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多个担保人时怎么还款
当涉及到多名保证人之时,还款方式的确定主要依赖于保证合同中所载明的担保份额是否明晰。如果保证合同对各个保证人所担负的担保份额均作了明确规定的话,那么各个保证人只需依据合同所述的份额来履行各自的担保职责,无需共同归还债务。
然而,若保证合同未能清晰地列出担保份额,则全体保证人须依照连带责任原则负责偿还债务,即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位保证人索取全额款项。倘若某一保证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超出了原本的份额,他依法有权向前任债务人或其余保证人进行追偿。因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各保证人应对保证合同中的条文进行详尽的审阅,深入理解自身的权益与义务。
如若出现纠纷,我们建议适时寻求法律援助,以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存在多个债权人时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多个债权人应该按以下顺序清偿:
1、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优先普通债权;
2、多个担保物权中,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先后受偿;
3、没有设定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按照债权登记的先后顺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存在多个担保人时怎么还款”,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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