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房子产权纠纷如何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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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房产所有权纠纷,首推协商调解,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协商不成可寻求第三方协助。如协议有仲裁条款,可提交仲裁机构裁决。若以上无效,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确保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铁路房子产权纠纷如何解决

一、铁路房子产权纠纷如何解决

关于房产所有权纠纷问题,可参考以下途径来妥善处理:首先是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的形式解决争议纠纷。

双方需遵循公平公正与互惠互利的原则,自行解决矛盾。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寻求第三方协助,以促进相互间的交流沟通并最终达成共识;其次,若在协商过程中陷入困境,可依据购房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将争议提交于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最后,倘若以上两种方式均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则可以诉诸法律手段,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关于房产的纠纷如何解决

解决房产争议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和诉讼等办法加以解决。

若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若是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铁路房子产权纠纷如何解决”,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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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施工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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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高铁等合资铁路的纠纷中被告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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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对这一问题做了特别规定:
(1)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180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60日)。
(2)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起算:a、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c、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d、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承运人向托运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
(3)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相互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30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60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60日内提出。因此,在处理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时,优先适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这一特别法的规定。
涉高铁等合资铁路的纠纷中被告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涉高铁等合资铁路的纠纷中被告该怎么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高铁等合资铁路与传统国有铁路不同,其运营是与沿线铁路局签订委托运输管理协议来运作的。委托运输导致产权(高铁公司)与经营权(各铁路局)分离。而各条线路的委托运输管理协议中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各有不同。这就导致高铁等合资公司发生合同或侵权纠纷时,究竟谁为合同纠纷的责任主体,谁为侵权纠纷的责任主体,谁是适格的被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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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合资铁路纠纷中被告应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高铁等合资铁路与传统国有铁路不同,其运营是与沿线铁路局签订委托运输管理协议来运作的。委托运输导致产权(高铁公司)与经营权(各铁路局)分离。而各条线路的委托运输管理协议中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各有不同。这就导致高铁等合资公司发生合同或侵权纠纷时,究竟谁为合同纠纷的责任主体,谁为侵权纠纷的责任主体,谁是适格的被告存在争议? 经过调研认为合同纠纷应以合同相对方作为被告。如旅客运输合同,以受托经营管理高铁的各铁路局为被告。理由为一是操作便捷,便利原告。具体的纠纷责任主体,需依据高铁等合资公司与受托铁路局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来判定。而各高铁公司与铁路局的内部的合同约定是铁路内部文件,受诉都无法全面掌握情况,很难要求原告时举证。证据门槛太高,不便利诉讼。同时,受托铁路局了解运营情况,更便利证据收集与取得;二是均衡各铁路的案件受理数量,更有效统筹安排司法资源;三是各铁路局作为受托经营管理人,是高铁客运合同的实际承运人,即合同缔结者。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讲,由其作为被告,于法有据。 对于涉及高铁等合资铁路的侵权纠纷,在阶段,如果原告可以明确责任人的,就直接列责任人为被告。如不能明确侵权责任人的,可以线路产权人为被告,也可以线路运营人(各铁路局)为被告。实际的责任主体可待受理后查明后再行确定。理由为一是原告的证明责任不宜太高。因为高铁公司和铁路局的合同系内部关系,普通受害人很难了解;以及运营事故的责任划分需专业人士才能确定。要求原告在阶段查清并确定准确的被告,过于苛严。二是单方的审查程序,要求仅对原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而被告是否适格,非审查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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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对这一问题做了特别规定:

1)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180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60日)。

2)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起算:
、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b、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
c、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d、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承运人向托运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

