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诉讼时效为三年;部分案件则为一年,而最长的时效不得超过二十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各类案件而言,它们的诉讼时效期限皆有所差异。诉讼时效(或称实效)系指在特定时间段内,若权利人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那么便会失去此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程序上的请求权,而是实体上的请求权,即胜诉权。尽管如此,程序上的请求权仍然存在,权利人仍有权行使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因社会保险费缴纳产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争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属于违法。
所以,发现公司一直未缴纳社保,员工可以按以下处理:1、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反映,确认是否可以补办社保。
2、如果经社保机构确认无法补办社保,权益受有损失的员工可以去申请仲裁。并且,经劳动仲裁无法解决的,可以接着去法院起诉处理。不过,员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只能请求赔偿损失,不能要求补缴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社会保险几年起诉”,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