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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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动产纷争作为一类广泛存在的民事矛盾冲突,主要涉及到有关房地产及土地权益方面的争议问题。当这类纠纷事件爆发之后,任何有可能牵涉其中的公民都应当明晰自己可采取的四项主要应对策略以争取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即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寻求仲裁机构介入,经过调解组织的斡旋以及最后诉诸于法律诉讼等方式来化解矛盾。
道县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一、道县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不动产纷争作为一类广泛存在的民事矛盾冲突,主要涉及到有关房地产及土地权益方面的争议问题。

当这类纠纷事件爆发之后,任何有可能牵涉其中的公民都应当明晰自己可采取的四项主要应对策略以争取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即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寻求仲裁机构介入,经过调解组织的斡旋以及最后诉诸于法律诉讼等方式来化解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二、二手房定金纠纷怎么处理

二手房定金纠纷的处理方式

1、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3、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道县房产纠纷怎么处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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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发小前些年嫁到了大化县,现在他和他家楼房因为漏水的问题争执好多次了,现在她想通过法律解决此事,想问一下关于大化县民事纠纷的有关规定。
[律师回复] 自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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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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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这里有公职人员犯法,我想问问道县民事纠纷办怎么办,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道县财政局。住所地:湖南省道县道江镇潇水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朱云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文志,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易骆之,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道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道县濂溪街道办事处寇公街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会,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何元吉,该县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易骆之,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道县蚣坝镇上云坝村。
法定代表人:李聚全,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县广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申请再审称:
1.北京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江南广德公司)最初交纳的2500万元押金,在成立道县广德公司履行《湖南省道县后江桥铁锰矿区合作开发合同书》(以下简称《合作开发合同书》)时即已转化为其对道县冶炼总厂的投资款;其后所有合同(协议)或相关文件(函件、公告)中无论表述为“押金”还是“保证金”,实质上都是该笔2500万元的投资款。
2.该2500万元投资款经道县广德公司请求、道县财政局和道县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已经包含在道县广德公司评估值为91,334,23
9.36元的总投资款中,并与道县广德公司应予交纳的部分成交款进行了同价抵扣,道县广德公司实际只支付了总成交价款
1.68亿元中的76,665,760.64元。
3.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和道县广德公司已经根据《解除﹤湖南省道县后江桥铁锰矿区合作开发合同书﹥的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协议书》)《关于抵扣价款的请求》及《关于同意道县广德公司将其投资转为道县锰矿采矿权及资产转让部分成交价款的函》,履行完毕各自义务,并享有了相应的权益,根本不存在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向道县广德公司重复交付该2500万元押金的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
4.二审判决关于“道县广德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2500万元押金是道县财政局委托湖南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拍卖的资产之一,道县财政局理应依资产转让合同将该拍卖资产移交给买受人道县广德公司”属认定事实错误。综上,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申请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二审判决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向道县广德公司交付案涉2500万元保证金是否有误。
(一)关于案涉2500万元的最初性质及其归属问题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案涉2500万元是北京江南广德公司(乙方)基于其与道县人民政府(甲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向道县财政局交纳的保证金,之后北京江南广德公司在道县设立道县广德公司负责履行上述《合作开发合同书》。《合作开发合同书》第
4.1条约定:“以上保证金暂借给甲方用于补足道县冶炼总厂改制安置职工补偿费缺口,余下资金由甲方全部返还给乙方用于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等开支。甲方借用的保证金在乙方应付给甲方的固定收益中逐年扣除”;第
4.2条约定保证金在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等三种情况下应予以退还。在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保证金已“在乙方应付给甲方的固定收益中逐年扣除”的情况下,应认定该2500万元保证金一直属于暂借给道县人民政府的款项并由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占有、使用,但道县广德公司对该保证金享有相应的返还请求权。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主张该2500万保证金在成立道县广德公司履行《合作开发合同书》时即已转化为对道县冶炼总厂的投资款,与上述合同约定并不相符,亦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2010年12月26日,道县人民政府与道县广德公司签订《解除﹤湖南省道县后江桥铁锰矿区合作开发合同书﹥的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协议书》)后,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按原约定应返还该2500万元保证金。但双方并没有采取直接返还的方式,而是约定将该2500万元保证金及道县广德公司在合作项目投资的其他资产与采矿权等国有资产一并打包招标拍卖,并约定若道县广德公司竞标成功或无任何第三人竞得情形下,则以道县广德公司已实际投资成本(含利息)9163242
2.94元抵扣竞标摘牌价款;如第三人竞标成功,则从合作项目转让竞标价款中返还道县广德公司的实际投资成本(不含利息)8309142
2.94元及投资回报。该《解除协议书》确定道县广德公司实际投资成本的依据是道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道审投报(2010)01号),该审计报告明确:道县广德公司实际投资8309142
2.94元,其中包含“2007年交道县财政局25,000,000.000保证金”。2011年12月24日,湖南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道县冶炼总厂道县锰矿采矿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资产整体转让公告》(湘国土资交易中心告字(2011)08号)中亦明确作为整体拍卖转让标的物之一的道县广德公司投入资产,评估值为9133423
9.36元,其中包含已交道县人民政府押金2500万元。
在之后的竞标拍卖过程中,道县广德公司以
1.68亿元竞标成功,双方采取相互抵扣的方式进行了结算,即:道县广德公司以对合作项目实际投资(评估值)9133423
9.36元抵扣竞标价款
1.68亿元后,实交76665760.64元。如此,相当于道县广德公司将自己投资的9133423
9.36元资产(含2500万元保证金)放入拍卖资产包,又自己原价买回。
(二)关于案涉2500万元是否应予返还或交付给道县广德公司的问题
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主张该2500万元保证金作为投资款在资产拍卖过程中已抵扣了竞拍价款,不存在重复支付该2500万元的问题,但该主张忽视了以下基本事实,即:包含该2500万元保证金在内9133423
9.36元资产(评估值)既是拍卖资产包中的资产,同时也是用于抵扣竞标价款的款项,二者是同一标的,均是道县广德公司对合作项目的投资,相互冲抵仅仅是一个表面形式,该部分资产原本就是道县广德公司的,只是该2500万元保证金一直由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实际占有;在道县广德公司竞标成功、支付完毕竞标价款
1.68亿元与抵扣价款9133423
9.36元之间的差额后,道县广德公司即已严格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亦应将其占有的2500万元保证金交付给道县广德公司。实际上,即便第三人竞拍成功,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亦要从收取的竞标价款中返还道县广德公司包括该2500万元保证金在内的全部投资。由此,二审判决认定道县财政局应将作为拍卖资产的2500万元保证金移交给道县广德公司、道县人民政府共同承担移交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以上就是关于道县民事纠纷办怎么办 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你好,我所在的当地县城土地纠纷很久了,迟迟得不到处理,所以想咨询一下砀山县土地纠纷处理的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砀山县土地纠纷处理问题可以走如下处理程序:当事人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兼顾现实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请求乡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进行权属确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是土地侵权纠纷,可请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也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土地纠纷原则是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调查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九条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四)拟定的处理结论。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最近要建设新的公路来着,所以要占用土地,所以县道公路建设占用土地纠纷的合同是怎么写的呢
[律师回复] 甲方(出让方): 乡(镇) 村 组,农户姓名
  身份证号:
  住 所: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住 所: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 流转承包土地的种类、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
  甲方将承包的土地(以下简称承包地) 亩经营权流转给乙方,承包地座落于 。四至界限 。 (承包地属性、质量等见附件)。
  
