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怎么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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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债务承担问题可采取如下措施:若为夫妻共有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法律上共同承担偿还义务;若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或财产已归属各自主张,则双方需协商达成共识;如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反之,若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应由该方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怎么承担

一、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债务怎么承担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所产生的债务应如何进行承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债务承担方式如下: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之责;若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或财产已归属各人所有,则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应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反之,若仅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应由该方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双方婚内债务离婚怎么算

夫妻之间的债务通常分为两种情况,即夫妻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予以追认等构成共同意识表达产生的负债;

以及为了家庭整体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

另外还包括为夫妻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债,或者是一方独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但所得收益被用于提升家庭生活质量或与配偶共享的财务负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双方涉及到金融债务问题,那么在离婚时就需对每一笔债务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其是否属于个人责任还是夫妻共同责任。

符合夫妻共同责任范畴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首先,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在事后予以认可的负债;

其次,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一方以个人名字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而承担的负债;

最后,若债权人能提供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是被指定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开支、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识表达产生的债务,也可以视为夫妻共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夫妻双方婚内债务,一方不知情怎么办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有一方对于另一方背负的婚内债务毫不知情,那么就必须对这笔债务的性质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如果这笔债务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它通常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即使其中一方对此并不知情,他/她仍然需要与配偶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然而,如果这笔债务已经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债权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知情的一方将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例如,如果一方因为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非法活动而产生的债务,那么这笔债务就不应该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妥善保存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以确保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若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或财产已归各自所有,双方应先尝试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院裁决。若为个人债务,由个人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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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方欠下的债务,如果是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你们离婚了,债权人还是可以你和你老公(这时候应该叫前夫了)要求你们共同连带责任来偿还上述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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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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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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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抚养权有效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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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存续期间抚养权的协议是否有效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抚养权,属于有效的,如您们双方签订相关协议,其约定是有效的,但属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方。第三方如,是需要承担的。建议通过法定流程确认相关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做了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二、离婚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原则是什么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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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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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在夫妻婚姻存续期内,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签署抚养权方面协议的。只要签署过程合法、内容符合要求,婚姻存续期间抚养权方面的协议就是有效的,也会受到法律保护。在以后离婚的时候,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抚养权,除非有特殊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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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要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没有超过家庭日常所需,那么对方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得到了双方的共同追认,那么上述免责规定就不适用了,夫妻双方需要一起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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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内承诺,如果离异,再婚后不得另立遗嘱更改婚内子女的继承权或继承份额,不承担父母再婚后的任何债务,这样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率?
[律师回复] 房屋产权证明这就使得农村自建房屋的产权不像城镇私有房产那样明确,对自建房产权的认定也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每个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特定的宅基地仅限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
  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方没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记发证制度,农民能够取得的一般也就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此,合法房屋判断标准是否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如果房屋本身就是违法建筑,则不具备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分割的合法性基础。
  农村村民结婚后,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只有户口迁移到配偶所在的村后,另一方才能成为该村的村民,也才能成为核定住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时的家庭人口之一。另外由于家庭成员共同建房时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在家庭共同建房时应就家庭房
  产的分配及时做出书面约定。
  离婚需要分割家庭房产时应首先进行分家析产,比较简单的操作方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再使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应的货币补偿。
  具体案件的处理方式,可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判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
  一方相应的补偿。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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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还是婚后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若是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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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比例由双方分割该房产。
  
4.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归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认有子女夫妻的房产份额存在,否则,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得房产。同样,如果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
  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该房产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5.有些地方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中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再进行分割。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一方要
  求对上述家庭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而各方所有的房产份额又不好确认的,法院一般先对夫妻双方所有的其它财产进行分割,房产的分割,则是让当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标签:夫妻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共同财产分割作者:万州律师冉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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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案例简介】张某与孙女士结婚后,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而以个人名义向朋友李某借款5万元,之后,张某与孙女士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债务由张某承担。之后,因张某生意失败,迟迟未能归还李某的欠款,故李某以张某和孙女士为共同被告向提讼,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债务。【争议焦点】庭审中,孙女士答辩称,其在与张某离婚时,已经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债务由张某独自承担,因此,其对此债务不再具有偿还的义务。【律师分析】张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尽管双方在离婚时对债务承担做出了约定,但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请求偿还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本案中,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属于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李某以张某和孙女士为共同被告向提讼并无不当,张某与孙女士对此债务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孙女士履行了偿还义务,其仍然有权基涪顶帝雇郜概佃谁顶京于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张某主张要求归还。【判决】最终判决孙某与张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夫妻共同承担还是单方
[律师回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借钱做生意欠下上万元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将夫妻双方告上法庭要求还款。日前,福州市中级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2002年7月,福州市民先生向林先生借款14000元做生意,先生向林先生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0.2%。借款后,先生一直没有偿还本息。2006年9月,林先生将某及其前妻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庭查明,先生与林女士以前系夫妻,于1993年登记结婚。2003年3月,经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判决还对夫妻财产作出分配: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在法庭上,林女士提出,与先生虽然曾是夫妻,但双方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有书面约定: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先生做生意期间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与林女士无关。福州市中级指出,先生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尽管在离婚判决中对夫妻财产作出分配,但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请求偿还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对于林女士提出的双方曾约定由先生自行承担经营期间债务的抗辩事由,指出,林女士无法证明林先生在借钱给先生时知道有这一约定,该约定只在林女士和先生之间发生效力,不影响林先生的诉讼请求。最后判决:林女士和先生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5464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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