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证据无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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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即使证人不出庭作证证据也有可能是有效的,只要司法机关收集的其他的证据材料和书面证据是相吻合的即可。其实有的时候就算是证明出庭作证了,但是,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有出入的话,当庭作证的证词也是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的。
书面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证据无效吗

一、书面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证据无效吗?

书面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证据也是有效的,法律上没有规定,在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还必须要让证人出庭作证,书面证据才可以被采用。对于证人证言的规定是:

第一,证人证言的细节不能被质证,案件的事实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恢复。

第二,证人作证的同等权力不能得到保障。

在某些案件中,在审判阶段证人对公安机关的证言进行书面陈述,并指控公安机关非法取得证据,这种类似情况并不是目前我国刑事案件中唯一的类似案件。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证人的作证权不能保证我国审判实质性程序的严肃性。

二、证人拒绝出庭该如何处理?

(一)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对证人实行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三)对证人出庭作证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要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项目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外地证人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无固定工资收入人的劳动收入损失。至于具体的计算诉讼法,各地可以参照本地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生活水平制定专门标准。

(四)对公民加强法制及素质教育,提高其出庭作证的自觉性。

三、哪些人是不能作证人的?

下列人员不能作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作证;聋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作证;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

2、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

3、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如果他们事先了解案情,应以证人身份作证,不应再承办该案件。

4、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证人。中国法律规定了证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证人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在侦查阶段,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守秘密;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查阅和更正;证人的正当权利如遭司法人员侵犯,有权提出控告;因出庭作证所花的费用有权要求偿付。证人的义务有:接到司法机关的通知后,应按规定到指定场所作证;在法庭上应如实陈述和回答问题。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对司法机关询问的情况和本人陈述的内容要保守秘密。

目前我国在证人出庭作证这一方面没有什么有效的法律制度,理论上,法院可以强行责令当事人出庭作证,但这样的做法很有可能会对法院的审判适得其反,因为整个案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和证人是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强行让其作证,反而会为此受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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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个朋友上个月签了一份合同,昨天被说是无效的,我想请问一下那个无效合同证据有关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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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无效合同主动干预是人民法院的职权所在,对无效合同的主动干预意味着当事人究竟是提起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还是给付之诉,均不影响法院对合同效力的审理和认定,在认定合同无效是法院职权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法院并无影响。
  
其次,合同效力的判断乃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而非事实判断问题,对价值的判断,无效合同证据无需由当事人举证证明,也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易言之,对合同价值判断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非民事证据。当事人也不负有举证证明合同无效的证明义务。
  再次,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具体运用存有一定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实施后, 人民法院按照该规定第35条处理合同无效案件,总体上有以下三种上方式:第
一, 案件在一审期间,人民法院告知后,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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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这一种方式而言,按照该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合同无效,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仍然坚持认为合同有效,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一做法得到了许多学者的支持。持此观点的学者进一步认为,虽然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这并不妨碍当事人以后再以法院认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另行起诉。16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有悖于国家对合同无效的主动干预原则。当事人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不变更,此时 ,人民法院应当迳行判决合同无效,而非驳回当事人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而冰对合同无效作出处理。否则,按上述学者所主张,法院只有当当事人的诉讼的请求是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时才能对无效合同进行处理。从表面上看,这种做法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贯彻了当事人诉什么法院审什么的原则,但却有悖于无效合同处理的基本原则,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其要么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要么是损害他人利益,在当事人的个人诉讼请求与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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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为:《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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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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