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损险保额视同车辆实际价值吗
车损险投保额并不等同于汽车的估价金额,这种保险主要是在投保车辆遭遇突发的交通事故,致使其遭受了严重损失后,通过保险公司参照投保额进行定损,并根据损失情况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与赔付。
投保额确实立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种方式为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设定,即是将保额设定为等于新车的价格,这样可以在较大程度上确保车主能得到最高新车价格的赔偿;
第二种方式则是按照投保时车辆的当前实际价值来确定保额,也就是说,仅能获取新车价格减去折旧成本之后的剩余支付金额作为赔偿,投保额并不等同于车辆自身的价格;在此基础上,一般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车辆当前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至于第三种方式,则是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相互协商确定投保额,只有在特定的特殊车辆中,例如极具收藏价值的罕有限量款豪车以及市面上已经失传已久的古董车等等,由于其价值极高并且缺乏全国统一的销售价格,因此必须与保险公司经过充分沟通与协调才能最后确定投保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其中规定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同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损险保额如何计算
车损险保额的计算方式: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车损险是费率浮动的险种,续保时保险公司会根据出险和理赔的情况进行动态的调整。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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