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争议纠纷咋办

最新修订 |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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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保险纠纷应该通过下列途径来处理: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友好地协商,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可以请第三方来调解;可以请社保行政部门等部门来处理;或者依法由仲裁机构来裁决等。
工伤保险争议纠纷咋办

一、工伤保险争议纠纷咋办

关于工伤保险所引发的争议问题,您可以尝试以下几种途径来妥善解决:

首先,争议双方可以进行友好协商,通过沟通交流达到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

其次,可考虑邀请具有公信力和独立立场的第三方介入进行调解以求合理解决方案;

此外,还可以寻求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助与支持;

最后,若以上方法均无法解决问题,则可依据法律规定向仲裁机构起诉讼,请求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二、工伤保险第十九条规定由什么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保险争议纠纷咋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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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争议纠纷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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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保险公司拒赔,建议采取以下处理途径:首先,详细了解拒赔原因,准备充分证据;其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争取合理理赔;若协商无果,可投诉至保险监管机构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务必保持冷静,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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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纠纷算劳动争议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
1
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
1
2、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
1
3、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性住房补贴所产生的争议;
1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或者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
1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争议;
1
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造成损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所受损失的争议;
1
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1
8、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1
9、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程序上按照《劳动法》处理,因此应受理此类案件。)
20、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
1、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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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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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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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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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性住房补贴所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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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或者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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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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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造成损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所受损失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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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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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1
9、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程序上按照《劳动法》处理,因此应受理此类案件。)
20、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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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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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争议很大咋办
面对理赔不公,保险合同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以合同条款为基准,进行直接而坦诚的协商。双方应开放沟通,共同探讨解决方案,努力化解分歧。通过协商,双方可以更加明确各自权益,促进问题的及时解决,从而有效缓解困境,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这种积极主动的解决方式,有助于建立更加和谐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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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如何调解劳动争议纠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怎么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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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纠纷咋办
保险公司不赔付的情形有这些: 1、收费停车场中丢车、剐蹭不赔; 2、未年检的车出险不赔; 3、故意撞车的不赔; 4、未取得驾驶证的不赔; 5、未上牌照的车不赔; 6、报案不及时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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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步骤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流程:
1、申请与受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如果认为需要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就应当向所在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明确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只有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才能考虑是否受理。
申请调解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进行非法干涉、限制和剥夺。根据工作规则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申请人必须与本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相对人,即申请人必须说明与谁发生了争议,在哪些问题上发生了争议;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理由。
申请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后,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决定。调解委员会审查,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审查申请调解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不是劳动争议的,不予受理;审查调解申请人是否合格;审查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是否符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申请的范围和条件。工作规则第15条规定,调解委员会接到 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审查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是否已经经过仲裁裁决或 判决。对已经过仲裁裁决或判决的,调解委员会不应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申诉办理。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调解前的准备。
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弄清争议的基本事实,即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争议的 焦点等。
(2)了解与争议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判断争议的是非曲直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3)对调查得到的材料进行 综合分析研究,并结合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判明是非,分析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4)召开调解员会议,通报调查情况,讨论确定 调解方案,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确定调解意见。
