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负责人风险大吗

最新修订 | 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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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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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分公司负责人在风险承担上所面临的压力相对较小。这是因为分公司作为非法人实体,其民事责任主要由母公司来承担。在民事活动中,分公司负责人通常不必为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这种机制为分公司负责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减轻了他们在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经济风险。尽管如此,分公司负责人仍需谨慎行事,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以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分公司负责人风险大吗

一、分公司负责人风险大吗

就风险而言,分公司负责人所承受的压力并不巨大。

分公司作为一种非法人性质的民事主体,其民事责任应由公司负责承担。

因此,分公司负责人在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时,通常情况下并不会为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分公司负责人辞职需要怎么操作

分公司负责人辞职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无需单位批准,期满即可办理离职。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分公司负责人风险大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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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风险大吗
分公司负责人在风险承担上所面临的压力相对较小。这是因为分公司作为非法人实体,其民事责任主要由母公司来承担。在民事活动中,分公司负责人通常不必为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这种机制为分公司负责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减轻了他们在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经济风险。尽管如此,分公司负责人仍需谨慎行事,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以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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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同风险负担,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有何不同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合同风险负担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上述风险应由哪一方负担。
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事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
其次,在事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之情形,系属违约责任问题,此时合同债务变形为损害赔偿,由债务人负担;只要合同不解除,对待给付请求权即不消灭。因此,该问题也不属于风险负担制度管辖。
最后,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事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也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两种不同情形而异其结果。在单务合同中,债务人债务被免除,合同归于消灭;而在双务合同中,尽管债务人的债务无疑应被免除且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债务人已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但是存在债权人的对待给付是否也同时被免除的问题。换言之,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该问题可谓是风险负担制度的第一要义。有鉴于此,风险负担专指因不可归责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后果之负担。
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由于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因此我们在此将风险负担与该两种责任进行比较:过错责任与风险负担存在如下明显区别:其
一,过错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关系,包括双务合同关系和单务合同关系;而风险负担则仅仅以双务合同关系为前提。其
二,过错责任适用于一切违约领域,诸如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风险负担则仅适用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之场合。其
三,过错责任以过错为成立条件,而风险负担则以双方当事人对不能履行没有过错为前提。其
四,过错责任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过错违约的集中体现,而风险负担则完全不具备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法律措施。其
五,一般认为,风险负担尽管有债务人主义、所有人主义、交付主义等,但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即采取过错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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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风险负担,风险负担和违约责任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合同风险负担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上述风险应由哪一方负担。 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事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 其次,在事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之情形,系属违约责任问题,此时合同债务变形为损害赔偿,由债务人负担只要合同不解除,对待给付请求权即不消灭。因此,该问题也不属于风险负担制度管辖。 最后,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事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也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两种不同情形而异其结果。在单务合同中,债务人债务被免除,合同归于消灭而在双务合同中,尽管债务人的债务无疑应被免除且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债务人已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但是存在债权人的对待给付是否也同时被免除的问题。换言之,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该问题可谓是风险负担制度的第一要义。有鉴于此,风险负担专指因不可归责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后果之负担。 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由于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因此我们在此将风险负担与该两种责任进行比较:过错责任与风险负担存在如下明显区别:其一,过错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关系,包括双务合同关系和单务合同关系而风险负担则仅仅以双务合同关系为前提。其二,过错责任适用于一切违约领域,诸如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风险负担则仅适用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之场合。其三,过错责任以过错为成立条件,而风险负担则以双方当事人对不能履行没有过错为前提。其四,过错责任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过错违约的集中体现,而风险负担则完全不具备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法律措施。其五,一般认为,风险负担尽管有债务人主义、所有人主义、交付主义等,但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即采取过错人主义。
