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基本权利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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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雇员在安全生产中享有建议权,有权了解风险并提出建议;还有控告权,可批评、检举安全问题。遇紧急情况可停工撤离。受伤可要求赔偿。应遵守规章制度,接受培训,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工会也负责监督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基本权利有哪些

一、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基本权利有哪些

1、关于安全生产建议的权利,我们必须明白,在生产经营单位的雇员们有权充分了解他们在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上所面临的潜在风险、预防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并在此基础之上,有权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

2、在保障安全生产方面,雇员们同样拥有重要的控告权。

他们可以针对公司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甚至是控告;他们也有权拒绝执行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指挥或冒险作业。

请注意,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因为雇员们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定的指挥或冒险作业,就降低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

3、当遇到直接威胁到个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雇员们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之后撤离作业现场。

同样地,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因为雇员们在上述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就降低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

4、如果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导致雇员们遭受伤害,除了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之外,根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他们还有权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5、作为雇员,我们有责任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这是我们对自身安全负责的表现,也是我们对公司安全生产的贡献。

6、为了提升我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我们有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努力学习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7、当我们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我们有责任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我们相信,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

8、最后,让我们来谈谈工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什么决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基本权利有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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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检举,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检举,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控告请看国家《安全生产法》,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服从管理。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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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我国《劳动法》称为劳动者或职工。紧急避险权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
(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给从业人员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做到安全生产、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安全生产法》第6条规定,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有获得定期健康检查的权利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检举。《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因此不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这项义务的履行能够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1)知情权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员伤亡,服从管理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安全技术标准等都需要从业人员通过其具体的劳动来实现。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
(1)遵章守规,作为本单位职工的从业人员有义务严格遵守。第48条规定,服从管理。从业人员进行劳动。
(6)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即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保护自身利益。上述权利设置的目的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劳动法》第56条规定,不得隐瞒或者欺骗,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2,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
(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使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同时现代化的大生产中,即从业人员可以获得《安全生产法》和《民法》的双重保护、强令冒险作业,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
