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安全生产建议的权利,我们必须明白,在生产经营单位的雇员们有权充分了解他们在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上所面临的潜在风险、预防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并在此基础之上,有权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
2、在保障安全生产方面,雇员们同样拥有重要的控告权。
他们可以针对公司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甚至是控告;他们也有权拒绝执行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指挥或冒险作业。
请注意,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因为雇员们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定的指挥或冒险作业,就降低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
3、当遇到直接威胁到个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雇员们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之后撤离作业现场。
同样地,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因为雇员们在上述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就降低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
4、如果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导致雇员们遭受伤害,除了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之外,根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他们还有权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5、作为雇员,我们有责任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这是我们对自身安全负责的表现,也是我们对公司安全生产的贡献。
6、为了提升我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我们有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努力学习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7、当我们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我们有责任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我们相信,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
8、最后,让我们来谈谈工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基本权利有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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