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物权争议,特指源于对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确立、分割以及相邻关系等方面所引发的各类物权纠纷。
此外,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等类型的纠纷,也应依照不动产物权争议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其管辖法院。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必须遵循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原则,因此,判断某一法院是否具备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关键在于该法院是否位于涉案房屋所在地区。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两个条文分别对一般管辖和专属管辖进行了相关规定。
专属管辖是对一般管辖的补充规定,它不能凌驾于其他管辖权原则之上而成为最基本的管辖权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
二、离婚案件涉及的财产要如何办
对于离婚案件涉及的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有特殊约定的,则按照双方的约定分割财产;如果夫妻没有特殊约定的,自由双方自行协商财产如何分割;无法协商的,由法院来判决,法院会遵循以下原则判决: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的怎么法院管辖”,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