(5)指定调解委员会成员与劳动争议当事人谈话,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正确对待调解的要求,通过宣传法律知识及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为调解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3、调解。
劳动争议的调解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调解委员会主任宣布申请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调解纪律、当事人应持的态度;听取当事人意见;说明调解委员会对争议的调查结果和调解意见;当事人协议。
4、调解终结。
调解终结的具体方式包括:
当事人自行协调。在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劳动争议的调解即行结束;
当事人撤回申请。如果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撤回自己的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当准许,并终结调解;
当事人拒绝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这时调解委员会 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终止调解;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3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流程:
1、申请与受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如果认为需要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就应当向所在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明确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只有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才能考虑是否受理。
申请调解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进行非法干涉、限制和剥夺。根据工作规则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申请人必须与本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相对人,即申请人必须说明与谁发生了争议,在哪些问题上发生了争议;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理由。
申请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后,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决定。调解委员会审查,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审查申请调解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不是劳动争议的,不予受理;审查调解申请人是否合格;审查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是否符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申请的范围和条件。工作规则第15条规定,调解委员会接到 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审查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是否已经经过仲裁裁决或 判决。对已经过仲裁裁决或判决的,调解委员会不应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申诉办理。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调解前的准备。
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弄清争议的基本事实,即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争议的 焦点等。
(2)了解与争议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判断争议的是非曲直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3)对调查得到的材料进行 综合分析研究,并结合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判明是非,分析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4)召开调解员会议,通报调查情况,讨论确定 调解方案,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确定调解意见。
(5)指定调解委员会成员与劳动争议当事人谈话,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正确对待调解的要求,通过宣传法律知识及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为调解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3、调解。
劳动争议的调解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调解委员会主任宣布申请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调解纪律、当事人应持的态度;听取当事人意见;说明调解委员会对争议的调查结果和调解意见;当事人协议。
4、调解终结。
调解终结的具体方式包括:
当事人自行协调。在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劳动争议的调解即行结束;
当事人撤回申请。如果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撤回自己的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当准许,并终结调解;
当事人拒绝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这时调解委员会 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终止调解;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3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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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车险理赔纠纷的方法包括友好协商、调解、第三方介入和诉讼。友好协商由双方自行达成和解,无需第三方介入;调解则有公正第三方主持,协助达成和解;若前两种方法无效,可诉诸法院诉讼,以法律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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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法院一审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纠纷法院一审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流程
(一)立案
1、诉讼请求一般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但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的劳动争议,另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组织证据,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要求劳动仲裁委开具送达证明。证据都有一个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法官和对方可以不理睬。证据务必在举证期限前交并取得回执,注意蔡开剑律师没有让你在立案时交,这当中的道理你揣摩!
3、注意立案的时间,不得超过诉讼的时效。
(二)开庭
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辩论——最后陈述。
(三)如何举证
1.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 当事人或者很多律师的都不能区分这两个法律现象。客观事实就是事实的真实面貌。一千个读者就是一千个哈姆雷特,也就是不同的人会同一件事就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即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也会有不同的理解。法律事实是一个通过证据证明的被认定的抽象事实。大多时候法律事实是基本能反映客观事实的,但也有时候两者的差距巨大。
2.分析判断证据的方法
(1)甄别:是对收集的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辨别其真伪和确定其证明力的方法。拿到证据有时候是需要去调查核实。对方真的可能做假哦,你查到了,对方就死定了(基本)!
(2)比较: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加以辨别。区别异同,发现矛盾,而确定证明力的方法。
(3)综合:就是综合分析。
(4)取舍:就是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形成对该案的基本看法后,把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排选出来加以组织,再根据组织起来的证据检验形成的观点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
(四)证据的种类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生活中电脑的普及导致电子证据在案件中的广泛运用,对此一般都采用较为谨慎的态度。对于自己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向申请调取。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五)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蔡律师解读:童言无忌。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蔡律师解读:对我不利,我还请他来?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蔡律师解读:录音、录像资料不要随意删减。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蔡律师解读:假的,真的也是假的。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蔡律师解读:新民诉法规定证人必须出庭,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证人出庭做了非常多的程序规定。
(六)如何质证
审查证据“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1.证据的真实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是否伪造,是否与其他事实相冲突。
2.证据的关联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与案情有联系的事实。就像两夫妻吵架,隔壁老王的事情就不要扯进来了。
3.证据的合法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法的。电话录音、录像的证据是可以的,但是放个监听设备,或者安个软件对领导、偷录的证据,是不会认的。法官顿时就没有安全感了,路上不会遇到你吧!
(七)如何认定证据的效力
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大小,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蔡律师解读:国家代表光伟正!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蔡律师解读:花钱的公证在这里就体现价值。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蔡律师解读:纯自然无加工、污染的东西贵啊!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蔡律师解读:老板不要把未来讲得口吐飞沫,给现钱才是王道。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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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仲裁保险纠纷咋办
