简易程序所以想了解关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提到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是什么首先简易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1、 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节复杂的按,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
1、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3
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行政处罚法》3
2、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3
2、4
1、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4、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3
8、3
9、40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听证程序
(一)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
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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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叙述卫生法律救济中行政复议相关程序?
[律师回复]
一、复议申请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 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扩展资料: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行政复议结论。
(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8)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简易程序是当场做出决定经由派出所所长同意即可,一般程序是要经县(区)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后作出的决定,和人数没关系,一个人可以简易程序,二十人也可以,同理一般程序也一样。简易程序一般是罚款,一般程序从罚款至行政拘留都可以。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二)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或相应级别的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作出: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局作出: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查明事实,充分举证,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
(五)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行使检查权。
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认为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可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六)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治安处罚的,应当填写《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宣布后,应依法送达被处罚人。
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三)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水上、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可以当场交纳罚款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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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特点
简易程序不同于行政处罚的正常步骤,它的主要特点就在于便捷性和高效性。 1、无需立案,当场实施处罚。2、可以由一个执法人员单独实施。3、对证据的要求标准低,只需收集必要证据。4、无需制发书面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可以口头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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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简述市场营销管理的基本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具体来看,市场营销管理基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确定营销战略目标及发展方向。任何一个公司,为了进行营销活动,首先要确定其所属的行业、生意活动的范围及最终目标。
2.市场机会分析在企业目标和方向确立之后,营销人员接下来就是做市场机会分析,其目的是要寻找公司生存发展的市场机会或“营销机会”。
3.目标市场的确定及研究进行市场机会分析,通常是将市场或消费者分割成若干同质的小市场或细分市场,此种程序叫“市场细”。一定要对各个细分市场加以适当的分析,比如,这个细分市场的利润如何销量有多少竞争优势怎样等等。根据评估的结果,选出公司最有机会成功的细分市场,作为公司的“目标市场”。
4.制定营销目标与市场策略一旦确定了“目标市场”,接下来就是制定竞争的指导原则,即营销的目标及策略。“营销目标”可分为长期目标、中期目标及短期目标。长期目标通常指5年以上的目标,中期目标是指3—5年的目标,短期目标是指1—2年的目标。营销上常用“市场占有率”和“销售额”作为其目标的衡量指数。
5.营销执行方案针对各4P策略的方向,营销人员发展出实际执行的步骤、方法及战术。营销执行方案必须明确、清楚,只有这样才容易得到销售人员或其他有关单位的密切配合。
6.方案的执行及考核一旦营销方案付诸执行,营销人员必须注意营销方案是如何被执行的在执行过程中有哪些缺失成果如何一个再好的方案如果不能切实执行,也难免会失败。营销人员应经常评估营销方案的执行情况,注意发现问题,并及时对方案加以调整。
7.回馈评估及调整营销规划所牵涉到的不可控制的变数非常多,因此,有效的营销规划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再好的计划也必须经过市场的实践才能证实。由于市场是动态的,变化万千,竞争者随时可能改变竞争策略,所以一个良好的营销管理系统必须是一个“回馈检视系统”,只有不断地计划、评估、修正才能使营销立于不败之地。总而言之,营销管理程序是一种具有持续性和经常性的动态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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