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人员伤亡赔偿有标准吗
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他人不幸身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涵盖以下项目:
第一,医疗费用。
即依据医院对受害方在该次交通事故中所受创伤治疗所需的必要费用进行精确计算,并依此为依据进行支付。
受害者在结案后如尚需继续接受治疗,则按照治疗过程中的必要费用予以赔付。
第二,误工费用。
如果受害者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则应将其因事故而导致的误工收入减少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来计算误工费;
对于收入水平明显高出交通事故所在地平均生活费用三倍之上的受害者,则应按照三倍的标准进行计算。
第三,住院伙食补助费用。
对于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受伤或残疾者,应按照其实际住院天数来计算伙食补助费用。
第四,护理费用。
当受害者在住院期间需要专人进行护理时,必须提供医院的明确证明,以便对护理费用进行合理赔偿。
第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用。
这是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程度,以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征税标准为基础进行计算的。
自受害者确定伤残之日起,应赔偿其20年的生活费用。
第六,残疾用具费用。
如果受害者因为残疾而需要配置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例如制作拐杖、安装假肢、购买代步车等,都应该凭借医院的证明文件,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进行计算。
第七,丧葬费用。
应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用标准进行支付。
第八,死亡补偿费用。
这是以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用为基准进行计算的,应补偿受害者10年的生活费用。
第九,被抚养人生活费用。
对于受害者生前或残疾者在失去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未成年子女、赡养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以及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等,均应给予适当的生活费用。
第十,交通费用。
应按照当事人实际所需的费用进行计算,并凭据支付。
对于当事人亲属所需的交通费用,通常也应包含在此范围内,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人。
第十一,住宿费用。
应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进行计算,并凭据支付。
第十二,其他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由谁承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第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人员伤亡赔偿有标准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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