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争抢房产纠纷怎么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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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家庭房产纷争的方法包括:协商,强调平等自愿,维护情感纽带,解决矛盾;调解,通过第三方公正机构达成和解或协议;仲裁,提交给指定机构裁决;最后,若前路不通,可诉诸法律,法院先调解后审判。
亲情争抢房产纠纷怎么解决

一、亲情争抢房产纠纷怎么解决

为了有效地处理家庭房产所引发的纷争,我们有多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可供选择:首先,我们可以采取协商方式来处理该类问题。

此种方式主张在各方均具备平等且自愿的条件下,通过积极主动地协商交流、互让互谅,最终实现双方达成和平解决方案,这样既能避免伤害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联系,又能够有效化解矛盾冲突;其次,我们也可以借助调解机制来化解家庭房产纷争。

在此过程中,我们可以将相关纠纷提交给一个公正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通过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再者,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协商或调解,或者在协商与调解过程中无法达成共识,他们还可以通过仲裁协议的方式,将争议提交给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最后,若以上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还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先行组织调解工作,如调解失败,则会迅速展开审判程序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房产纠纷怎么解决

房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

1、调解。

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

2、仲裁。

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

3、诉讼。

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亲情争抢房产纠纷怎么解决”,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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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爷爷去世了,然后他家里的亲戚就争遗产,听说都闹到法院判决书都下来了,我不好意思问朋友判决书长啥样,所以我想咨询一下继承纠纷判决书什么样。
[律师回复] 想知道继承纠纷判决书长什么样,可以看看我为你提供的范本,差不多的样子。
王某2×与朱××、王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6598号
  原告王某2×。
  被告朱××。
  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王某1×。
  原告王某2×诉被告朱××、王某×、王某1×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许晓宁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1月18日、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2×,被告朱××的委托代理人李红梅、被告王某×、王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继承人王树楷于2001年12月6日去世,原、被告双方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现原、被告关于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红旗巷2条4号楼4门103-105号房屋的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
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王树楷名下所有的遗产房屋一套,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红旗巷2条4号楼4门103-105,原告请求分割该房屋建筑面积份额的八分之一,即6.75平方米;
2、诉讼费依法承担。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被继承人档案两张、被继承人死亡登记表、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行政处出具的证明及通知复印件各一张;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五张;
  
3、殡葬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复印件一张;
  
4、统一收据复印件一张、收据复印件二张、发票联复印件一张;
  
5、维修基金专用发票复印件、保险凭证复印件各一张;
  
