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行政许可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严谨有序的环节:
首先是“受理”阶段,申请人有义务将完备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提交至相关行政机构;
其次是“审查”环节,行政机关会依据相关规定仔细核查申请材料中的各类信息,同时在必要时,可采取现场考察、公开听证或深入走访等方式来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
紧接着是“决定”阶段,行政机关会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最后是“检查”阶段,行政机关会对已获得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持续性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二、行政许可的五种种类
行政许可的五种种类:
1.普通许可:指的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驶某种权利的行为。
2.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
3.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
4.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
5.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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