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会存在哪些陷阱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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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本末倒置,借条变成收条。写错姓名,拒不认账。语言艺术,骗子也会玩。利用语言逻辑达到行骗目的。第三方代写借条,事后装失忆。凭空在借条上“追加”金额。
个人借款会存在哪些陷阱

一、个人借款会存在哪些陷阱

第一,借据、收据不规范

借贷双方提交的借据、收据往往写的不规范,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例如:

1、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

按照规定,本人姓名应以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名字为准,但在生活中,许多人常常在借据上或收据上书写别名,或以同音的别字来替代。当发生纠纷诉至法庭时,借款人以借据上的签名与本人身份证上不一致而不承认借款的事实,出借人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还款人而反对已经还款或部分还款。

2、利息约定不明确

除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以外,双方在结算时把结算之前的利息记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出现利滚利的现象也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约定的利息过高

高额的利息是引诱出借人借款的主要原因。法律规定个人借款利息不得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但现实中借款人为了借到钱约定的利息往往超出法律规定,同时还存在利滚利的现象。而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最终不得不起诉到法院。

二、个人借贷纠纷如何举证

第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第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第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第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出借人出于朋友、亲戚关系,或碍于面子等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财产或找保证人,这就使得相应的借款没有了保证,还款没有了约束力,借款人不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就在所难免。因此,建议出借人在借款时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如果不知道怎么操作,可以来电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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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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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哪些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种: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能得到的东西,宁可相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也不愿怀疑对方的诚意。可是,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为并不是人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对方是小人,那些许诺就会变成五颜六色的肥皂泡。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
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单方合同。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
二、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合同签订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符合法律行为的一系列原则,以避免当事人恶意制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平等协商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各自有差别,因此,必须根据其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必须以法定程序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承担民事责任等。
2、对签约人员的资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
首先,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确认其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审查其行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人的工作人员的审查,一是其职务代理是否属实;二是其签约行为是否符合该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三是签约行为是否与其职务相称等。对委托代理人的审查,是否有代理证书,是否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是否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行为等。
3、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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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格式注意什么,借款合同有哪些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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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格式注意什么按照中国人民建行银行发布的《借款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对借款合同有如下规定:

1)书写借款合同应使用毛笔、钢笔和圆珠笔(带DA字样),或印刷。书写一般用蓝黑两色。

2)书写借款合同应字迹清楚、端正、不得草书和涂改,不得简写、缩写或用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文书管理规定的方式书写。

3)盖章单位的印章应与单位名称一致。盖章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在合同上签字或加盖私章。所有的签字或盖章都必须清晰可辨。

4)合同生效后,必须对条款的个别文字进行订正的,订正方应在取得对方同意后,在订正处双方加盖公章并注明订正日期。
二、借款合同有哪些陷阱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不规范的方式,甚至陷阱。
(一)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中的陷阱与防范(
1)借款人不写全称或故意漏写、错写一个字,使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防范方法是,一定要核定借款人,要求其写全称,且字字都与营业执照和印章核对清楚。(
2)随意填写还贷来源。防范方法是,对还贷来源要审查落实,不可能实现的还贷来源一定要杜绝,否则,收贷困难重重。(
3)不核实担保人或盲目设定抵押。防范方法是,担保是还贷的保证,一定要审查核对。保证人,其必须有担保的资格和经济能力,保证种类要明确。抵押物,必须是国家许可抵押、有价、且容易变现的财产。(
4)填写违约责任条款时,减少填写自己的违约责任,或增加违约责任的条件和时限。防范方法是,在本项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违约情况,列举不同情势,分别订立违约责任。辨别对方填写的明确或潜在的违约责任条件和时限,予以剔除。

5)只签字不盖章,或盖没有法律效力的章。防范方法是,要核实章与借款人一致、清晰。
(二)保证合同中的陷阱与防范(
1)保证人没有担保资格或能力;保证人草率、马虎填写;故意错误填写。防范方法是,审核保证人的担保资格和经济能力,一定要实地核实。单位不存在了,还在用章作保证人的事,屡屡发生。切记不要受骗。(
2)不核实授权委托书。防范方法是,要核实保证人章与名称一致。若是授权代理人签字,还要核实授权委托书中授权范围、权限、时限等。
(三)抵押合同的陷阱与防范(
1)不确定抵押财产的处理或只写由抵押人处理。防范方法是,明确约定抵押财产的处理方式,是拍卖、变卖,还是抵偿。处理时价格如何确定。(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①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②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③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抵押权人不改变处分方式。防范方法是,最好约定处分方式,不明确地写用法定方式,容易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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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合同陷阱诈骗,对方公司确实存在,我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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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去楼空是三无公司在经济交往中惯用的骗术。这些人往往以签订数额巨大的购销合同取得对方的欢心,尔后以少量预付款骗取大宗货物,或以少量货物骗取巨额资金,最后就人去楼空逃之夭夭。
2、搞文字游戏,伺机混水摸鱼,蒙到一个算一个。比如在合同中技术标准苛刻,以算命先生的语言成其条款,暗设陷阱,以骗取合同保证金、技术转让费等,倾销伪劣原材料,牟取暴利。
3、瞒天过海,是这些人的主要骗术。骗者以某单位承包人、业务员等合法身份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待货物到手后,则以低价倾销出去,收入自然归自己,尔后改换面孔溜之大吉,损坏合同双方的利益。
4、假戏真做,玩空头支票。履行经济合同时,以支票付款提货,有意交付不符合要求的支票,利用银行支票承付的时间差骗取货物。这也是一种很常见的诈骗行为,以至现在相当多的企业规定收到支票3天后方可发送货物,以防空头支票的假戏真做。
5、在竞争的市场面前设置陷阱早已屡见不鲜。其主要手段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对产品的验收、咨询和运输环节挖空心思设置圈套,以少充多、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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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合同签订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符合法律行为的一系列原则,以避免当事人恶意制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平等协商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各自有差别,因此,必须根据其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必须以法定程序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承担民事责任等。
2、对签约人员的资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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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作为劳动者,在找工作的时候肯定避免不了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合同一但签订,那么就不容反悔了。因此在签订之前,一定要搞清楚,这样才能有意识的进行预防,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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