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处罚有决定书吗
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工商部门应依法开具决定书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共有三类特定状况可以免于受到行政处罚:
年龄尚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患有精神疾病且在无法辨识或者自我管控能力丧失期间内的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更正并且未产生实质性危害结果的行为。
以上三种情况均是基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为前提,然而由于当事人满足了法定的其他条件,故得以豁免行政处罚。
尽管工商部门并未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但毕竟已经将当事人的行为判定为违法,当事人完全有权质疑工商部门对其行为性质的判断是否准确,进而提起复议或诉讼。
即便当事人对工商部门的定性表示认同,也不能排除当事人认为处罚程序存在不当之处的可能性。
在某些特殊情境中,当事人甚至可能主张处罚程序的不规范导致其精神或物质权益遭受损失。
因此,根据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即使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仍有必要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向当事人予以明确告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不予处罚有违法记录吗
不予处罚是指具有违法情节,但不构成实行处罚条件或具有法定免除处罚条件,因此是会有违法记录的。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予处罚有决定书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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