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同意抚养权变更到哪去办理
双方若对原已确定的抚养权有异议,须向当地的公安派出所以及户政管理部门申请修改,并准备齐全所需的书面文件以及资料带回家以便办理相关事宜。倘若双方需对过去已签属的抚养权协议中的约定做出调整,在签署完变更协议之后,便需带上所有必备的材料前往当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和过户手续。关于“双方同意更改抚养权应去何处更改?”这个问题,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双方同意更改抚养权时,应首先向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以及户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无必要转移孩子户口,则只需双方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但若涉及到户口迁移,除签署协议之外(在部分地区,可能还需持经公正机构审核的协议),还需提供诸多材料,比如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调解书,以及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与复印件等等。以下列举几点可作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依据:
1.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因患有重症或受重伤导致无法再承担抚养责任。这一点很显然,一方患病或受伤将会直接影响他们对孩子的照料和教育,因此,对于此类情况,必须考虑修改孩子的抚养权。
2.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另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孩子的行为,且这些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在父母离婚之时,有的一方并非因为想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而争取抚养权,而仅只是为了获取更多的财产分割份额或报复对方,这样一旦目的得逞,他们往往会忽视孩子的利益,对孩子施加粗暴对待,甚至对其实行虐待。在此情况下,有关注孩子成长的一方有权请求修改已设定的子女抚养权。
然而,在修改抚养权问题上,不可重新分配原有的共有财产。
3.年纪在十岁及以上的子女,自愿希望跟随另一方生活。儿童在年满十岁以后,其决策能力已有所提高,因此,他们可以参加与其年龄相应的各类社会活动。对于此类事情,父母在做出离婚决定时,应如果子女在离婚时未满十岁,但在多年之后,当他们年满十岁之后又私下表示愿意选择跟随另一方生活,那么他们也有权请求修改已设定的子女抚养权。
4.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修改抚养权。此变更条款具有灵活性,因为社会及其现象往往瞬息万变,而法律条文的规定可能无法涵盖一切情景。因此,设立司法解释的过程中,也为法官预留出了一些自由裁量空间,法官可以依据自身对客观实际情况的主观理解来判断应对何种情况做出抚养权的变化。当然,对于已经决定好的子女抚养权问题,也是可以进行修改的,只不过此时需要各方先有一个深入的讨论和协商,当双方都能达成共识后,需要签署一份全新的抚养权变更协议,同时,这份协议也需要得到双方的确认和签名确认。如果双方在讨论和协商的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最终可能需要通过当地的法院以法律诉讼的方式来寻求问题的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双方同意离婚法院会怎么去判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破裂,与双方是否同意无关。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并且能够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离婚。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双方同意抚养权变更到哪去办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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