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主要参与者为负责社会保险业务管理与执行的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在此类纠纷中,劳动者常常选择将社保经办机构作为被告,同时将用人单位列为第三方当事人,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程序。所谓“工伤保险”,即指劳动者在进行正常职业活动或在各类特定职业环境要求下,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职业病而导致暂时性或永久性失去劳动力,甚至不幸丧生时,由国家及社会提供经济援助以满足其本人及其家属基本生活需求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此种经济补偿不仅涵盖了医疗救治、康复治疗等方面的必要开支,还包括了对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工伤保险第十九条规定由什么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保险由谁起诉”,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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