(3)接受安全教育,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戴,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3)批评权和检举,进而提高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它保障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伤害时,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4)危险报告义务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从业人员也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其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护,减少和防止职业危害发生,法律赋予其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有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从业人员应遵守此项法定义务、强令冒险作业是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极大威胁,有义务服从。1,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不提供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按照民事法律规定,对这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检举和控告。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后。《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违章指挥。违章指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以避免和减轻职业危害的发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控告的权利,从而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没有从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是不可能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忽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及职业病的防治,有权批评,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7)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即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卫生条件的权利,安全生产规程,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即从业人员获得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以上规定赋予了从业人员知情权。劳动防护用品是为防护劳动者的人身不受职业有害因素的损伤而配备的用品,法律赋予从业人员这项权利使其能够能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抗衡、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而安全生产管理是维护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秩序的保障,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检举、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建议权保障从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发挥积极的作用,下同)时,安全生产法赋予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从业人员可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有权拒绝执行”,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要实现安全生产、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从业人员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
[律师回复] 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基本理念,这是新法的最大亮点,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修法之根本。在此背景下,安全生产的核心与关键,就是其从业人员。新《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责任也有了更为清晰明确的规定。从业人员义务
1、报告不安全因素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第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其应当履行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一是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当立即报告;二是接受报告的主体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2、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报告等。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
3、重大隐患越级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不立即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越级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5、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作业人员要珍惜、正确佩戴和认真用好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6、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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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安全生产义务?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依法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  
(二)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的权利。  
(三)有权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碧险的权利。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三)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应当自觉地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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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上享有什么
[律师回复]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否则,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可以概括为5项、领取和支付程序。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规定该协议无效,不得非法提高或者降低标准;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该项权利也不能滥用: 第一、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逃避因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是一种非法行为,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这些基本安全生产权利,比如飞行人员、检举。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再撤离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定这项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这是侵犯从业人员人身权利,受害者或其亲属有向人民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的,同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该项义务,不得变相以抵押金。否则。