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期交房开发商应怎么做
当遭遇房地产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情况时,广大购房者往往会对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感到迷茫。
首先,购房者应当积极寻求与房地产开发商展开友好磋商的可能性。
在双方沟通磋商的过程中,如有可能达到共识,那么便可将相关协议内容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若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此时业主便需慎重考虑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启动诉讼程序,以此捍卫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
在此次诉讼程序中,业主有权主张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所导致的违约金。
同时,若符合法定条件,业主亦可行使解除购房合同的权利,同时向开发商索取退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二、延期交房开发商坐牢了怎么办
开发商因延期交房坐牢的如房产公司正常运营,买受人可以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尽快履行该合同,催告达到3个月以上可以行使解除权,由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房产公司破产的买受人在人民法院清算拍卖后,可以以该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延期交房开发商应怎么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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