什么是风险负担和违约负担?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合同风险负担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上述风险应由哪一方负担。 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事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 其次,在事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之情形,系属违约责任问题,此时合同债务变形为损害赔偿,由债务人负担只要合同不解除,对待给付请求权即不消灭。因此,该问题也不属于风险负担制度管辖。 最后,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事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也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两种不同情形而异其结果。在单务合同中,债务人债务被免除,合同归于消灭而在双务合同中,尽管债务人的债务无疑应被免除且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债务人已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但是存在债权人的对待给付是否也同时被免除的问题。换言之,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该问题可谓是风险负担制度的第一要义。有鉴于此,风险负担专指因不可归责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后果之负担。 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由于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因此我们在此将风险负担与该两种责任进行比较:过错责任与风险负担存在如下明显区别:其一,过错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关系,包括双务合同关系和单务合同关系而风险负担则仅仅以双务合同关系为前提。其二,过错责任适用于一切违约领域,诸如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风险负担则仅适用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之场合。其三,过错责任以过错为成立条件,而风险负担则以双方当事人对不能履行没有过错为前提。其四,过错责任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过错违约的集中体现,而风险负担则完全不具备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法律措施。其五,一般认为,风险负担尽管有债务人主义、所有人主义、交付主义等,但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即采取过错人主义。
什么是合同的风险负担,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合同风险负担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上述风险应由哪一方负担。
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事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
其次,在事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之情形,系属违约责任问题,此时合同债务变形为损害赔偿,由债务人负担;只要合同不解除,对待给付请求权即不消灭。因此,该问题也不属于风险负担制度管辖。
最后,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事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也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两种不同情形而异其结果。在单务合同中,债务人债务被免除,合同归于消灭;而在双务合同中,尽管债务人的债务无疑应被免除且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债务人已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但是存在债权人的对待给付是否也同时被免除的问题。换言之,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该问题可谓是风险负担制度的第一要义。有鉴于此,风险负担专指因不可归责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后果之负担。
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由于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因此我们在此将风险负担与该两种责任进行比较:过错责任与风险负担存在如下明显区别:其
一,过错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关系,包括双务合同关系和单务合同关系;而风险负担则仅仅以双务合同关系为前提。其
二,过错责任适用于一切违约领域,诸如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风险负担则仅适用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之场合。其
三,过错责任以过错为成立条件,而风险负担则以双方当事人对不能履行没有过错为前提。其
四,过错责任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过错违约的集中体现,而风险负担则完全不具备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法律措施。其
五,一般认为,风险负担尽管有债务人主义、所有人主义、交付主义等,但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即采取过错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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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风险负担,合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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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合同风险负担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上述风险应由哪一方负担。
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事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
其次,在事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之情形,系属违约责任问题,此时合同债务变形为损害赔偿,由债务人负担;只要合同不解除,对待给付请求权即不消灭。因此,该问题也不属于风险负担制度管辖。
最后,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事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也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两种不同情形而异其结果。在单务合同中,债务人债务被免除,合同归于消灭;而在双务合同中,尽管债务人的债务无疑应被免除且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债务人已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但是存在债权人的对待给付是否也同时被免除的问题。换言之,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该问题可谓是风险负担制度的第一要义。有鉴于此,风险负担专指因不可归责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后果之负担。