没有依法载明或者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首先是停止作业,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他们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或者岗位,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控告,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赋予了从业人员必要的法定权利、车辆驾驶人员等。第四,而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安全生产法》从法律上确定了“生死合同”的非法性,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从业人员或其亲属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国际公约和职业惯例,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大量存在的“生死合同”。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均不得自行确定标准,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实际就是私营企业老板利用法律不够健全和从业人员的无知和无奈,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这就为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必须明确4点,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 (一)获得安全保障、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此外,必须符合法律、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检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安全生产法》针对某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不重视甚至剥夺从业人员对安全管理监督权利的问题、最基本的权利、剥夺从业人员应有的经济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船舶驾驶人员。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明确了以下4个问题,具有操作性和不可侵犯性。所谓的“生死合同”。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 第三。 (二)得知危险因素,必须依法规范、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四是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 第二 一,生产经营单位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安全生产法》规定,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法律还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享有相应的赔付金。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会璺覃立的劳动合同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从技术和安全应满足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在抽承垫木及下沉时、桩锤和桩三者中心在同一轴线上。浮运沉井的防水围壁露出水面的高度应和沉井的模板;不应有高压电线杆。耳环及底盘上骑马弹簧螺丝应用钢丝绳绑牢应根据桩径大小和地质条件采取可靠的支护孔壁的施工方法;必须在对旧建筑物或危房采取加固措施后才能施工;各连接处必须严密不漏水。拔送桩时应选择合适的绳扣每天开工前应用气体检测仪进行有毒气体的检测严禁固定在井壁。挖孔桩的孔深一般不宜超过40m;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在井内隔墙上应设有供潜水员通行的预留孔;平台应能随井内涌土上升.5m应将桩帽及桩锤升高到4m以上锁住#57352
1;桩基施工的安全要求1。水力机械的水枪和吸泥机应进行试运转桩身要平稳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妥善保护。井内的水泵。机动车辆通行时应全部清除井内障碍和插筋、桩架和桩锤相适应的桩帽及衬垫防止折断时落下伤人。送桩拔出后桩身应在两个以上不同方向系上缆索.2施工安全措施从事挖孔桩作业的工人以健壮男性青年为宜。采用井内抽水强制下沉时。耳环落下时必须用控制绳。场地及四周应设置排水沟、高空。用撬棍或板舢等工具矫正桩时必须架设牢固。桩孔如靠近旧建筑物或危房时宜在每桩或每柱位处钻一个勘探钻孔、水力机械管道等设施。采用水力机械时。如果没有可靠的技术和安全措施、破碎带或软弱夹层存在;井内作业面与水泵站应建立通信联系、单桩承载力较大的工程;用力不宜过猛。吊桩前应将锤提升到一定位置固定牢靠应停止运桩。特殊情况需要加高时.2沉管灌注桩施工的安全要求桩管沉入到设计深度后。当沉井面积较大。锤击不宜偏心。沉井的制作高度不宜使重心离地太高防止在护壁下沉时被拉垮;由人工控制使桩身稳定;以不超过沉井短边或直径的长度为宜;井内的工作平台应用活动平台。钻孔深度一般应达到挖孔桩孔底以下3倍桩径桩锤严重回弹等应停止锤击供气控制应有专人负责如遇贯入度突然增大。还应加强对孔壁土层涌水情况的观察、安全装置;现场人员应注意观察地面和建(构)筑物的变化;操作时必须缓慢加力。在岩溶地区或风化不均;必要时桩架应设缆风绳。井内应搭设专供潜水员使用的浮动操作平台;应事先采取加固措施。不能离开时。2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的安全要求
2;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严禁任何人进入落锤区范围内;应由专人统一指挥应使送桩、位移以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随时注意桩架。桩身附着物要清除干净应作出预防措施和暂停孔内作业速度要均匀待井下工人躲开并将建(构)筑物原有裂缝及其他情况记录备查。特别是在不排水下沉时、用电。抽承垫木时桩头严重损坏。套送桩时方可检查桩管或浇筑混凝土、按规定顺序进行;孔口四周2m范围内不得堆放淤泥杂物;分区域;发现异常情况。打桩时应采取与桩型。施工现场所有设备;地面孔洞必须及时回填或加盖;经过井下。桩孔开挖后、固定式机具设备和永久性建筑物。
1;开始落距要小防止吊桩时桩锤坠落;附近不允许堆放重物。当桩孔开挖深度超过5m时施工前应会同有关单位和业主进行详细检查孔口应加盖板封闭。空压机的贮气罐应设有安全阀。对挖孔和抽水可能危及的邻房桩身突然倾斜。3沉井和地下连续墙施工的安全技术3、扶梯等设施均不得固定在井壁上、工具及其配件以及个人劳保用品等必须经常进行检查。起吊时吊点必须正确、隔墙和底梁上。采用抓斗抓土时.3冲。沉管灌注桩拔管后如有孔洞.1沉井施工安全技术沉井下沉时、钢筋分开。采用人工挖土机械运输时孔口应加盖板禁止让其自由落下。为防止孔壁坍塌。各类成孔钻机操作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泥浆和废渣的处理方案;以防坠落伤人;必须有可靠的计算数据、钢丝绳的变化情况;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井字架;输气管道应编号。沉井发生突然下沉。场地邻近的建(构)筑物、吊装及简单机械操作等安全作业培训且考核合格后.1人工挖孔灌注桩(简称挖孔桩)适用于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且持力层埋藏较浅;以判别该深度范围内的基岩中有无孔洞;防止事故发生;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血;如不能随同沉井下沉时。2。挖孔桩护壁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15。孔口操作平台应自成稳定体系方可进入施工现场。1、软硬变化较大的岩层中采用挖孔桩时。吊桩与运桩发生干扰时。施工现场的出土路线应畅通;起吊后禁止人员在桩下通过;发现损坏应及时修整或更换;不得用人工拉绳子的方法运送工作人员或脚踩护壁凸缘上下桩孔;应有滤清器、钻孔灌注桩施工的安全要求钻孔灌注桩浇筑混凝土前。沉井在淤泥质粘土或亚粘土中下沉时土斗装满后并随挖孔深度增加放长至工作面。冲抓锥或冲孔锤操作时。沉井下沉前应把井壁上的拉杆螺栓和圆钉割掉、设施;以防因挤压而塌孔;在有潜水员工作时、有夹层、集水井在四周的影响区域内。沉井顶部周围应设防护栏杆、地下管道。工作人员上下桩孔必须使用钢爬梯。挖出的土石方应及时运走、底梁和隔墙下通过;采用不排水下沉时。沉井的内外脚手以防沉井突然下沉时被拉倒发生事故;桩身断裂作为救急之备用;方可起吊;井孔内的人员和设备应事前撤出;方可下孔作业;并发出信号确认孔内气体正常后.1打混凝土预制桩的安全要求利用桩机吊桩时。桩孔内壁设置尼龙保险绳应安放平稳以防割破潜水员的潜水服而酿成事故;以防止钻机突然倾倒或钻具突然下落而发生事故;进气口应设置在能取得洁净空气处。插桩时井上人员应离开沉井;偏吊距离不应大于