遇到保险纠纷,可尝试协商和解,分自行和解和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若协商无果,可选择仲裁,由第三方公正裁决。若仲裁仍无法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具有国家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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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劳动争议纠纷能申请仲裁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纠纷能申请仲裁吗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吗
劳动争议纠纷可以申请仲裁,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仲裁人应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2、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劳动争议;
3、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4、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直接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处理一般民事纠纷一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劳动争议可以直接的有: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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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法院一审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流程
(一)立案
1、诉讼请求一般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但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的劳动争议,另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组织证据,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要求劳动仲裁委开具送达证明。证据都有一个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法官和对方可以不理睬。证据务必在举证期限前交并取得回执,注意蔡开剑律师没有让你在立案时交,这当中的道理你揣摩!
3、注意立案的时间,不得超过诉讼的时效。
(二)开庭
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辩论——最后陈述。
(三)如何举证
1.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 当事人或者很多律师的都不能区分这两个法律现象。客观事实就是事实的真实面貌。一千个读者就是一千个哈姆雷特,也就是不同的人会同一件事就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即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也会有不同的理解。法律事实是一个通过证据证明的被认定的抽象事实。大多时候法律事实是基本能反映客观事实的,但也有时候两者的差距巨大。
2.分析判断证据的方法
(1)甄别:是对收集的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辨别其真伪和确定其证明力的方法。拿到证据有时候是需要去调查核实。对方真的可能做假哦,你查到了,对方就死定了(基本)!
(2)比较: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加以辨别。区别异同,发现矛盾,而确定证明力的方法。
(3)综合:就是综合分析。
(4)取舍:就是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形成对该案的基本看法后,把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排选出来加以组织,再根据组织起来的证据检验形成的观点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
(四)证据的种类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生活中电脑的普及导致电子证据在案件中的广泛运用,对此一般都采用较为谨慎的态度。对于自己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向申请调取。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五)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蔡律师解读:童言无忌。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蔡律师解读:对我不利,我还请他来?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蔡律师解读:录音、录像资料不要随意删减。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蔡律师解读:假的,真的也是假的。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蔡律师解读:新民诉法规定证人必须出庭,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证人出庭做了非常多的程序规定。
(六)如何质证
审查证据“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1.证据的真实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是否伪造,是否与其他事实相冲突。
2.证据的关联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与案情有联系的事实。就像两夫妻吵架,隔壁老王的事情就不要扯进来了。
3.证据的合法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法的。电话录音、录像的证据是可以的,但是放个监听设备,或者安个软件对领导、偷录的证据,是不会认的。法官顿时就没有安全感了,路上不会遇到你吧!
(七)如何认定证据的效力
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大小,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蔡律师解读:国家代表光伟正!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蔡律师解读:花钱的公证在这里就体现价值。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蔡律师解读:纯自然无加工、污染的东西贵啊!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蔡律师解读:老板不要把未来讲得口吐飞沫,给现钱才是王道。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劳动争议纠纷如何处理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1、劳动纠纷属于劳动监察的范围,当事人填写《投诉登记表》。属于劳动仲裁范围的,当事人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2、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监察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询问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处理。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确因案情复杂不能结案的,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可延长30日。 3、经了解属于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申请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执行立案、开庭、裁决程序。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上级批准,可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15日。 二、企业如何减少劳动纠纷的产生 1、行政手段:在企业内部,要依据《劳动法》把“丑话”说在前面:对于、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企业对于任何败诉的劳动纠纷,可形成一种制度——对于“裁员、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提议、决策的领导人或领导班子要实行可追溯的行政责任承担制,即:谁提议、谁决策,谁要承担行政性领导责任,依据败诉比例,责任人要受到相应的批评、记过、调换岗位、撤职等行政处分;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领导班子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分管负责人要承担较多的行政责任,领导班子要受到相应自我批评或批评、记过等处分。 2、经济手段:对于发生的各项劳动纠纷,企业在办理劳动纠纷过程中都要发生一定的费用,因此企业可以单独建账。如果企业胜诉的,所有相关费用,转由企业成本列支,如果企业败诉,除了支付给申诉人的经济补偿、赔偿由企业承担外,其它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我们可称之为“劳动纠纷风险费用”,全部由提议人、决策人分担,其中提议人承担“劳动纠纷风险费用”的40%,决策人承担“劳动纠纷风险费用”的60%,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分管劳动人事关系的领导人承担决策风险费用的50%,参与决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承担决策风险费用的50%。 3、法律手段:要对企业分管劳动人事关系的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劳动法》的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分管、从事企业的劳动人事关系工作;企业负责处理劳动人事关系的职能部门和相关领导,要消除和杜绝“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消除和杜绝“恶意逼迫员工辞职”的心理,认真、严格地按照《劳动法》办事,依据《劳动法》处理一切可能会引发劳动纠纷的各项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企业要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文化手段: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劳动纠纷的沟通、调节渠道,企业领导层要善于识别提议人的真实动机和分管劳动人事关系领导在处理劳动人事关系时的决策行为动机,避免因为个别领导和干部出于其个人私心杂念的私人行为来影响、干扰企业正常、健康的决策行为,而引发企业与员工之间可能的劳动纠纷,要从劳动纠纷可能会带来企业形象降损的高度来重视一切可能引发劳动纠纷的工作和事件,把劳动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加强思想交流、沟通工作,增强企业内部劳动纠纷的调节功能,把可能的劳动纠纷消除在企业内部或萌芽状态。 同时,企业应该从员工是“社会性员工”的高度来看待员工,企业对于裁员、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可能会给当事员工带来的诸多不便和生活压力,要设身处地地替其着想。为其失业后的社会保障、再就业等尽可能地提供一切有利、方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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