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民事赔偿标准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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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私自挪用资金违法,需承担法律责任。挪用公款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还需承担民事赔偿。公安机关将追回违法所得,犯罪者须赔偿。依据法律,若犯罪造成经济损失,除刑事责任外,还需赔偿。法院可判罚金,财产不足则优先赔偿受害人。
挪用资金罪民事赔偿标准有哪些

一、挪用资金罪民事赔偿标准有哪些

若个人将资金私自挪作他用,触犯了刑律,是要进行法律赔偿的。

关于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不仅需承担刑事责任,更重要的是,这并不会影响到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依法追回违法犯罪所获得的利益,且犯罪者必须对此作出赔偿。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被害者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除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之外,还应判决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对于那些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同时判处他们罚金

然而,如果他们的财产不足以全额支付赔偿或被依法没收,则应该优先对受害人履行民事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挪用资金罪民事赔偿标准有哪些”,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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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
6.
1
2.25法发[1995]23号)根据《决定》
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于1月14日发布,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九批)的决定》,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处于失效状态。
二、最高人民《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
2.16法释〔2000〕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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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民营企业挪用资金罪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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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于1月14日发布,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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