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个人购房过程中,一旦交纳了预约金(或称定金),那么此款项便无法申请退还。
这主要是因为在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时,该合同为法律所认可并具有约束力,因此不能随意地进行解除。
然而,如果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之后,卖方可同意解除交易合同,那么买家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卖方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预约金几乎不可避免地将被拒绝退还。
那么,什么是“定金”呢?简单来说,它是一种缔结合约或者履约过程中的担保方式。
例如,为达成购房协议而设立的定金,则无论最终购房合同是否成功签署,开发商都应该返还保证金或者将此款项视为房屋价格的一部分;若为确定购房合同的执行而设定的定金,鉴于购房合同本身就是一份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为主合同,而定金作为从合同,无论是在合同签署之前还是在签署过程之中交付此款项,只要主合同未得到完整践行,此从合同即无法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但是具体的情况还是要看合同如何约定。
2、一般定金交了之后是不能退的,但以下情形除外:
(1)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3)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定金可以退;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定金不能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私人购房退定金合法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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