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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破产管理人的认定几日内异议
破产管理人员向甲债权人发布通告,明确指出甲债权人须在十五个自然日内启动诉讼程序,否则将失去其诉讼权利。
然而,这种行为并无法律依据可循,正确的处理方式应为债权人自知悉自身债权未被列入破产债权之日起至法院批准分配方案前的任意时间段内,均有权通过向法院提交申请,促使案件得以立案审理。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1、不服破产债权申报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企业进行破产债权申报,在此过程中,债务人、债权人有可能对申报的债权存在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服破产管理人的认定几日内异议”,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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