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营养费怎么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营养费用的具体赔偿标准,须根据受害人受到伤害的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机构所提供的意见而得出。
具体表现如下:
(1)当受害人仅仅具有轻微的受伤情况而且无需住院治疗时,便不能认定存在营养费用的赔偿需求。
然而,若受害程度较重达到轻伤及以上级别,则应当对其支付营养费用,相关的赔偿期限应从受害发生之日开始至伤势基本康复之日结束。
(2)确定营养费的赔偿数额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
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医方的意见,不仅要明确患者是否需要特殊的饮食护理以促进病情恢复,且关于营养护理所需时间等事宜亦需明确叙述。
医疗机构的建议被视为参考的重要前提条件,只有在医疗机构意识到需要补充营养并给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下,才能将此作为主张营养费用的依据;若医疗机构未能就此类情形做出明确的营养建议,那么可推断该患者不需要额外的营养护理,因此不应当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3)营养费的详细计算公式如下:
营养费用赔偿额=根据医疗机构推荐的实际消费水平所产生的费用。
另外,营养费用的赔偿标准还可以参考当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用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之间的比重来制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营养费怎么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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