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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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情况比较复杂,这是保险合同涉及多个主体的特点造成的。 1、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保险合同存在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多个主体,投保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2、投保人是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因保险费支付所产生的纠纷,投保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 3、在财产保险争议纠纷中,因保险金的支付发生争议,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诉讼主体。 4、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涉及受益人,因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如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放弃权益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的,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一、人寿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在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情形方面,的确较为错综复杂,而这正是由于保险合同牵涉众多主体而使得其具有的独特特征所决定的。

首先,保险合同相较于一般的合同,因其涉及到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多方利益相关者,从而使其成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

其中,投保人和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主要当事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则属于保险合同的关联方。

其次,投保人作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着支付保险费用的义务。因此,当因保险费用支付问题引发纠纷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均可作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程序。

再者,在财产保险争议纠纷中,如果因为保险金支付问题出现争议,那么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便成为了保险合同的诉讼主体。

最后,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由于涉及到受益人的权益,因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及保险人都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例如,若未明确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去世或失去资格,甚至主动放弃权益,导致保险金需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的话,那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将作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过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人寿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人寿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有: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人寿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是谁”,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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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哥哥最近出了点事,我想问下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是谁,你们知道的话可以告诉我一下嘛
[律师回复] 只有保险合同法律上的主体,才能成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才能成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所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是合同当事人没有疑问。其中投保人是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给付或者赔偿保险金的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要区分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中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有概念,财产保险中没有受益人的概念。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关系人指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主张相关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当将保险合同当事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因为此时保险合同内容的效力以及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都可能产生影响。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时,新《保险法》明确保险金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继承法》的规定处理的。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如保险人拒绝赔付时,具有原告资格的是被《继承法》上规定的保险人的继承人。可能有人会认为无论受益人还是继承人,不都是得到保险金嘛,有什么区别吗?这区别可就大了,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是只享受权利而无法定义务的,而作为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后,则有在继承的保险金范围内清偿被保险人债务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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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额的可变更性。随时时间的推移,在被赡养人生活状况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情形下,比如被赡养人生病,物价上涨等因素出现,可以要求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增加赡养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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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主体
只有保险合同法律上的主体,才能成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才能成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所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是合同当事人没有疑问。其中投保人是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给付或者赔偿保险金的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要区分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中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有概念,财产保险中没有受益人的概念。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关系人指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主张相关权利时,人民应当将保险合同当事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因为此时保险合同内容的效力以及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都可能产生影响。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时,新《保险法》明确保险金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继承法》的规定处理的。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如保险人拒绝赔付时,具有原告资格的是被《继承法》上规定的保险人的继承人。可能有人会认为无论受益人还是继承人,不都是得到保险金嘛,有什么区别吗?这区别可就大了,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是只享受权利而无法定义务的,而作为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后,则有在继承的保险金范围内清偿被保险人债务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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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保险合同存在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多个主体,投保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2、投保人是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因保险费支付所产生的纠纷,投保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
3、在财产保险争议纠纷中,因保险金的支付发生争议,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诉讼主体。
4、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涉及受益人,因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如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放弃权益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的,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与一般的民事诉讼中三年的时效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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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纠纷,被保险人一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超过诉讼时效便会丧失胜诉权,保险公司不会主动赔偿保险金的。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管辖。保险标的不同,管辖的规定也不同:
(1)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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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践中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适格主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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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法律规定解决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适格主体。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从形式上看,该条规定的两款之间似乎是矛盾的,但事实并非如此。笔者认为第二款其实是对第一款的延伸和补充,这种延伸和补充是恰当的也是必要的,旨在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障其实际利益不受侵害。由此看出,我国抚养费纠纷案件实质上分为两种类型:
1、一般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即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这类案件父母双方是案件的当事人,只能由父母中的一方提起诉讼,而不应该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因为抚养教育子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即使双方离婚后也不例外。由父母双方来做案件的当事人,正是体现了父母双方共同抚养教育子女的这种精神。若以子女的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则不能体现这种父母对子女共同的抚养义务。所以应该且只能由父或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对方提出诉讼,才符合法律规定。
2、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即由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双方提出额外的合理的抚养费请求。
这类案件由父母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无法满足或维持子女正常的生活、学习需要,或因重大疾病等而需要额外支出费用的前提下,此时纠纷的双方应为子女和父母,因为之前父母双方关于抚养费的协商或法院的判决,是就抚养子女的费用进行划分,其效力仅对父母双方有约束力,均不对子女有约束力。当协商或判决的数额不足时,子女当然有权利要求父母承担增加的抚养费,故此时应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
通过以上比较,父母双方在没有通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就子女抚养费落实事宜进行确定的情况下,父或者母一方可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主体,向对方提出子女抚养费的请求;如父母双方已经通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就子女抚养费落实事宜进行了确定的情况下;这时,子女作为原告主体,向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提出子女抚养费变更的请求,父母一方是不能作为原告主体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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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爸爸是做建设工程施工的,刚建设的房子要卖出去,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因为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未作出过明确的规定,仅在司法解释层面上的《意见》第43条规定。《意见》颁布实施也有十几年的时间,建设领域里挂靠产生纠纷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比较多,因此第43条操作性较差。自《解释》实施以后,对这个问题有所增加规定,但也存在不足,如对供应商等第三方问题的主体没有作规定,故做以下的探讨。
首先应区分产生各种纠纷的类型,第一种是因建设工程质量所产生的纠纷;第二种是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产生的纠纷;第三种是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存在工程欠款或管理费产生的纠纷;第四种是拖欠供应商、雇用人员工资产生的纠纷。下面对各类型纠纷进行分析:
1、关于第一种纠纷,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双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与《意见》第43条规定内容是相一致的。因此,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应以发包人为原告,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在挂靠中就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都做为共同被告。
2、关于第二种纠纷,发包人是债务人,被挂靠人是名义上的债权人,挂靠人是实际上的债权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挂靠人不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只能由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赋予挂靠人为原告,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关于第三种纠纷,在排除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以外,应根据合同相对性来处理,即诉讼主体是挂靠双方。如果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导致被挂靠人拖欠挂靠人工程款的,按《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挂靠人为原告,发包人、被挂靠人为被告。但后两者并不是共同被告,挂靠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起诉,也可以选择两者都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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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国的拆迁主体是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在办理拆迁手续时,应当准备好拆迁文件。征收国有土地时的厂房拆迁补偿费是根据拆迁补偿文件进行确定的。具体拆迁纠纷的主体是谁,对于此问题,本文的回答如下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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