二、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 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及其他)将其承包地流转给乙方生产经营。
  
四、流转承包地用途
  流转承包地只能用作农业用途,具体用途为 。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1、承包地流转费用现金(实物)支付。合同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流转费 元(或实物 公斤)。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
  
2、流转土地所享受国家惠农资金和其它补贴均由 方享受。
  
六、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承包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流转的承包地。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义务。在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甲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甲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在受让的承包地上,具有自主生产经营权。如果乙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将甲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④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的、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或者协商、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决定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乡镇经管站留存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转让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签名:
  乙方(盖章)签名: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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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当事人应就争议问题进行充分的磋商与和解;其次,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请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再者,若对于调解结果仍然存疑,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约定了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也可据此申请仲裁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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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妈妈的朋友最近找我妈妈借了钱,说好的一周还,现在已经一个月了,请问一下,慈利县债务纠纷应该怎么解决呢?
[律师回复] 关于慈利县债务纠纷的问题作出解答:
一、个人欠款不还怎么办
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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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在起诉时,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托运单、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对于已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火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以上就是对个人欠款不还怎么办,个人欠款不还该怎么起诉问题的解答。俗话说,欠债还债,天经地义。因此,如果他人,您当然有权起诉要求偿还。但是,打官司需要充足的证据来做支撑,而收集和准备证据不是普通老百姓能顺利完成的,所以为了能打赢官司,大家还是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
一、手机短信借条有效吗
借条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证明。根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能否替代书面的借条,要从手机短信的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着手。如果手机短信确实是借款人编辑内容,且亲自发出的,且发出短信的手机号码也是归借款人所有,并且手机短信的内容没有经过出借人的修改,在这种情况下,手机短信的关于借钱的内容,可以起到书面借条的证明效力。
二、借条的有效期有多长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应该从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届至欠条注明的还款日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以此作为临界点,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即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债权人的债权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
没有履行期限的借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借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写明是借条,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写明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应当依据借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按时间划分共有四种:一年、两年、三年和四年时效。
综上,是关于“手机短信借条有效吗”以及“借条的有效期有多长”的有关借条的内容,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事实上,不论关系如何,借钱时一定要写借条或者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因为借条可作为以后要求还款的证据。由此可见,写借条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建议您在借款给别人时,可以先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一、债务人死亡债务该如何处理
1、债务人的配偶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形。
债务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有债务的,死亡债务人的配偶负有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2、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承担债务的情形
死亡的债务人有继承人并且继承人继承了其财产的,应当对债务人生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的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否则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是否承担偿还责任的事实基础是其是否继承了遗产。
二、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怎么讨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以上是关于“债务人死亡债务该如何处理”以及“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怎么讨债”的有关讨债的法律材料,希望这些材料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其实,在实践中,不管债务人是否存活,只要在债务到期时还没有还债,债权人就应该及时的去讨债,不要错过了法定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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