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由于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因此我们在此将风险负担与该两种责任进行比较:过错责任与风险负担存在如下明显区别:其
一,过错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关系,包括双务合同关系和单务合同关系;而风险负担则仅仅以双务合同关系为前提。其
二,过错责任适用于一切违约领域,诸如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风险负担则仅适用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之场合。其
三,过错责任以过错为成立条件,而风险负担则以双方当事人对不能履行没有过错为前提。其
四,过错责任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过错违约的集中体现,而风险负担则完全不具备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法律措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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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负担租赁合同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负担租赁合同风险
1、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出租人应当自己负责;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例如不可抗力,引起的,则根据“不幸事件由被击中者承担”的原则,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2、租赁物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承担问题。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是由出租人造成的,那么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承租人造成,那么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张任何权利;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第三人造成,那么出租人首先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不可抗力或者自然损耗造成,承租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负担租赁合同的风险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所谓灭失,应依社会上的立场来考察,作宽泛的解释,即使是租赁物仍实际存在,但由于战争或其他特殊的社会情况,致使标的物被无偿征收或征用,也应视为租赁折灭失。确定灭失部分的比例,不应以灭失部分的面积大小为标准,而应以灭失部分的使用、收益的价值大小为标准。如果租赁物虽有部分灭失,但不影响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则不发生租金的减少问题。
(二)租赁物部分灭失毁损时,承租人的租金减少请求权何时发生,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只能在租赁物修缮不能时始得发生,如修缮可能,则以承租人对于出租人请求修缮义务的履行为限,不得为租金减少的请求;出有学者认为,减少租金的请求,不限于修缮不能的情形,在修缮可能时,承租人可以选择请求修缮义务的履行或请求减少租金。我们认为,两种观点都有不妥之处,请求修缮义务的履行,并不妨碍请求使用、收益不完全期间租金的减少。
(三)承租人请求减少租金时,是只能就请求后的租金发生减少的效力,还是溯及于租赁物部分毁损灭失时产生效力,也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依该条规定,租金的减少需基于承租人的请求,在承租人未为请求前,出租人仍享有全部的租金支付请求权,如承租人不为减少租金的请求仍然全部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则无权就已支付的部分请求不当得得利的返还。因此就租金的减少,只能向将来发生效力。也有学者认为,租金的减少应有溯及力。我们同意前一种观点。
能怎么负担租赁合同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负担租赁合同风险
1、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出租人应当自己负责;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例如不可抗力,引起的,则根据“不幸事件由被击中者承担”的原则,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2、租赁物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承担问题。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是由出租人造成的,那么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承租人造成,那么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张任何权利;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第三人造成,那么出租人首先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不可抗力或者自然损耗造成,承租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负担租赁合同的风险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所谓灭失,应依社会上的立场来考察,作宽泛的解释,即使是租赁物仍实际存在,但由于战争或其他特殊的社会情况,致使标的物被无偿征收或征用,也应视为租赁折灭失。确定灭失部分的比例,不应以灭失部分的面积大小为标准,而应以灭失部分的使用、收益的价值大小为标准。如果租赁物虽有部分灭失,但不影响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则不发生租金的减少问题。
(二)租赁物部分灭失毁损时,承租人的租金减少请求权何时发生,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只能在租赁物修缮不能时始得发生,如修缮可能,则以承租人对于出租人请求修缮义务的履行为限,不得为租金减少的请求;出有学者认为,减少租金的请求,不限于修缮不能的情形,在修缮可能时,承租人可以选择请求修缮义务的履行或请求减少租金。我们认为,两种观点都有不妥之处,请求修缮义务的履行,并不妨碍请求使用、收益不完全期间租金的减少。
(三)承租人请求减少租金时,是只能就请求后的租金发生减少的效力,还是溯及于租赁物部分毁损灭失时产生效力,也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依该条规定,租金的减少需基于承租人的请求,在承租人未为请求前,出租人仍享有全部的租金支付请求权,如承租人不为减少租金的请求仍然全部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则无权就已支付的部分请求不当得得利的返还。因此就租金的减少,只能向将来发生效力。也有学者认为,租金的减少应有溯及力。我们同意前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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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风险是什么
公司财务主管面临的风险包括刑事和民事方面。刑事风险涉及违法经营,可能导致承担刑事责任。民事风险则涉及经营失败的经济赔偿和失误引发的连带责任。具体来说,风险涉及税务问题、发票违规、合同财务责任和法律风险。此外,费用发票审核不严谨可能引发报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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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要如何负担租赁合同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如何负担租赁合同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负担租赁合同风险
