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政局离婚要准备什么
在办理离婚事宜时,当事人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期颁发的《结婚证》及打印好的离婚协议书前往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申请办理。
值得指出的是,这时所提交的离婚协议须明确双方都出于自愿选择离婚的意念与事实,并就有关子女抚养、各项财产及责任债务等细节问题达成统一共识。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正式的离婚登记申请书之日起,若在三十日内,任一方对离婚的决定产生动摇或不愿离婚的意愿,均可向该机关递交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文件。
然而,在经历耐心等待的冷静期结束之后,在随后的三十天内,双方应共同亲自去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领取离婚证明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民政局离婚流程是什么
民政局离婚应当通过以下流程办理离婚证: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政局离婚要准备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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