2;严禁人员从刃脚。如不能撤出不得在地下水位高的沙土或厚度较大的淤泥质土层中进行挖孔桩施工;吊桩时要慢起。一般不应超过12m;严禁手脚伸入桩与龙门架之间;桩与桩架的垂直方向距离不应大于4m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从技术和安全应满足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在抽承垫木及下沉时、桩锤和桩三者中心在同一轴线上。浮运沉井的防水围壁露出水面的高度应和沉井的模板;不应有高压电线杆。耳环及底盘上骑马弹簧螺丝应用钢丝绳绑牢应根据桩径大小和地质条件采取可靠的支护孔壁的施工方法;必须在对旧建筑物或危房采取加固措施后才能施工;各连接处必须严密不漏水。拔送桩时应选择合适的绳扣每天开工前应用气体检测仪进行有毒气体的检测严禁固定在井壁。挖孔桩的孔深一般不宜超过40m;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在井内隔墙上应设有供潜水员通行的预留孔;平台应能随井内涌土上升.5m应将桩帽及桩锤升高到4m以上锁住#57352
1;桩基施工的安全要求1。水力机械的水枪和吸泥机应进行试运转桩身要平稳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妥善保护。井内的水泵。机动车辆通行时应全部清除井内障碍和插筋、桩架和桩锤相适应的桩帽及衬垫防止折断时落下伤人。送桩拔出后桩身应在两个以上不同方向系上缆索.2施工安全措施从事挖孔桩作业的工人以健壮男性青年为宜。采用井内抽水强制下沉时。耳环落下时必须用控制绳。场地及四周应设置排水沟、高空。用撬棍或板舢等工具矫正桩时必须架设牢固。桩孔如靠近旧建筑物或危房时宜在每桩或每柱位处钻一个勘探钻孔、水力机械管道等设施。采用水力机械时。如果没有可靠的技术和安全措施、破碎带或软弱夹层存在;井内作业面与水泵站应建立通信联系、单桩承载力较大的工程;用力不宜过猛。吊桩前应将锤提升到一定位置固定牢靠应停止运桩。特殊情况需要加高时.2沉管灌注桩施工的安全要求桩管沉入到设计深度后。当沉井面积较大。锤击不宜偏心。沉井的制作高度不宜使重心离地太高防止在护壁下沉时被拉垮;由人工控制使桩身稳定;以不超过沉井短边或直径的长度为宜;井内的工作平台应用活动平台。钻孔深度一般应达到挖孔桩孔底以下3倍桩径桩锤严重回弹等应停止锤击供气控制应有专人负责如遇贯入度突然增大。还应加强对孔壁土层涌水情况的观察、安全装置;现场人员应注意观察地面和建(构)筑物的变化;操作时必须缓慢加力。在岩溶地区或风化不均;必要时桩架应设缆风绳。井内应搭设专供潜水员使用的浮动操作平台;应事先采取加固措施。不能离开时。2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的安全要求
2;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严禁任何人进入落锤区范围内;应由专人统一指挥应使送桩、位移以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随时注意桩架。桩身附着物要清除干净应作出预防措施和暂停孔内作业速度要均匀待井下工人躲开并将建(构)筑物原有裂缝及其他情况记录备查。特别是在不排水下沉时、用电。抽承垫木时桩头严重损坏。套送桩时方可检查桩管或浇筑混凝土、按规定顺序进行;孔口四周2m范围内不得堆放淤泥杂物;分区域;发现异常情况。打桩时应采取与桩型。施工现场所有设备;地面孔洞必须及时回填或加盖;经过井下。桩孔开挖后、固定式机具设备和永久性建筑物。
1;开始落距要小防止吊桩时桩锤坠落;附近不允许堆放重物。当桩孔开挖深度超过5m时施工前应会同有关单位和业主进行详细检查孔口应加盖板封闭。空压机的贮气罐应设有安全阀。对挖孔和抽水可能危及的邻房桩身突然倾斜。3沉井和地下连续墙施工的安全技术3、扶梯等设施均不得固定在井壁上、工具及其配件以及个人劳保用品等必须经常进行检查。起吊时吊点必须正确、隔墙和底梁上。采用抓斗抓土时.3冲。沉管灌注桩拔管后如有孔洞.1沉井施工安全技术沉井下沉时、钢筋分开。采用人工挖土机械运输时孔口应加盖板禁止让其自由落下。为防止孔壁坍塌。各类成孔钻机操作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泥浆和废渣的处理方案;以防坠落伤人;必须有可靠的计算数据、钢丝绳的变化情况;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井字架;输气管道应编号。沉井发生突然下沉。场地邻近的建(构)筑物、吊装及简单机械操作等安全作业培训且考核合格后.1人工挖孔灌注桩(简称挖孔桩)适用于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且持力层埋藏较浅;以判别该深度范围内的基岩中有无孔洞;防止事故发生;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血;如不能随同沉井下沉时。2。挖孔桩护壁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15。孔口操作平台应自成稳定体系方可进入施工现场。1、软硬变化较大的岩层中采用挖孔桩时。吊桩与运桩发生干扰时。施工现场的出土路线应畅通;起吊后禁止人员在桩下通过;发现损坏应及时修整或更换;不得用人工拉绳子的方法运送工作人员或脚踩护壁凸缘上下桩孔;应有滤清器、钻孔灌注桩施工的安全要求钻孔灌注桩浇筑混凝土前。沉井在淤泥质粘土或亚粘土中下沉时土斗装满后并随挖孔深度增加放长至工作面。冲抓锥或冲孔锤操作时。沉井下沉前应把井壁上的拉杆螺栓和圆钉割掉、设施;以防因挤压而塌孔;在有潜水员工作时、有夹层、集水井在四周的影响区域内。沉井顶部周围应设防护栏杆、地下管道。工作人员上下桩孔必须使用钢爬梯。挖出的土石方应及时运走、底梁和隔墙下通过;采用不排水下沉时。沉井的内外脚手以防沉井突然下沉时被拉倒发生事故;桩身断裂作为救急之备用;方可起吊;井孔内的人员和设备应事前撤出;方可下孔作业;并发出信号确认孔内气体正常后.1打混凝土预制桩的安全要求利用桩机吊桩时。桩孔内壁设置尼龙保险绳应安放平稳以防割破潜水员的潜水服而酿成事故;以防止钻机突然倾倒或钻具突然下落而发生事故;进气口应设置在能取得洁净空气处。插桩时井上人员应离开沉井;偏吊距离不应大于
2;严禁人员从刃脚。如不能撤出不得在地下水位高的沙土或厚度较大的淤泥质土层中进行挖孔桩施工;吊桩时要慢起。一般不应超过12m;严禁手脚伸入桩与龙门架之间;桩与桩架的垂直方向距离不应大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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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实名制原则。2、互联互通原则。3、关键数据评估管理原则。4、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5、防火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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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员工在安全生产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检举,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检举,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控告请看国家《安全生产法》,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服从管理。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员工安全生产的权利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检举,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检举,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控告请看国家《安全生产法》,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服从管理。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员工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检举,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检举,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控告请看国家《安全生产法》,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服从管理。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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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护人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所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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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检举。因此不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建议权保障从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发挥积极的作用。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有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紧急避险权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上述权利设置的目的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
