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赔偿标准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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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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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规定,误工费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是否有固定工作而定。有固定工作者,按实际减少的收入算;无固定工作者,按近三年平均收益算;无法提供证据者,参照同行业平均水平算。误工费包括治疗损伤导致的误工和因精神痛苦等导致的误工,以及处理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死亡后的丧葬花费。
误工费赔偿标准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误工费赔偿标准法律规定是什么

受害人固定工作和稳定的薪资收入,则误工损失应根据实际因事故所导致收入的减少进行核算。

若受害人并无相对固定及稳定的薪资收入来源,那么误工损失便需依照受害人近三年来平均所得收益来进行计量;当然若是受害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情况,作为法律依据,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借鉴参照当地的审判法院所在地的同行业或者相类似的行业,在上一年度授薪员工的整体平均收入水平进行判定。

误工费,顾名思义,是指在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之后,由于人身受到伤害的受害者需接受正规的医疗救治以恢复身体健康,同时也包括事故中的当事人或是其相关亲属需要介入到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地工作或进行日常经营活动,进而引发经济收入的下降。

这种因经济收入减少而形成的损失,将由有责任的一方按照特定的评估标准,对这个减少的收入部分进行相应的补偿赔偿

误工费的产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因果关系,因此将其认定为事故责任人的职责义务之一,理所当然地应该进行赔偿。

误工费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受害者自身为了治疗损伤及创伤导致暂时无法工作而产生的误工所需支付的费用,二是受害者由于精神痛苦等因素影响,使其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产生的误工费用。

同时还包括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亲属或授权代理人为参与处理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暂时性停业或者降低劳动效率造成的经济损失,另外还要包括受害者死亡后家属为了料理丧事而产生的额外花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误工费赔偿应该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误工费赔偿提供的证据如下:

1.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收入状况证明。

2.提供证明误工时间的证据。病历、出院小结;误工证明;误工期司法鉴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误工费赔偿标准法律规定是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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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有误工费吗误误工费工费吗
[律师回复] 首先要确定你的车是不是营运车辆,如果是且有完备的营运资格手续,那么可以民事商议误工费用,若对方无意支付,可以走正常的仲裁手续,由交警大队出具处罚证明。如果你的车是私家车,那么没有理由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不过可以和对方商榷。保险公司的手续比较繁琐,但是如果对方车辆有商业险,那么对方完全可以不和你进行协商,前提是你要出具保险公司的必备手续。处理交通事故不必着急,急也没用,最主要是双方冷静的处理好赔偿事宜,两全的办法是保险公司承担修车,和对方车主友好商量误工费,达到双方心理平衡。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
2.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是因人而异。
3.具有一定的推绎性。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
1、非持续性的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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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
2.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是因人而异。
3.具有一定的推绎性。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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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例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将补偿贸易或者来件装配误认为涉外货物买卖,将借贷合同误认为借用合同等,则当事人将承担完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发生此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承揽、委托、演出、约稿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对人的技能、信用、资历、身份等情况下,如果对对方发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为加工承揽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人以其技术、能力从事加工承揽工作,如果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时,当事人可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例如误将复制品当作真迹出售或购买,误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售,则可以认为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在实践中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将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也应属于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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