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动迁房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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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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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品房销售契约纠纷可通过和睦洽谈、第三方调解、仲裁、行政手段和司法诉讼解决。洽谈需互相体谅,调解由中立机构协助,仲裁依据法规裁决,行政手段适用于调解失败或投诉情况,司法诉讼是最终解决途径。多种方式确保纠纷妥善解决。
上海动迁房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一、上海动迁房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关于商品房销售契约引发的纷争,可以采取以下五个步骤来进行有效化解:首先是通过和睦洽谈加以解决。

在此方法实施过程中,各方均需具备互相体谅,退步妥协的精神,积极寻找利益交汇点以期和平缓和矛盾纠葛;其次,可以选择由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调解。

这类机构通常具有中立的立场和崇高的声誉,他们能够通过公正、和谐的沟通交流,协助双方达成共识,从而达到最大程度的和解效果;再者,仲裁也是一种可行的解决途径。

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买卖双方可以达成共识,自愿将争议提交至业界公认的权威仲裁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进行裁决和判决,使双方都能接受并遵守;此外,行政手段也可以作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经过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后仍未取得成功或者虽然已经达成协议但当事人反悔的情况,或者是购房纠纷的当事人直接向行政部门提出投诉,由该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最后,司法诉讼也是一种解决争议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购房定金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购房定金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是有约定纠纷解决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或其他方式等。

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上海动迁房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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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房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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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决预售商品房纠纷
综合我国商品房预售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表现出的特点,需经多条路径全方位入手解决纠纷:1、以完善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为起点,通过全面统一裁判标准及规范运用交易习惯完善商品房预售及相关制度的立法。2、采取行政监管的方式,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规范商品房预售市场。3、建立健全相应的惩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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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如何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及销售合同纠纷
[律师回复]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普遍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1、房地产买卖合同
2、房地产销售许可证
3、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付清楼款证明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4、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
5、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如入伙通知书、入伙交接单。
三、当事人还应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
(一)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案件
1、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
2、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了抗辩的,应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二)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购房方要求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
1、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地产证》的证明
2、售房方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证明
3、房地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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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及销售合同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的规定二者均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首先应当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并签订的合同。故上述纠纷的区分标准是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属于正在建设的房屋还是已竣工的房屋。就正在建设的房屋买卖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就已竣工的房屋买卖而发生的纠纷则属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条
第一款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如何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及销售合同纠纷
[律师回复]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普遍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1、房地产买卖合同
2、房地产销售许可证
3、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付清楼款证明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4、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
5、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如入伙通知书、入伙交接单。
三、当事人还应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
(一)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案件
1、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
2、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了抗辩的,应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二)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购房方要求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
1、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地产证》的证明
2、售房方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证明
3、房地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如何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及销售合同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的规定二者均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首先应当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并签订的合同。故上述纠纷的区分标准是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属于正在建设的房屋还是已竣工的房屋。就正在建设的房屋买卖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就已竣工的房屋买卖而发生的纠纷则属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条
