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够准确地反映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并遵循法定程序及规范内容的前提下,其可作为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予以采信。
具体而言,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负责处理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在基于调查取证、现场勘查以及各项科学鉴定结果等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形式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详细记载事故发生的基本状况、原因及其成因分析,并向事故相关方进行公开送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九十一条也作出了专门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参考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直接作用以及其自身过失的严重程度,从而明确判断当事人的相应责任归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复议能成功吗
交通事故责任复核能否成功,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具体如下: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一)事实不清的;
(二)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一)事实不清的;
(二)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罪认罚后。 在法庭上出证据有效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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