1、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出租人应当自己负责;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例如不可抗力,引起的,则根据“不幸事件由被击中者承担”的原则,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2、租赁物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承担问题。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是由出租人造成的,那么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承租人造成,那么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张任何权利;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第三人造成,那么出租人首先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不可抗力或者自然损耗造成,承租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负担租赁合同的风险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所谓灭失,应依社会上的立场来考察,作宽泛的解释,即使是租赁物仍实际存在,但由于战争或其他特殊的社会情况,致使标的物被无偿征收或征用,也应视为租赁折灭失。确定灭失部分的比例,不应以灭失部分的面积大小为标准,而应以灭失部分的使用、收益的价值大小为标准。如果租赁物虽有部分灭失,但不影响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则不发生租金的减少问题。
(二)租赁物部分灭失毁损时,承租人的租金减少请求权何时发生,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只能在租赁物修缮不能时始得发生,如修缮可能,则以承租人对于出租人请求修缮义务的履行为限,不得为租金减少的请求;出有学者认为,减少租金的请求,不限于修缮不能的情形,在修缮可能时,承租人可以选择请求修缮义务的履行或请求减少租金。我们认为,两种观点都有不妥之处,请求修缮义务的履行,并不妨碍请求使用、收益不完全期间租金的减少。
(三)承租人请求减少租金时,是只能就请求后的租金发生减少的效力,还是溯及于租赁物部分毁损灭失时产生效力,也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依该条规定,租金的减少需基于承租人的请求,在承租人未为请求前,出租人仍享有全部的租金支付请求权,如承租人不为减少租金的请求仍然全部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则无权就已支付的部分请求不当得得利的返还。因此就租金的减少,只能向将来发生效力。也有学者认为,租金的减少应有溯及力。我们同意前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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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民营企业负债有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负债经营能降低权益资金利润率。虽然财务杠杆效应能有效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率,但风险与收益是并存的,杠杆效应同样可能带来权益资金收益的大幅下滑。当企业面临经济发展的低潮或其他原因带来的经营困境时,由于固定数额的利息负担,在企业资本收益率下降时,权益资本收益率会以更快的速度下降。
2.负债经营会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企业面临较好的市场行情时,负债经营能获得对企业有利的杠杆效应。可是旦市场行情变差或企业经营出现不善,由于利息的支付是无论企业盈亏都必须按时支付的,因此这给企业带来加大的财务风险,它使处于困境的企业经营更加困难。
3.无力偿付债务的风险。对于负债筹资,企业负有到期偿还本金的法定责任。如果企业以负债进行的投资项目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率、或企业整体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或企业短期资金运用不当等,这些因素不仅会造成权益资本收益大幅下降,而且会使企业面临无力偿债的风险。其结果不仅造成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信誉,严重的还可能使企业破产。
4.负债经营增加了再筹资风险。债务到期而资金不能及时收回,必须延期或举新还旧,这样会大大增加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从企业筹资的角度看,由于企业的负债经营,必然使企业的负债率增加,当企业的负债比率超过了一定程度后,对债权人的债权保障程度降低,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以后增加负债筹资的能力,使未来筹资成本增加,筹资难度加大,影响企业的再筹资能力。
应该怎么负担租赁合同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应该怎么负担租赁合同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负担租赁合同风险
1、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出租人应当自己负责;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例如不可抗力,引起的,则根据“不幸事件由被击中者承担”的原则,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2、租赁物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承担问题。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是由出租人造成的,那么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承租人造成,那么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张任何权利;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第三人造成,那么出租人首先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不可抗力或者自然损耗造成,承租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负担租赁合同的风险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所谓灭失,应依社会上的立场来考察,作宽泛的解释,即使是租赁物仍实际存在,但由于战争或其他特殊的社会情况,致使标的物被无偿征收或征用,也应视为租赁折灭失。确定灭失部分的比例,不应以灭失部分的面积大小为标准,而应以灭失部分的使用、收益的价值大小为标准。如果租赁物虽有部分灭失,但不影响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则不发生租金的减少问题。
(二)租赁物部分灭失毁损时,承租人的租金减少请求权何时发生,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只能在租赁物修缮不能时始得发生,如修缮可能,则以承租人对于出租人请求修缮义务的履行为限,不得为租金减少的请求;出有学者认为,减少租金的请求,不限于修缮不能的情形,在修缮可能时,承租人可以选择请求修缮义务的履行或请求减少租金。我们认为,两种观点都有不妥之处,请求修缮义务的履行,并不妨碍请求使用、收益不完全期间租金的减少。
(三)承租人请求减少租金时,是只能就请求后的租金发生减少的效力,还是溯及于租赁物部分毁损灭失时产生效力,也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依该条规定,租金的减少需基于承租人的请求,在承租人未为请求前,出租人仍享有全部的租金支付请求权,如承租人不为减少租金的请求仍然全部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则无权就已支付的部分请求不当得得利的返还。因此就租金的减少,只能向将来发生效力。也有学者认为,租金的减少应有溯及力。我们同意前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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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有什么风险
财务主管面临的风险包括:未及时起诉导致债权丧失、提前开票却未收款的风险、委托收付款需谨慎、不合规发票的风险、定金与订金的区分以及股东购买个人资产借款需年底前偿还,否则需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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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挂靠有没有风险?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会计法》规定企业负责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1.《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公告、批评罚款。