第一款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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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商品房预售纠纷
综合我国商品房预售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表现出的特点,需经多条路径全方位入手解决纠纷:1、以完善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为起点,通过全面统一裁判标准及规范运用交易习惯完善商品房预售及相关制度的立法。2、采取行政监管的方式,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规范商品房预售市场。3、建立健全相应的惩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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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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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商品房预售纠纷
综合我国商品房预售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表现出的特点,需经多条路径全方位入手解决纠纷:1、以完善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为起点,通过全面统一裁判标准及规范运用交易习惯完善商品房预售及相关制度的立法。2、采取行政监管的方式,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规范商品房预售市场。3、建立健全相应的惩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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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离婚拆迁纠纷要如何预防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拆迁纠纷如何预防
要预防离婚拆迁纠纷的发生,我们必须要知道离婚时对不同情况下的拆迁补偿财产的分配原则。
1、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得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属一方婚前所有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他方无权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以,拆迁补偿款作为被拆迁房屋价值的体现,应该归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所有。
2、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一方在婚前购买该房屋时以较低价格购进,而在婚后经过修缮,使得房屋成新率提高,使得房屋拆迁补偿价值远远高于购房价格。这部分增值,是一种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归婚前一方全部所有。
3、有些房屋是一方婚前所有,但在婚姻存续期间,经过了扩建,房产证上建筑面积重新登记了增加额,但产权人名称没有变更,或者,该房屋在一方婚前购置时,就没有办理产权证,以后虽然经过一次或几次扩建,仍未办理产权证。依据司法解释,扩建部分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扩建部分的全部拆迁补偿款亦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平等处理。
4、以实物房屋进行拆迁补偿的,被拆迁人一方将得到补偿房屋的实物分配,而另一方有可能存在无房居住的窘况。对此,最高人民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14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由此,可以比照这一条款,允许因房屋拆迁而无房居住的一方暂住在拆迁补偿房屋内或一次性给予一方适当经济帮助。
5、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不管登记在夫妻双方谁的名下,夫妻双方都是该房屋的共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处分权。如果房屋拆迁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对于补偿款夫妻双方各一半,如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果拆迁补偿系以分配实物房屋的形式进行的,如回迁房屋或另行提供其他房屋。人民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则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给予一定的房屋补偿款。在同等条件下,适当照顾女方。”
姐姐上个星期本来是要买一套房子,但是和开发商在关于预售合同上有纠纷解决不了,需要起诉对方,但是不知道起诉状应该怎么写。预售房屋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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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由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楼×门×××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于200×年×月×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08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08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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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商品房预售纠纷
应当坚持合同效力的原则。只要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成立,就应当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强调合同义务的履行。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以建筑材料或房地产的价格上涨或下跌为由要求提高房价或降低房价的,法院不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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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预售商品房纠纷
1、预售商品房尚未付清房款的购房者应该先征得开发商同意方能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2、转让合同双方应在转让合同生效后前往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转让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而目前我国有些地方为防期房的过渡投机还没有对再转让可以进行直接备案,而是从严控制,往往造成期房再次购入者不订立周密的合同风险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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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该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 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普遍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1、 房地产买卖合同;
2、 房地产销售许可证;
3、 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付清楼款证明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4、 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
5、 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如入伙通知书、入伙交接单。
三、 当事人还应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
(一) 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案件
1、 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
2、 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了抗辩的,应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二) 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购房方要求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
1、 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地产证》的证明;
2、 售房方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证明;
3、 房地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
