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服务期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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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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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服务期是雇主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后的特定工作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需支付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培训费用总额及未履行部分的分摊费用。服务期条款不影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按正常机制调整薪酬。
劳动合同服务期指什么

一、劳动合同服务期指什么

所谓服务期,即雇佣方在提供相对应的专项培训经费给劳动者之后,对他们进行专业技能方面的深入培训,因此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制定明确的服务期条款。

若劳动者在合约期内违反了服务期限的约束,那么根据约定必须向雇主缴纳相应的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金额不能超出雇佣方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费总额;

同时,雇佣方所需向劳动者收取的违约金也不应高于尚未执行完毕的服务期中所应分配到的培训费用。

雇佣方和劳动者缔结服务期条款并不妨碍按照常规的薪酬调整机制来调高劳动者在服务时期内的薪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劳动合同服务期期限一般是多长时间

《劳动合同法》没有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定,应当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

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

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服务期指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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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服务期指什么
服务期是雇主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后的特定工作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需支付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培训费用总额及未履行部分的分摊费用。服务期条款不影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按正常机制调整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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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同时,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很难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比较好操作。
(二)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以免一个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甚至参加一个普通的会议、上个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条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
(三)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有的反映,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因某个项目或者某种技术革新,给员工提供费用较大的培训,但脱产时间一般不会很长,更多的采取非脱产方式的专业技术培训。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必须脱产培训一定时间以上,才能约定服务期,许多接受培训的劳动者不履行约定的服务期而离职,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的损失,这样规定,表面上看是保护了劳动者的培训利益,实际上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培训上产生顾虑,不利于劳动者的发展。一般情况下,越是不可或缺的人才,单位越不可能使其脱产培训很长时间,而只能采用非脱产的方式。总之,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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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指定监护怎么办
[律师回复] 1、在司法实践中,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有关组织依照民法典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实体法既然赋予被指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公民在不服指定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那么在程序上就需要有处理此类案件的相应规定,否则被指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救济。
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198条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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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服务期一般多久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劳动合同服务期一般多久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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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在司法实践中,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有关组织依照民法典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实体法既然赋予被指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公民在不服指定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那么在程序上就需要有处理此类案件的相应规定,否则被指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救济。
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198条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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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实体法既然赋予被指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公民在不服指定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那么在程序上就需要有处理此类案件的相应规定,否则被指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救济。
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198条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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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一样吗?
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后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时间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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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比劳动合同期长怎么办
服务期是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你首先得确认自己获得的培训是否属于专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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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对指定管辖不服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对指定管辖不服如何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指定管辖不服怎么办
对指定管辖不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受诉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如果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审理或者裁定驳回;如果认为异议不能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提出上诉。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提出申诉的,不影响受诉对案件的审理。
审查管辖权异议的几个方面的内容
近年来,管辖权异议案件逐年上升,究其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恶意拖延诉讼,出于地方保护等因素。可见正确处理管辖权异议,关系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正确裁判案件的前提,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这两条规定原则上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方法。审查管辖权异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管辖权异议主体的审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认识不
