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的人去世,钱会让家里人还吗

最新修订 |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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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款人离世后,债务应由其遗产承担。家属仅在继承遗产时才需偿还债务,若遗产不足以偿还,无需额外承担。特定情况下,如父母为未成年子女、共同家庭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或担保人担保的债务,家属可能需承担偿还责任。
借钱的人去世,钱会让家里人还吗

一、借钱的人去世,钱会让家里人还吗

关于死者遗留债务的事宜,法律明确规定应由其留下的财产数额来全额承担还款负担。

面对复杂的债务状况,如果清理完所有遗产仍无法填补无底洞般的债务坑洞,那么清偿全部债务后余下的部分便可由亲属们继承

然而,对于那些用尽所有遗产却仍然未够资购还剩余的负债的情况,其亲属并无代为偿还之义务。

关于对债务人死亡后遗留的债务如何处置这个问题,我们这里提供以下几点重要的指引:

1、若死者岁数尚轻,其在生前所欠下的金额不大的债务,作为其日后监护者的父母亲,有权支付这笔费用。

例如,在一所学校就读的学生与其同学或其他人员之间发生的小额借款关系,通常这些借款都遵循了年龄和需求的原则,例如数百元或千元左右,无需父母特别确认就具有合法效力,因此父母在此情况下必须履行偿还义务;

2、如果债务人生前与父母居住于同一屋檐下,并且其收入及财产均属于共享家庭型态,同时他的债务也是为了维护家庭而产生的,他们的父母同样需要偿还这部分债务;

3、假如债务人生前结婚,并且其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类型的话,债权人便有权向该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债权;

4、若债务人生前办理了抵押贷款,而担保人为该笔债务做了担保,那么在债务人去世后,担保人便需根据约定履行偿还该笔债务的义务。

担保人可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形式,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担保"意即:

在债务人因为欠债遭到债权人提起诉讼,经过法律执行程序后仍然无力支付,此时为债务人提供一般担保支持的担保人就有义务代为偿还剩余欠债;

(2)"连带担保"的内涵在于:

尽管债务并不是由债务人亲自借取的,但若有人为他们做了连带担保,那么债权人即可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同时也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要求归还债务,甚至还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联手偿还此项债务。

另外,我们需要明确了解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依据主要有三点:

1、夫妻双方面签署的协议或其中一方在事发后做出的追认等,此类协议所带来的债务;2、在婚姻持续期间,夫妻中任一方以个人身份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做出的欠债行为;3、在婚姻期内,夫妻双方中一方以个人身份做出的超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之外的欠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借钱的人跑了债权人如何要钱

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借钱的人去世,钱会让家里人还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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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债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
(二)债务人:
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1、法定义务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2、合法权利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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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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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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