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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到购房定金的部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的第四条明确规定,若因非双方责任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则定金应全额退还给买方。
具体来说,存在以下三种情形:首先,双方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能达成共识;其次,双方对补充协议的内容未能协商一致;最后,由于政策因素导致买方无法满足贷款购房的资格要求。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
定金在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情况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成立的,定金应当返还购买者。
二、住房交了定金不想要了怎么办
可以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但是要承担因违约给合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而且定金也不能返还。
如果签订合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的,双方可以协商适用违约金还是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胶南购房交了定金不想买了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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