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领钥匙可以延期吗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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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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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房屋领取钥匙之事宜,住户可视情况与开发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以协商确定适当的延期时限。然而,若无故拖延领取钥匙,势必要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规,住户理应于购销合同中所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收房手续,如合同条款中并未对该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则双方可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决断。逾期收房无疑构成了违约行为,若逾期时间长达三个月乃至更长,开发企业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请求解除购房合同。
交房领钥匙可以延期吗多久

一、交房领钥匙可以延期吗多久

关于房屋领取钥匙之事宜,住户可视情况与开发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以协商确定适当的延期时限。

然而,若无故拖延领取钥匙,势必要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照相关法规,住户理应于购销合同中所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收房手续,如合同条款中并未对该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则双方可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决断。

逾期收房无疑构成了违约行为,若逾期时间长达三个月乃至更长,开发企业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请求解除购房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

第四项。

第六百零五条

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房屋领钥匙可以延期吗

购置的房屋领钥匙可以和开发商协商,延期领取钥匙,但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房领钥匙可以延期吗多久”,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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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领新房钥匙,物业要收2016年11月到今年的物业费,还要交500元装修垃圾费及装修1000元押金,你说合理吗?我咋样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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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钥匙不能算是正式交房。交钥匙与交房区别:交钥匙是交房的一部分内容,交钥匙只是有进入此房的其码通行证。交房是房产归属权的问题,包括房产证和房权等。交钥匙和交房是表面 和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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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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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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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了没搬家 领钥匙要37000元,其中24000是过度费,说因为没搬家要给他们24000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二、违约金上限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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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一般涉及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就较低。司法解释中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应该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过高的一个注解,而不是对违约金比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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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领钥匙之前还需要交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印花税,物业费暖气费,抵押登记费的这些费用,可如果您的回迁房本身就是属于小产权性质,那在领房子钥匙的时候就什么钱都不用交,直接领上钥匙入住就行了,除非回迁房是属于商品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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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没领钥匙也全交物业费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空置房没领钥匙也全交物业费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物业费的组成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二、物业费收费标准
一级收费标准
1.00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二级收费标准
0.7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收费标准
0.4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四级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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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业费不交的后果
物业费如果很多人长时间不交的话,物业会对没有缴费业主进行,的结果就是补齐物业费。一般情况下,即使是物业本身没有做到位,为了保护物业,免得其他小区效仿,法律也会倾向于物业这边的。至于物业做的不到位的地方,建议你用相机、手机等留下时间、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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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不交物业费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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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入住。取暖费不应该有物业收取,国家已经规定取暖费由业主自行到指定地点办理,一般提前一个月告知供热公司是否交取暖费。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收取,还有就是都没有住,所以不交取暖费。记住,不管物业索要任何费用,都要先看国家文件,然后索要发票,收据都不行,必须有正规的公章。扩展资料:
参照《抚顺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有:
第三条每年度的取暖费收缴从当年4月1日起至下一年3月31日止。各用暖单位应在每月月底前缴清当年全部取暖费总额的112,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1‰的滞纳金。
第四条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费每年分两次缴纳,3月底前缴清当年1至4月份的取暖费,10月底前缴清当年11月至12月份的取暖费。
第五条鼓励用暖单位一次性缴清取暖费。在每年收缴期第一个月、
第二个月、
第三个月一次缴清取暖费的,分别免收取暖费总额的6、4、2。
第六条取暖费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取。
第七条除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外,各用暖单位在银行基本帐户中,实行工资、取暖费同比例存储、同比例支取,即在支付工资的同时,按同比例支付取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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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抚顺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有:
第三条每年度的取暖费收缴从当年4月1日起至下一年3月31日止。各用暖单位应在每月月底前缴清当年全部取暖费总额的112,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1‰的滞纳金。
第四条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费每年分两次缴纳,3月底前缴清当年1至4月份的取暖费,10月底前缴清当年11月至12月份的取暖费。
第五条鼓励用暖单位一次性缴清取暖费。在每年收缴期第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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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取暖费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取。
第七条除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外,各用暖单位在银行基本帐户中,实行工资、取暖费同比例存储、同比例支取,即在支付工资的同时,按同比例支付取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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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抚顺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有:
第三条每年度的取暖费收缴从当年4月1日起至下一年3月31日止。各用暖单位应在每月月底前缴清当年全部取暖费总额的112,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1‰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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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鼓励用暖单位一次性缴清取暖费。在每年收缴期第一个月、
第二个月、
第三个月一次缴清取暖费的,分别免收取暖费总额的6、4、2。
第六条取暖费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取。
第七条除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外,各用暖单位在银行基本帐户中,实行工资、取暖费同比例存储、同比例支取,即在支付工资的同时,按同比例支付取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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