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是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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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诉讼法是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规,包括宗旨、原则、制度及各方职责和权益关系。其确保刑法正确实施,保护无辜者,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同时保障公民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刑事诉讼法是指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是指什么

作为一部由国家颁布或赋予认可资格的律典,刑事诉讼法则主旨在于调整各种层面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法规,其中包含了诸多核心要件,例如刑事诉讼的宗旨、原则、制度等方面,以及公安(国家安全)机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各自的职责和权益关系。

另外,还包括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的权益和责任约束等等。

在具体的操作实践当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刑事诉讼法通过严谨而具体的步骤来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揭示和印证犯罪行为及其活动结果,以此达到严惩犯罪分子、保护无辜者免受刑事追究的健全原则。

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也在捍卫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大前提下,确保每一个公民的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二、刑事诉讼法109条立案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是指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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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指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刑事诉讼指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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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诉讼参与人是指
[律师回复] 1、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具体包括:
(1)被害人。是特指在公诉案件中,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称之为自诉人。
(2)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
(4)被告人。是指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被提起公诉之日起称为被告人。
(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做出物质赔偿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物质赔偿责任的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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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诉讼参与人是指哪些
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参与人具体就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如果根据诉讼参与人同案件的利害关系来分析的话,诉讼参与人具体就是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两类。各不同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都有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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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由人民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行政诉讼具备以下基本特点:
(1)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是指发生纠纷的行政相对人一方或多方请求与纠纷各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按照能确保公正的程序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2)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即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要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的行为侵害就可以提讼,至于是否实际上受到侵害须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才能确定。
(3)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拥有实现其代表国家意志的手段因此,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只做被告,它无须通过作为原告提讼的方式来实现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诉讼是人民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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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虚假诉讼是一个法律名词,俗称“打假官司”,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罪名,旨在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虚假诉讼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提讼,欺骗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单位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哪些案件容易高发虚假诉讼? 1.民间借贷案件; 2.被告为资不抵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已经进入执行拍卖程序; 3.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4.政府规划拆迁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等案件; 5.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6.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的案件。 如何识别虚假诉讼? 一“查”:调查原、被告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诉讼事实及理由是否明显不合理,证据是否明显伪造等; 二“听”:参与或者旁听庭审确认庭审情况。原、被告会担心庭审时疏漏出错,一般不亲自出庭诉讼,由其代理人出庭应诉,而且被告一方几乎不作任何抗辩,是一个非常“和谐”的庭审过程; 三“看”:虚假诉讼案件的最终目的是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所以此类案件普遍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经常表现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很快便达成和解,执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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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是指什么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起诉的情况包括: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上述情形下,刑事程序应当撤销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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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您好,关于《刑法》中有些知识需要请教您,就是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是指什么的呢,谢谢
[律师回复] 您好,“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根据 《刑事诉讼法》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 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 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由此可见,两者都是: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介入;自诉 案件随时介入。其次,关于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问题,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差别待遇。《刑事诉讼法》32条、41条 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 辩护人。第41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32条的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33 条,对辩护人的范围作了进一步限制性规定,同时该解释的第47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因此,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是相同的。第三,关于辩护人与代理人是否出席法庭是否不同的问题。答案是非常明确的,两者都有 权出庭,参加法庭调查与辩论等等。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 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两者承担的诉讼职能的差异则是根本性的差异:《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 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定代理人,一般是针对未成年人来说的,当他们的身体,健康,权利受到损害时,由于他们是未成年人,他们不能提起诉讼,此时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就代替他们起诉。法定监护人就是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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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近亲属指哪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款,“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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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指诉讼保全担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保全担保为司法类担保。其是指申请人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时,担保人向人民提交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诉讼中的保全,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即担保不是必须的,在这里有裁量权。
