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受害者有权向被告人提出因犯罪行为遭受人身伤害导致就医治疗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因其工作受阻而致使收入减少的赔偿请求。
此类赔偿请求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
其中,医疗费用必须按照实际产生的金额来计算,且其上限应以从医学角度看治疗身体损伤所必需的费用为准,因此其中并不包含因整形或康复治疗而衍生的相关费用。
若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人身伤害,被告方应当赔偿对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一切用于治疗及康复的合理费用,同时还应对因受害者误工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犯罪行为造成受害者致残,则需赔偿其残疾期间所需的生活辅助器具的费用等等;如受害者不幸死亡,被告人还需赔偿用于丧葬事宜的所有必要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二、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1、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两种情况: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财物遭受毁损。
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
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诸如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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