四、 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怎样处理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的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样处理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的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商品房按揭纠纷中涉及的合同关系在通常的商品房按揭纠纷中,一般存在着四个合同,即、按揭贷款合同,通过购房人与按揭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中的抵押、回购的具体条款加以确定的抵押和保证担保合同。审理商品房按揭纠纷案件,必须
首先明确这些合同及其体现的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司法实践中,普遍的观点认为,按揭合同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不具有性,随主合同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
(一)按揭合同不应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
首先,合同目的相对。按揭合同的目的是借贷资金,购房合同的目的是购买房屋,两合同追求的目的并不具有依附性,是各自的。
其次,两者所生之的范围不具有依附性。从合同所生之债务以主合同所生之债务为发生依据和限额,而按揭合同所生的债务可单独产生,双方是相对的。
第三,购房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并不必然导致按揭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只会影响到按揭合同的抵押担保标的物发生变化,并不实质影响到资金借贷关系。银行贷出资金,主要考虑的是购房人的资信状况,即使购房合同有瑕疵,导致抵押担保存在问题,但如购房人资信并未下降或又能提供其他担保,则并不影响银行资金安全,银行也不会必然要求解除按揭合同,银行、购房人对按揭合同的解除有选择权。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出发,应确认这两个合同是相互的。
(二)抵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应是的从合同,以借款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应明确,该主合同是银行与购房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而非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
(三)购房合同通常与抵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无关,但如购房合同无效,特别是买卖的标的物属不得抵押的财产,购房人与开发商恶意串通以损害银行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则将导致这两个担保合同无效。
二、商品房按揭纠纷解除合同的认定房地产价值巨大,不应轻易解除合同,使购房者能够转嫁市场风险。同时合同解除后,亦可能使经合法登记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按揭银行的利益遭受损失。考虑到其标的物价值大,影响大,涉及当事人复杂,各方利益重叠,标的物又成抵押标的,对于涉及按揭的商品房不能轻易解除。但也有人认为,应参照法律,存在按揭合同的购房合同不经银行同意不得解除,这在外资银行中是一种普遍看法。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因为英美法中,按揭是转让所有权的担保,在未清偿完债务前,与所有权有关的一切不动产权益都属银行,发生诉讼时银行是以房地产所有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未经银行同意当然不能解除合同,使所有权发生转移。而我国的按揭实质上是抵押担保,开发商享有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在预售登记后购房人享有房屋的期待所有权,这两种权利共同指向的标的物同为按揭合同中的抵押标的物,开发商、购房人同意将该标的物抵押给按揭银行,同意按揭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共同作出抵押的意思表示,应为按揭合同的实质上的共同抵押人。解除合同实质上是在共同抵押人之间发生权利转移,并不影响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双方当然可以行使权利,解除合同。但考虑到按揭合同的特殊性,在解除合同上要更加慎重。
在下列情形下,购房者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害,可允许购房者解除预售合同:
1.发展商迟延交楼,在购房者要求解约时起1年内不能竣工交楼的。此种迟延交楼严重违约,且1年内都不能交楼,购房者无法入住,严重损害订约目的,应依法解约。
2.发展商货不对板,所交付的房屋楼层与原约定严重不符,此时可予解除合同。但对于朝向有所变更,应视情况而定。如改变的朝向更有利于居住,通风采光更好,则合同目的尚可达到,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可通过违约金给付等手段加以调整,不宜解约。对于发展商交付的房屋面积缩水或面积加大,如超过原约定面积3%的,视为严重违约,可予解约,但如购房人已入住,从实际出发也不宜再解除。可通过调解,让开发商承担责任,对少面积则退还价款,多面积则由发展商主动放弃该部分价款或以成本价收取。未超过原约定面积3%的,应视为建房过程中存在的正常误差,可通过调整购房款项加以解决。对于交付的房屋中提供的装修与约定不符的,鉴于装修是房屋的附合物,并非房屋主体,装修不符可通过评估后予以补偿,以给付违约金方式调整,不宜解除合同。
3.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应视不同情况加以认定:如房屋仅存在轻微瑕疵,如漏水、凹凸不平等问题,可通过修补、给付违约金方式补偿业主损失,不应仅因违反合同中的一般性条款就解除合同。对于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将足以影响居住者的人身安全,经有权鉴定机关确认后,可视为其不能满足居住目的,可予解除合同。
4.发展商以提供银行按揭为优惠,指定按揭银行为购房者提供贷款,嗣后又无法办妥按揭手续提供贷款。此时鉴于按揭贷款是购房者购房的先决条件,款项的交付是合同的重要条件,不能提供贷款将导致购房者给付不能,且购房者对按揭银行无选择权,其无过错,故应视为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是购房者自行选择按揭银行,则开发商对按揭贷款不能办妥无过错,不应解除合同,应给购房者一定宽限期来缓解资金困难。
5.对于购房者主张开发商所建房屋环境与广告宣传不符而要求解约的,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对待。如广告用语只是用“鸟语花香”、“人间仙境”等一般描述性用语,应视为对环境的感性宣传,无实际约束力,不应因此予以解约;如广告用语使用明确承诺,如“附近一百米内有名校”等等,则如未符合,一般情况只应视为违约,不应解除合同,因合同的居住目的尚能达到;但如该广告要约非常明确,如“可入户口”,却又未能履行,而购房者的购房目的不仅为居住,还因受广告内容吸引,有强烈意愿要求满足广告要约的内容,此时应视为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对此种情况可以解除合同。购房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按揭合同呢?鉴于两者是联系紧密的相互的合同,在购房合同解除后,按揭合同并非必然解除,而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银行、购房人均不主张解除按揭合同,则不应解除。如银行主张解除,但购房人能另行提供等额担保,并无严重违约也不应解除合同。
如购房人主张解除合同,银行不同意,则应分情况考虑:
1.如银行是发展商指定,提供按揭是购房人购房的前提条件,则银行与开发商关系紧密,其有监管款项用途之责,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认为银行违反了对合同项下的实质内容的严格遵守,另外购房人拒交贷款本息,也已严重违约,且此时购房人有严重对抗情绪,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实际意义,可判决解约。
2.如按揭银行是购房人自行寻找,与开发商无紧密联系,现借款已履行完毕,借款合同目的已达到,因按揭银行无过错,只是购房人违约,在银行不同意解约的情况下,应尊重守约方意愿,不应解约。如果按揭银行、购房人均同意解除合同,则应尊重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愿,可一并解除按揭合同。
3.如果事先合同有约定,解除按揭合同需经银行同意,则应尊重约定,一般不应予以解除。但在烂尾楼的情况下,考虑到合同基础的严重丧失,可由参照情势变更原则予以解除合同。
三、商品房按揭纠纷解除合同后款项的返还解除了预售购房合同和按揭合同,必然涉及到款项的返还。商品房预售按揭中,款项的去向是银行贷款给购房者,购房者向开发商交纳购房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权利人只能向其有合同关系或法定关系特定人主张权利,因此对于款项的返还,应为:
1.开发商向购房者返还全部购房款,包括购房者自付款项和从银行贷款所获得的款项。
2.购房者向按揭银行返还所借款项本息,但应扣除其已偿还的款项本息。开发商如签署了回购担保等保证条款,则应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因烂尾楼而解除合同,如按揭银行是发展商指定,在款项的返还时,应考虑到银行作为发展商的开户银行,控制资金流向,其未尽到监控义务,对烂尾楼的产生有一定责任,可在款项返还时,适当减少违约金、利息等小业主的支付款项,平衡各方利益。在款项返还过程中,也要注意维护按揭银行的利益,按揭的标的物是尚未建好的房屋,购房人尚未取得产权,其抵押的标的物严格意义上的产权还属开发商,购房人享有的是一种物权性质的,将此种权利进行抵押,开发商也同意在事实上将其享有的在建工程的产权抵押给银行,可认为这种抵押是一种事实上的共同抵押。因此,无论是否解除合同,将房屋的权利配置给开发商还是购房人,都不应影响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在贷款本息未归还之前,房屋的抵押登记备案不应解除,开发商如果另行出售要经按揭银行的同意,否则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必须依有关司法解释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使抵押权消灭,银行对售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可考虑开发商向购房者返还的款项中,对属于银行本息数额内部分,将其视为抵押物的变价,银行可实现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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