担保人提交人民的保证方式主要为保证金、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以及银行保函、信用担保、担保公司担保。
现金认可度很高,所有均认可。但是现金诉讼保全担保的成本最大。因为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保全申请人需要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多大的财产,那么自己也 要提供多大价值的现金。不动产认可度也很高。但大部分只认可无抵押的房产或土地。这无形中增加了申请人提供此类担保的难度。银行保函,尤其是国有大型银行保函认可度很高。由于银行诉讼保全担保函是以银行的信誉作为担保,因此,几乎不存在银行无法兑现保证责任的可能性。2014年6月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印发《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融资性担 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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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房屋确权诉讼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指房屋确权诉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房屋确权诉讼
即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权利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权利归属的过程。房屋确权之诉就是通过确定房屋产权的诉讼。
《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宅基地房屋原始取得的权属认定
宅基地房屋原始取得通常是指通过房屋建造而取得,即权利人通过申请获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从而取得该房屋。原始取得的房屋,其权属应为以该户为主体的家庭成员共有。原始取得的房屋在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共有权利人的认定问题,共有房屋因翻建、扩建引起的权属问题,分家析产问题。
(一)家庭共有权利人的范围
原始取得的房屋,认定房屋的权属,就是要确定户的家庭共有权利人。对此,有人主张认定共有人就是通过审查建房审批表,以及表格上所登记的家庭成员来确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非常机械的,不符合我国关于宅基地房屋立法的精神。因为在房屋建成到拆迁改造情形下,部分家庭成员可能会另立门户成家另批宅基地建房,在这种情况下该成员已不是该户的家庭成员,不能作为该房屋的共有人;另外,在此期间该户的家庭中可能会有新的家庭成员嫁入或出生,在其另立门户之前特别是在拆迁安置补偿时,应当对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屋拥有共有权。
在拆迁工作中,对原始取得房屋共有权利人,笔者建议按照如下标准进行确认:
(1)建房审批表上所登记且户籍仍在本户家庭中的成员,另立家庭建房的除外;
(2)该户中因嫁娶而增加的家庭成员;
(3)该户中新出生的未成年子女;
(4)上述在拆迁改造前已去世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
需要说明的是,在拆迁改造前,宅基地房屋户中的部分成员如因外出就工需要,将其户口迁出而成为城镇居民的,其已不再是该家庭户的成员,原则上不对该房产享有权益;但是并不妨碍其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去世成员的房产份额。
(二)共有房屋的翻建、扩建问题
共有房屋的翻建、扩建引起的权属纠纷是在拆迁改造中遇到较多的问题之一。问题的起因主要在于房屋翻建或扩建时由一方全部出资或者大部分出资,因此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而引起争议。
房屋翻建是将原房屋推倒,在原房屋的范围内重建新房。笔者认为,房屋翻建是基于原宅基地房屋及户内家庭共有权利人的利益。因此翻建后的宅基地房屋仍属户内家庭成员共有,其中一方家庭成员对翻建全部出资或者大部分出资的,在拆迁安置补偿时,可以适当对其多分配补偿份额。
房屋扩建则是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增建部分房屋。因房屋扩建不影响原宅基地房屋共有者利益,如果扩建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则扩建部分的房屋归出资建设者所有较为公平合理。
三、房屋确权发证的工作程序
1.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进行登记;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符合登记要求的,将全部资料一式二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图纸一式三份(有共有权人的按共有人数增加),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委托区房管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2.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房产交易所进行复审;市房产交易所复审后,当事人全部到场,办理交易手续,交纳规定税费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委托市房产交易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3.办理房产租赁登记。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房产交易所进行审批,填制租赁许可证,委托区房管局将租赁许可证发给申请单位(人)。
4.办理军队、涉外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申请单位(人)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登记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发给产权单位(人)。
5.办理军队、涉外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单位(人)到市房产交易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交易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调查,当事人一起办理交易手续,交纳规定税费,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后,委托市房产交易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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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是指哪些
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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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虚假诉讼罪,哪些属于虚假诉讼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一个法律名词,俗称“打假官司”,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提讼,欺骗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
二、哪些案件容易高发虚假诉讼?
1.民间借贷案件;
2.被告为资不抵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已经进入执行拍卖程序;
3.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4.政府规划拆迁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等案件;
5.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6.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的案件。
三、如何识别虚假诉讼?
一“查”:调查原、被告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诉讼事实及理由是否明显不合理,证据是否明显伪造等;
二“听”:参与或者旁听庭审确认庭审情况。原、被告会担心庭审时疏漏出错,一般不亲自出庭诉讼,由其代理人出庭应诉,而且被告一方几乎不作任何抗辩,是一个非常“和谐”的庭审过程;
三“看”:虚假诉讼案件的最终目的是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所以此类案件普遍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经常表现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很快便达成和解,执行财产。
四、如何打击虚假诉讼?
自11月1日《刑法修正案
(九)》正式实施起,虚假诉讼行为可以虚假诉讼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只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才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捏造”是指凭空捏造,如果纠纷事实客观存在,只是对非关键部分的事实进行夸大、虚构或者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的,都不构成本罪。其次,必须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事实,如果在刑事诉讼领域捏造事实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可以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2.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还要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才构成犯罪。“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多次审理、调查取证等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或者因此作出错误的裁判、执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造成对方当事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员为了应诉而花费不必要的费用,比如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或者导致上述人员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
3.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并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罪从重处罚。”所谓的“其他犯罪”,主要是指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罪等侵犯财产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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