一,《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被告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这里所说的被告当然包括在诉讼过程中人民追加的被告,对于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异议,但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呢?应当区别对待。原告向后,由于对案件性质认识的变化,诉讼请求发生变化等可能对受诉提出管辖异议,例如原告时是以侵权提起的诉讼,后又发现该案件性质并非是侵权案件,而是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管辖的也会有相应的变化,原告就有权重新选择受诉,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再者由于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因,案件从受诉转到另一,就原告而言,可能不同意该审理,又不愿撤回,那么也就只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移送的人民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送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许再自行移送。”原告应该有权提出管辖异议。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区别对待。对于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是依附于原告或被告,是辅助一方的当事人,无权选择受诉,当然也就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可见,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对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是主动申请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应视为该第三人接受了受诉的管辖,因而不能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则该第三人享有了原告或被告的权利,该第三人也就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管辖权异议客体的审查。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作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没有争议,级别管辖作为管辖异议的客体有不同的意见,但最高人民在《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如何处理问题的函》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受理诉讼案件的应当认真审查。受诉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可见级别管辖也也是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对于指定管辖则属于利用职权作出的管辖决定,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故指定管辖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三)管辖权异议期限的审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就是说在送达状副本后15日内,逾期则丧失了管辖权异议权,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的管辖。而原告和被通知参加诉讼的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又如何确定管辖权异议的期限呢?原告提出异议的期限应等同于被告,从受理案件后的15日内,这样在期限上公平地对待原、被告。通知参加诉讼的被告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异议期限应从被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参照被告的异议期限。对管辖权异议期限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二是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情况,对于已经超过原管辖权异议期限的,当事人能否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例如原告为了管辖问题先较小数额的标的,被告答辩期满,开庭前或庭审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使标的超出了级别管辖,被告此时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被告有权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答辩期限应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通知被告之时,在该答辩期内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二种情况,许多案件受理时的定性和开庭审理后的定性有时并不尽相同,案件如何定性又决定了受诉有无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规定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应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可见案件定性发生变化后,人民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了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后,案件当事人要求重新书面答辩的,应当准许,当事人也就重新获得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期限应当从告知当事人案件性质发生变化,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时,原告、被告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均可在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四)管辖权异议内容的审查。
管辖权异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性质相一致,以案件的性质确定管辖,审查管辖权异议应只审查那此与案件性质一致的异议。对于那些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内容的异议可不予审查,主要包括二种异议,一是提出案件不属主管的异议,要求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管辖权异议,这类异议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处理与之间对案件的管辖问题,是确定某一案件由哪个审理的问题,是内部的分工问题。而主管异议则是解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问题,是的外部关系。再说该纠纷是不是主管应经过实体审理才能确定,是解决的实体问题,而管辖权异议是解决的程序问题,故主管异议并不是管辖权异议,可不予审查。第二种异议,对于已经由上级确定了某一类纠纷由某一集中管辖或指定管辖,当事人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不予审查,直接告知当事人。因为集中管辖和指定管辖是有权依职权作出的对某类案件的分工问题,当事人无权选择受诉。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有仲裁协议内容的案件,该类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要根据仲裁协议的内容仔细审查。如果当事人提出了仲裁协议无效或不明确主张的,应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以确定管辖问题。
(五)管辖权异议审查的方法及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方法,仅要求对管辖权意义认真审查,因此各地的作法不
一,大多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书面审查过于表面化,有其不可否认的弊端。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方法应以书面审查为主、听证审查为辅。大多数管辖权异议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即能确定,争议较大的,要用听证的方法审查异议,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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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服务期期限是多久
在《劳动合同法》当中并没有统一规定服务期的期限,不过,用人单位跟职工约定服务期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约定服务期建立在用人单位给职工进行了专业的技术培训,且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的基础上,服务期内职工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提前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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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是指法律服务所的单位还是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服务所,顾名思义,也即没有律师(相对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是指法人或自然人为实现自己的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聘请律师以其法律知识和技能提供服务的专业活动。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除不能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外,几乎可以涉足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范围,总体来说有八大类:(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担任本辖区的乡镇、街道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合伙组织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审查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服务文书,参与协商和谈判,参与协调、仲裁活动,申请行政复议,代理合作、担保、分家析产等单项民事、经济法律事务等;(
4)主持调解纠纷、经济、劳动争议、生产经营性纠纷及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民间纠纷;(
5)解答律图网:解答法律问题、各项具体法律事务的方法和途径及政策咨询;(
6)代写法律事务文书:诉讼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7)协助办理公证:协助开展证前服务、办理公证申请、办证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及证后服务;(
8)办理鉴证:在积极开展协办公证业务的基础上,应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或合同的履行;(
9)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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