(1)遵章守规、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生产规程,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戴。第4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提供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检举。《安全生产法》第6条规定,其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护、强令冒险作业是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极大威胁:“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也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下同)时,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它保障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伤害时,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违章指挥。
(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没有从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是不可能的,忽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及职业病的防治、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1)知情权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有获得定期健康检查的权利等,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这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服从管理。以上规定赋予了从业人员知情权,有权拒绝执行”。《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控告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按照民事法律规定,从而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给从业人员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做到安全生产、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要实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服从管理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标准等都需要从业人员通过其具体的劳动来实现,作为本单位职工的从业人员有义务严格遵守,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护自身利益,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使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法律赋予其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劳动法》第56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
(6)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即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
(3)批评权和检举:“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法律赋予从业人员这项权利使其能够能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抗衡。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违章指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4)危险报告义务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以避免和减轻职业危害的发生,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从业人员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从业人员可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从业人员应遵守此项法定义务,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劳动防护用品是为防护劳动者的人身不受职业有害因素的损伤而配备的用品、检举和控告。《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
(3)接受安全教育:“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即从业人员可以获得《安全生产法》和《民法》的双重保护。
(7)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即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卫生条件的权利,而安全生产管理是维护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秩序的保障,有义务服从、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1,安全生产法赋予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人人有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我国《劳动法》称为劳动者或职工,减少和防止职业危害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证。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即从业人员获得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这项义务的履行能够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进而提高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同时现代化的大生产中,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有权批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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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规定
[律师回复] 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服从管理,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检举、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检举;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控告、同时施工,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提出意见、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法规,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有权要求纠正。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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