6、有线电视缴费发票一张、暖气初装费缴费发票一张、一户一表用电协议一张。
  (原告证据原件经当庭质证后退回)
  被告朱××辩称,同意原告诉请,要求本案涉诉房屋依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该房屋登记于被告朱××名下,其余继承人的产权份额,被告朱××认可进行货币补偿。
  被告朱××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王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请及被告朱××的意见,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被告王某×认可获得相应继承份额的货币补偿。
  被告王某×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王某1×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王某1×同被继承人王树楷在同一单位工作,因为单位政策,父子二人在同一单位的,分房时房屋只能分给一个人,所以涉诉房屋分给被继承人后,被告王某1×未再从单位获得分房。故此,被告王某1×认为,自身在该房屋中有一半的产权权利,在房屋购买产权时费用也有被告王某1×的出资,且在购买产权前,涉诉房屋的房费都是从被告王某1×的工资里直接扣除。房屋进行分割被告王某1×没有意见,但必须确认一半的产权权利归被告王某1×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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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157号、62号文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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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2×与被告王某×系被继承人王树楷之女,被告王某1×系被继承人王树楷之子,被告朱××系被继承人配偶。被继承人王树楷于2001年12月6日死亡。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名下留有房屋一套,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二号桥红旗巷二条4号楼4门103-105。该房屋系被继承人与被告朱××婚后因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福利分配所得。目前,该房屋由被告朱××居住使用。通过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未发现被继承人的其他子女。该房屋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现价值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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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纠纷算劳动争议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
1
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
1
2、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
1
3、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性住房补贴所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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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或者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
1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争议;
1
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造成损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所受损失的争议;
1
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1
8、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1
9、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程序上按照《劳动法》处理,因此应受理此类案件。)
20、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
1、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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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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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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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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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性住房补贴所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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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或者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
1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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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造成损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所受损失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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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1
8、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1
9、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程序上按照《劳动法》处理,因此应受理此类案件。)
20、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
1、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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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争议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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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仲裁】经济纠纷却到劳动仲裁求解决日前,市民史女士因与某餐饮服务公司签订业务承揽合同出现纠纷,而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却被劳动仲裁部门以该纠纷不属劳动争议为由驳回申诉。记者从劳动仲裁部门获悉,经常有一些市民本来碰到的是经济纠纷,却到劳动仲裁来寻求解决。同样,经济仲裁委员会也经常接到劳动纠纷投诉。实际上,经济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仲裁部门是两个不同的单位,其隶属部门到分管业务迥然不同。经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类经济纠纷,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自行选择经济仲裁机构处理自己的纠纷,进入经济仲裁处理程序的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原则。而劳动仲裁机构处理的案件,要求当事人双方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明确规定:一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按照现行规定,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不能协商选择纠纷的处理机构,须按照“一裁两审”的法定程序进行,即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两审终审”原则进入诉讼程序处理。有关部门提醒广大市民:遇到需要仲裁的情况,请先分清“两种”仲裁的性质不同,做到明明白白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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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公司的一个员工因为劳务合同发生纠纷,请问一下大家劳务合同纠纷争议焦点解决方法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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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解。调解是由争议各方选择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争议进行调解处理。调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此方法解决纠纷的可能性较和解大一些,但由于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一样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也使得纠纷的解决难尽人意。
3.仲裁。仲裁指争议各方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居间进行居中调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可根据生效的仲裁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的最后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争议双方的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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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们国家不正当竞争,有很多种表现形式,比如商业贿赂,假冒商标等等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书的范本。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
⒈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⒉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⒊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被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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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⒋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正文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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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充性
从一定层面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弥补传统私法,包括侵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领域的漏洞或空白而产生的,具有对这些法律拾遗补缺的功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中,不少内容是与其他法律,尤其是与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的部分内容相交叉。尽管它们都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的专用权利,但知识产权法作为保障权利人的基本制度,却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比如,一些尚未达到专利水平的技术或者当事人不愿意申请专利的技术,专利法就无法加以调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的制度则可以对其进行保护。又如,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但对于那些擅自使用未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却只能袖手旁观,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通过对市场混同行为的禁止加以有效调整。
(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消极行为”的角度进行的立法,即立法通过禁止经营者实施一定行为的方式来为市场交易划定合法与违法的标准,但这个标准往往比较抽象、模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L1]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包含了大量原则性、抽象性的法条,在适用过程中也暴露出操作性相对较差的特点,这正是该法律内蕴着不确定性的外部表现之一。
法律具有确定性是其能够发挥社会规范作用的重要因素,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法律尤其是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导致其也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是法律内在矛盾的统一体,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部门法中,其表现程度是不同的。相比于传统法律部门,如规范有体物的物权法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确定性较大,但较之反垄断法,其不确定性又较小。 [2]
我朋友开了个店铺,装修风格跟别人的一模一样,那商铺不正当竞争纠纷,要怎么解决比较好呢?
[律师回复]
1、请问朋友隔壁店这样的做法是否违法不正当竞争法?
(1)如果你朋友的服装店属于知名商品的话,那么隔壁店的行为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从你所描述的情形看,我个人认为你朋友的店属于知名商品(起码是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给朋友店里的很多客户造成了混淆,很多客人都问是否是同一个老板的,还有的甚至认为是朋友在仿冒她的”。
如果你们能够举证证明或工商局经过调查取证能够证明这一点的话,隔壁店的行为就肯定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他们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且要对你朋友进行赔偿。
2、我朋友该找什么部门解决?
(1)去当地工商局举报隔壁店的行为
(2)并且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隔壁店赔偿你朋友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然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补充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解释了什么是“装潢”,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你要明白,这句话的意思是只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装潢才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使用的不是知名商品的装潢是不构成正当竞争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说使用不是知名商品的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只是解释了什么是句子中所说的“装潢”,你再仔细读读这句话,不要理解错误了。
这就是商铺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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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争议合同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商事争议合同纠纷应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方式解决。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如果说是调解的状况之下,双方当事人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必须要通过签订相关的协议,这样对于双方的意思表示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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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纠纷把钱抢走了算抢劫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算。类抢劫行为只有在少数几种情况下一般不认定为抢劫罪。例如: 1.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以及类似的民事纠纷,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即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资作为抢劫对象的,不构成抢劫罪。结合以上可以看出,不认定为抢劫罪一般有几个规律,1是青少年危害性极小,数额非常小,主观恶性极小的。2是因为家庭、婚姻等因身份关系引起的邻里性群众纠纷。3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有金钱也有人身。虽然犯罪嫌疑人本意只是想要抢回自己的钱,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却会牵扯到人身伤害上。是侵犯了人身法益的。所以,抢劫自己债务人的行为,定抢劫罪是没有问题的,只是主观恶性对于一般抢劫罪来说低的多,一般在量刑上会比较轻。抢劫自己债务人被判刑的案例已经非常多了。总之违法就是违法,打着“维权”的幌子做违法的事情,一样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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