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怎么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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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若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或财产已归各自所有,双方应先尝试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院裁决。若为个人债务,由个人独自承担。
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怎么承担

一、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怎么承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之责;

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或财产已归属各人所有,则双方可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果,则应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反之,若仅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应由该方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双方婚内债务离婚怎么算

夫妻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夫妻双方婚内债务在离婚时需要判断一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怎么承担”,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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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夫妻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共同财产分割作者:万州律师冉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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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案例简介】张某与孙女士结婚后,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而以个人名义向朋友李某借款5万元,之后,张某与孙女士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债务由张某承担。之后,因张某生意失败,迟迟未能归还李某的欠款,故李某以张某和孙女士为共同被告向提讼,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债务。【争议焦点】庭审中,孙女士答辩称,其在与张某离婚时,已经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债务由张某独自承担,因此,其对此债务不再具有偿还的义务。【律师分析】张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尽管双方在离婚时对债务承担做出了约定,但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请求偿还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本案中,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属于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李某以张某和孙女士为共同被告向提讼并无不当,张某与孙女士对此债务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孙女士履行了偿还义务,其仍然有权基涪顶帝雇郜概佃谁顶京于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张某主张要求归还。【判决】最终判决孙某与张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夫妻共同承担还是单方
[律师回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借钱做生意欠下上万元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将夫妻双方告上法庭要求还款。日前,福州市中级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2002年7月,福州市民先生向林先生借款14000元做生意,先生向林先生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0.2%。借款后,先生一直没有偿还本息。2006年9月,林先生将某及其前妻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庭查明,先生与林女士以前系夫妻,于1993年登记结婚。2003年3月,经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判决还对夫妻财产作出分配: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在法庭上,林女士提出,与先生虽然曾是夫妻,但双方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有书面约定: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先生做生意期间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与林女士无关。福州市中级指出,先生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尽管在离婚判决中对夫妻财产作出分配,但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请求偿还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对于林女士提出的双方曾约定由先生自行承担经营期间债务的抗辩事由,指出,林女士无法证明林先生在借钱给先生时知道有这一约定,该约定只在林女士和先生之间发生效力,不影响林先生的诉讼请求。最后判决:林女士和先生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5464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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