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多种罪行予以并处惩罚与选择重罪处以惩罚之间的差异体现在其适用条件的不同方面。
具体来说,首选重罪进行处罚的限定条件在于犯罪行为适用于所谓的“想象竞合”法理。另一方面,数罪并罚则需要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1)被告人必须实施了多重罪责。换言之,这是进行数罪并罚的首要前提条件;若某位被告人的行为未达到数罪标准,那么对其施以数罪并处的理论依据便无法得以实现。
2)必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被告所涉及的数罪应在刑法审判宣告前或宣告后且在刑罚执行完成之前发生;或是罪行已被判决宣告但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判刑者此前仍存在未经审理的漏罪;或是在审判宣告之后,刑罚执行期间,被告再次触犯新的罪名。只有在这些特定场景中的数罪行为,方能据此进行数罪并罚。
3)最后一点,数罪并罚并非仅仅是对犯罪人员进行数人次反复的严重量刑惩罚,相反,它首先要对被告人所犯下的各类罪行逐一进行单独定罪处罚,然后再依据数罪并罚原则,确定该被告人所需承担的刑罚责任。
《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要看这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该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谈不上“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该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则需要进一步分析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判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所在。
如果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无关,即无论行为人逃逸与否、救助与否,均不影响被害人死亡,则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按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理;如果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因为行为人逃逸,致使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造成的,则应认定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判断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处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