3)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相互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30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60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60日内提出。因此,在处理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时,优先适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这一特别法的规定。
有一个好朋友,他是铁路部门的员工,前段时间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造成铁路部门严重的损失。铁路法院接受民事纠纷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第四条 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就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或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由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并指定该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驻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此提起上诉的案件。此类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其驻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第六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铁路运输更是异常重要,那么关于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中该如何免责呢?希望相关人士来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中免责问题,对于托运人、收货人过错必须附以严格条件其目的是预防损害风险的发生。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难以发现,铁路货物运输误交付纠纷的发生,往往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作人员没有仔细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对待工作不严肃,粗心大意,在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无疑要承担责任的,通过法院对铁路运输合同的审理,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促使铁路运输企业加强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误交付值得我们注意,也就是承运人利用企业管理体制不规范利用合同造成误交付,或承运人与其他法人单位签订代理交付协议,因代理法人的过错而发生的误交付。这种情况显然不是承运人免责的事由,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但如果承运人对代理法人的选任并不存在过错,在货运合同中收取的也是正常的运费,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其中通常包含两个诉讼,一个是赔偿诉讼,一个是追偿诉讼,在实践中,承运人作为被告时,往往会请求将有过错的代理法人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应该说这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法庭上,通过三方当事人的审理,往往起到了简化诉讼,解决纠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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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拆迁纠纷怎样解决?
修路拆迁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这属于行政法诉讼,所以和普通的民事诉讼还不一样。修路拆迁纠纷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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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想问一下铁路法院是否受理民事纠纷规定有哪些?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准备要打官司,可是铁路法院不受理。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8、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9、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10、下列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⑴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⑵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⑶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或者主体不适格等,
法院不予受理都会有原因的,请说明法院不予受理的原因再寻求解决方法
以上就是对铁路法院是否受理民事纠纷规定有哪些的解释。
我想在我们村里租一片地种果树,只是现如今村里好多的承包土地的都出现过纠纷,为了防止自己的利益受损,我想问一下铁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面广,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这些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妥善处理。铁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具体的措施如下:
1、严格规范机动地管理。集体机动地,要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商议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招标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严禁暗箱操作或仗权承包。同等条件下,机动地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切实保证机动地合法、合理、公开发包,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凡是机动地发包合同,必须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进行依法鉴证。承包的机动地,任何人不得转包、转让他人。机动地承包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以前合同约定承包期较长,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保持不变;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需要调整承包合同的,按规定的承包期进行调整;按规定应解除的合同,解除后按新的承包期发包。机动地发包收入计入集体积累。
2、积极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离田从事其他经营或劳务输出的农民,要支持和鼓励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维护他们的土地承包权和收益权,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截留、扣缴农户承包地流转的收益。要坚持按程序进行流转。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方和受让方要签订流转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要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它方式流转的,要报发包方备案。流转合同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3、妥善处理承包期内收回的农户承包地。土地延包后,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搞招标发包的,要及时纠正,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发包方收回农户承包地抵顶所欠承包费,签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依法纠正。《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全户农转非和全户户籍迁出,已收回的承包地不再退回;未收回的,除迁入设区的城市外,应保留其承包地,由其继续承包。
4、是妥善处理“户在人不在”农户的土地承包。土地延包时得到承包地的“户在人不在”农户,凡是愿意继续承包的,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地;愿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支持、鼓励其依法流转;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应办理相关手续,退还给集体。土地延包时,未得到承包地的“户在人不在”农户,要求承包的,原则上应同意其承包土地。承包地可在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户在人不在”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要承包地协议的,从其约定。
5、妥善处理婚出婚入人口承包地问题。土地延包前结婚的妇女,户籍在土地延包前迁入的,由迁入地分给承包地;未分给承包地的,从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户籍在土地延包前未迁出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分给承包地;未分给承包地或分给后收回的,在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由于地域间土地延包实施时间不一而导致婚嫁妇女无地的,原则上由户籍迁入地解决承包地;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因负有赡养义务,男到女家生产生活的,在土地承包上与婚出婚入妇女同等对待。
6、妥善处理征收征用或占用农户承包地问题。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要依法及时足额兑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未足额到位的,要尽快兑现到位。乡、村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农户承包地,从集体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给予解决。乡、村办企业占用农户承包地,应给予适当补偿;无力补偿的,可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7、认真落实农户承包地退耕还林(草)补助政策。
8、妥善处理弃耕撂荒承包地问题。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对弃耕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耕种,不得撂荒。承包农户连续两年弃耕的,发包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
9、妥善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的土地使用权纠纷,要本着依法办事、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户在国有林业企业施业区内耕种的土地,要区别情况处理。凡不适宜耕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适宜耕种,并已纳入计税面积、签订30年土地延包合同的,由农户继续承包经营,不得收取土地承包费或土地使用费。
10、进一步完善土地延包工作。
所以在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完善相关的制度,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必要的时候,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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