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有什么要求
应全方位深度审查如下各项内容:
(一)对于被告人的年龄段,其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以及是否属于孕妇等特殊群体;
(二)对原审法院所判定的关键性事实是否清晰明确,相应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且充足有力;
(三)对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及其潜在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深入分析;
(四)对原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无误,是否存在必须判处死刑的情形,以及是否必须立即执行等问题进行严谨评估;
(五)针对被告人是否存在法定或酌情考虑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特定情节进行细致研究;
(六)对于其他可能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各类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深入探讨。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后主动报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都视为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有什么要求”,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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