2.在对单位实施罚款的同时,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成犯罪的,可以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会计法第46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合同风险负担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上述风险应由哪一方负担。 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事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 其次,在事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之情形,系属违约责任问题,此时合同债务变形为损害赔偿,由债务人负担只要合同不解除,对待给付请求权即不消灭。因此,该问题也不属于风险负担制度管辖。 最后,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事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也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两种不同情形而异其结果。在单务合同中,债务人债务被免除,合同归于消灭而在双务合同中,尽管债务人的债务无疑应被免除且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债务人已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但是存在债权人的对待给付是否也同时被免除的问题。换言之,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该问题可谓是风险负担制度的第一要义。有鉴于此,风险负担专指因不可归责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后果之负担。 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由于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因此我们在此将风险负担与该两种责任进行比较:过错责任与风险负担存在如下明显区别:其一,过错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关系,包括双务合同关系和单务合同关系而风险负担则仅仅以双务合同关系为前提。其二,过错责任适用于一切违约领域,诸如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风险负担则仅适用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之场合。其三,过错责任以过错为成立条件,而风险负担则以双方当事人对不能履行没有过错为前提。其四,过错责任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过错违约的集中体现,而风险负担则完全不具备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法律措施。其五,一般认为,风险负担尽管有债务人主义、所有人主义、交付主义等,但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即采取过错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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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有哪些风险
在刑事上,企业非法运营会面临刑事责任;在民事上,其经营风险涉及连带责任和过错责任,包括税务风险、票据风险、合同风险和报销风险等。这些风险若处理不当,可能引发法律问题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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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如何理解
[律师回复] 对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如何理解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如何理解
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訂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因于任何一方的事由发生毀损、滅失的损失由何方负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規定,在当事人沒有特別约定的情況下,标的物毀损、滅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相关知识: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区别
(一)危险的发生是否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区分违约责任和风险负担,关键是要确定一定损害的发生是否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或者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风险责任解决的只是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标的物发生意外的毁损灭失应当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负担意外风险责任本身并不是一方向另一方承担的责任,而违约责任解决的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向非违约方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在发生意外风险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但是在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是有过错的。
(二)关于适用的范围。
就适用范围而言,一方面,违约责任适用于任何类型的合同,无论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均可适用违约责任,而风险负担仅仅适用于双务合同。另一方面,就双务合同而言,违约责任是普遍适用的,而风险负担主要适用于交付标的物的双务合同,重点是买卖合同。意外风险责任一般并不涉及到违约责任的各种形式的适用问题。而违约责任包括了损害赔偿等多种责任形式。所以,在违约责任中不应当包括意外风险的责任。
(三)关于适用的原则。
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我国《合同法》总则中确立了严格责任,而在《合同法》分则中则规定了若干过错责任。但对风险负担而言,因为主要是对一种不幸的损害进行合理的分配的规则,其适用的前提是损害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或任何一方,因此对损失的分担主要采取公平原则。
(四)关于违约责任的免除问题。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也会给非违约方带来一定的利益,那么对违约责任的免除是否也属于风险的内涵?我认为,任何责任的免除都不是风险负担要解决的问题,而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这一点也是违约责任和风险负担的区别。如果标的物是特定物,在遭受毁损灭失以后,将发生实际履行的免除问题。这便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但对于标的物毁损灭失本身的风险如何分配,如何分担,则属于风险负担的内容。
2020民营企业负债包括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负债经营能降低权益资金利润率。虽然财务杠杆效应能有效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率,但风险与收益是并存的,杠杆效应同样可能带来权益资金收益的大幅下滑。当企业面临经济发展的低潮或其他原因带来的经营困境时,由于固定数额的利息负担,在企业资本收益率下降时,权益资本收益率会以更快的速度下降。
2.负债经营会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企业面临较好的市场行情时,负债经营能获得对企业有利的杠杆效应。可是旦市场行情变差或企业经营出现不善,由于利息的支付是无论企业盈亏都必须按时支付的,因此这给企业带来加大的财务风险,它使处于困境的企业经营更加困难。
3.无力偿付债务的风险。对于负债筹资,企业负有到期偿还本金的法定责任。如果企业以负债进行的投资项目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率、或企业整体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或企业短期资金运用不当等,这些因素不仅会造成权益资本收益大幅下降,而且会使企业面临无力偿债的风险。其结果不仅造成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信誉,严重的还可能使企业破产。
4.负债经营增加了再筹资风险。债务到期而资金不能及时收回,必须延期或举新还旧,这样会大大增加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从企业筹资的角度看,由于企业的负债经营,必然使企业的负债率增加,当企业的负债比率超过了一定程度后,对债权人的债权保障程度降低,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以后增加负债筹资的能力,使未来筹资成本增加,筹资难度加大,影响企业的再筹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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