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不赔的5种情况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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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不如实告知,投保的时候太轻率,没有认真的填写健康告知,翻查自己的病历。一看那么多字嫌麻烦,就一律都填了否。 (二)合同无效,买错了,需求不符,想买的没买对,不在保障范围内,重疾的去报了投资型的了。本来就不保,但是客户以为可以赔付。 (三)保障中断而不自知,忘记缴费了,等到投保的时候以为健康状况和之前一样,但是实际在中断时期健康已经不符合购买条件了。 (四)属于免责事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就是发生了这些不予赔付,常见的如特定灾害,违法犯罪,先天疾病。所以买保险的时候除了看保障责任,不要忽略了免责条款。 (五)恶意骗保,投保前就换了大病,想钻保险的空子,套取不当收益。
保险不赔的5种情况有哪些

一、保险不赔的5种情况有哪些

(一)未如实披露信息,投保时过于草率,未能认真地填写健康告知书,查阅个人病历记录。由于看到大量文字表述感到繁琐,便以一律选择“否”作为回答。

(二)合同效力失效,购买失误,需求与产品相悖,原计划购买的产品并非购买所选,不在保障范围之内,如将重大疾病保险申请转为投资型险种。原本就不能进行赔付,但客户误认为可以获得理赔。

(三)保障中断却浑然不知,忘记缴纳保费,待到投保时误以为健康状况仍维持先前水平,然而实际上在此期间健康状况已不再满足购买条件。

(四)属于免责事项范畴,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规定,若发生此类情况则不予赔付,常见的包括特定灾害、违法犯罪以及先天性疾病等。因此,在购买保险时不仅需关注保障责任条款,也不应忽视免责条款的重要性。

(五)恶意欺诈行为,投保前即患有严重疾病,试图利用保险漏洞,获取不当利益。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保险不赔的条款有几个规定

1.未能按时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没有支付保险费又没有保费自动垫付功能,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能够拒绝赔偿。2.没有诚信告知相关情况或者一些投保人谎报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保险公司在核实事实后可以拒绝赔偿。3.保险责任范围不包含该保险事故或者为责任免除中的保险事故。4.保险合同无效。5.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中,会明确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有一段“观察期”,这期间发生事故免于赔偿。6.未提交必要的索赔文件和资料。发生事故后,受益人需要及时出示必要的文件、资料,以此确认是否归属保险责任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险不赔的5种情况有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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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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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符合上述5种情形的,卖房人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后,买受人还可以同时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
首先,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仅限于该5种情形,其他违约或欺诈行为均不得适用。由于惩罚性赔偿责任是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附加性赔偿,目的不在于传统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补偿损失,而是一种惩罚,故只能在法律、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其次,商品房买卖合同惩罚性赔偿所适用的条件包括: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成立后发生的5种情形,必须是已经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在发生上述5种情形后,卖房人能够及时补救,使得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可实际履行,则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例如:开发商将已经抵押的房屋出卖或者在出卖后又抵押的情形下,如果开发商能够将抵押及时解除,则即使其确实存在恶意抵押的行为,也不应令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订立合同时有故意隐瞒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但其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合同有效,也不应令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一房二卖情形下,未实际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实际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则不能主张。与此同时,“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与返还利息、赔偿损失可以同时并用,且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一律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而是应有依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在一倍以以内自由裁量。同时,在自由裁量时还会主要依据出卖人的过错程度、情节轻重、所得利益大小、造成损失的大小、社会影响等来决定赔偿数额。当然,还会考虑出卖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甚至于买受人的经济能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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