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领钥匙可以延期吗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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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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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房屋领取钥匙之事宜,住户可视情况与开发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以协商确定适当的延期时限。然而,若无故拖延领取钥匙,势必要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规,住户理应于购销合同中所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收房手续,如合同条款中并未对该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则双方可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决断。逾期收房无疑构成了违约行为,若逾期时间长达三个月乃至更长,开发企业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请求解除购房合同。
交房领钥匙可以延期吗多久

一、交房领钥匙可以延期吗多久

关于房屋领取钥匙之事宜,住户可视情况与开发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以协商确定适当的延期时限。

然而,若无故拖延领取钥匙,势必要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照相关法规,住户理应于购销合同中所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收房手续,如合同条款中并未对该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则双方可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决断。

逾期收房无疑构成了违约行为,若逾期时间长达三个月乃至更长,开发企业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请求解除购房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

第四项。

第六百零五条

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房屋领钥匙可以延期吗

购置的房屋领钥匙可以和开发商协商,延期领取钥匙,但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房领钥匙可以延期吗多久”,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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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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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费每年分两次缴纳,3月底前缴清当年1至4月份的取暖费,10月底前缴清当年11月至12月份的取暖费。
第五条鼓励用暖单位一次性缴清取暖费。在每年收缴期第一个月、
第二个月、
第三个月一次缴清取暖费的,分别免收取暖费总额的6、4、2。
第六条取暖费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取。
第七条除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外,各用暖单位在银行基本帐户中,实行工资、取暖费同比例存储、同比例支取,即在支付工资的同时,按同比例支付取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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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抚顺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有:
第三条每年度的取暖费收缴从当年4月1日起至下一年3月31日止。各用暖单位应在每月月底前缴清当年全部取暖费总额的112,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1‰的滞纳金。
第四条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费每年分两次缴纳,3月底前缴清当年1至4月份的取暖费,10月底前缴清当年11月至12月份的取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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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署房屋交接书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做好记录,要求开发商签字,直至开发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标准,再签署房屋交接书。
你这个交房手续是不标准的,开发商没有按照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也没有派人陪同检验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况且你也没有签字收楼。所以,你应该可以找开发商理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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